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宣告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伍月、肆月,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