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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花蓮簡易庭96年度花簡字第82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示。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最高法院著有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雖提出聲請狀,然並未於聲請狀內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不得補正,自應依法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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