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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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97年度花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就被告乙○○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乙○○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乙○○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乙○○提起之訴,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