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韻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2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7號、第56號、96年度偵字第55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殘留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吸食器壹支、塑膠管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殘留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吸食器壹支、塑膠管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第5至13行「分別... 殘渣袋1個。」,更正並補充為「分別於96年11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花蓮縣玉里鎮○○路○段227巷3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產生氣體,而吸嗅該氣體之方式,施用安非他命1 次,復於同日晚上某時許,在上揭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溶解於水稀釋後,以注射針筒(未扣案)注射皮下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23日上午10時59分,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組、玻璃吸食器1支、塑膠管2 支、殘留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 只(殘渣袋內留有微量之安非他命,無法與袋子析離)。甲○○為警查獲後,仍未能戒絕毒癮,又基於施用海洛因之犯意,於同年月27日晚上某時許,在上揭住處,以上揭方式,再施用海洛因1 次。嗣其因案遭通緝,而於同年月29日下午6 時10分許,為警在花蓮縣玉里鎮○○路○段緝獲。」。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現場照片2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韻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