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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信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捌年。

理由

受刑人陳信安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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