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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韻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48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8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韻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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