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三替代役實施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所列其餘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月12日至93年6月17日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