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聲減甲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前已執行完畢,然因該罪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應併合處罰之,致無從區分何罪業已執行完畢,是縱附表編號一之罪業已執行完畢,仍以未全部執行完畢論(臺灣高等法院第三次刑庭庭長會議討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㈢決議二結論參照),是附表編號一之罪仍得依法減刑,併此說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