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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27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528號、第641號、第118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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