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6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