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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李世華許乃文湯國杰
  • 法定代理人
    未○○、乙○○、己○○、子○○、壬○○

  • 被告
    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集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順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73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未○○ 被   告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集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被   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子○○ 被   告 順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勝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壬○○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卯○○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齊昱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辛○○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林國泰律師 謝政達律師 被   告 庚○○ 戌○○ 丙○○ 辰○○ 癸○○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張國權律師 林煜翔律師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劉大新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93號、第4036號)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拾陸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又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拾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拾陸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又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不為投標或價格之競爭罪,拾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拾陸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又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拾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集英營造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拾陸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又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拾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拾陸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又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拾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齊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拾陸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又公司之代表人,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拾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順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拾陸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又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拾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巳○○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庚○○、申○○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均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午○○、丙○○、戌○○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寅○○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癸○○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辰○○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璉嶸營造有限公司、集英營造有限公司、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齊昱營造有限公司、順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巳○○、庚○○、午○○、寅○○、辰○○、癸○○、申○○、戌○○、丙○○被訴如附表編號一○九、一一一、一一七至一三二、一三六、一三七號所示犯行部分,均無罪。 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璉嶸營造有限公司、集英營造有限公司、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齊昱營造有限公司、順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如附表編號一至一○八號所示之犯行部分,均免訴。 事 實 一、寅○○於民國93年間因竊佔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3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辰○○於95年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於96年5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緣巳○○係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花東辦事處主任及陸輝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輝瀝青公司)負責人,並為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立營造公司)、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順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源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丁○○(另案判決確定)係固道瀝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道瀝青公司)、永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固公司)、昌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昌懋公司)實際負責人,庚○○為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鑫營造公司)負責人乙○○之配偶,負責萬鑫營造公司投標、帳務處理及其他行政業務,陳富憲(已死亡)、午○○先後為台亞預伴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亞公司)負責人,午○○並為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亞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寅○○係富勝瀝青有限公司(下稱富勝瀝青公司)負責人,並為集英營造有限公司股東(下稱集英營造公司),酉○○(於99年1月9日死亡,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及丙○○皆係富勝瀝青公司股東,丙○○並為璉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璉嶸營造公司)股東,方詳發(未據檢察官起訴,於98年6月6日死亡)係仙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仙兵實業公司)負責人、鈶富營造有限公司、鈶堡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癸○○係瀚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瀚揚公司)實際負責人,辰○○係忠信土木包工業及忠鴻瀝青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鴻瀝青公司)負責人、辛○○(另行判決)係齊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齊昱營造公司)負責人,戊○○(另行判決)係泰亞營造公司員工,丑○○(另行判決)係陸輝瀝青公司員工,甲○○(另行判決)係富勝瀝青公司員工,申○○則因原任職於花蓮縣營造業同業公會,而與巳○○等人熟識。陸輝瀝青公司、固道瀝青公司、萬鑫營造公司、台亞公司、富勝瀝青公司、仙兵實業公司等瀝青廠商之工廠均位於花蓮縣境內,亦均具有再生瀝青執照,如附表所示公共工程相關投標公告需由營造公司投標政府機關發包之道路瀝青工程,得標後再分包由瀝青公司負責出料、施工。詎陳富憲、巳○○、丁○○、庚○○、酉○○、丙○○、寅○○、方詳發、癸○○、辰○○、申○○、丑○○及甲○○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8月間起至95年3月14日止,由陳富憲、巳○○指示申○○負責蒐集及選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花蓮縣政府、花蓮市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壽豐鄉公所、玉里鎮公所等機關發包之公共工程,再由申○○居間聯繫並召集陳富憲、巳○○、丁○○、庚○○、酉○○、丙○○、寅○○、方詳發、癸○○、辰○○等人會合於花蓮縣花蓮市○○街103 號陸輝公司辦公室、花蓮縣花蓮市○○路台亞公司大樓頂樓及中信飯店大廳等地舉行圍標會議(俗稱開小標),以協議之方式決定各該工程案中之得標、陪標公司、得標公司投標價(通常為預算90% 以上)、得標公司應支付之回扣金(俗稱圓仔湯錢)及除得標、陪標公司外,其他公司均不得參與投標(如其他營造公司得標,則該營造公司向被告巳○○等人訂瀝青料施工時,被告巳○○等人於售價外,另加一定比例之回扣金之方式,使其他公司均無法參與投標),再由巳○○等人以勝立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東鈺營造公司、昌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等參與投標,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申○○則負責掌握開標結果,並俟公共工程決標後,依其等圍標會議決定之回扣金計算分配公式,製作回扣金計算表予圍標集團成員核對,並由申○○向得標廠商收取應支付之回扣金而依事先約定比例交付予參與圍標之成員。 陸輝公司及富勝公司並分別由丑○○及甲○○負責投標及陪標事宜;期間戌○○(起訴書誤載為羅仙子)因其先生方詳發中風,而擔任仙兵實業公司負責人,自94年1 月間起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聯絡,而參加上開圍標會議,並繼續收取回扣金;93年12月間,因台亞公司負責人陳富憲死亡,台亞公司暫退出,至94年7 月間,午○○、戊○○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聯絡,由午○○代表台亞公司再加入上開圍標會議,戊○○則負責處理台亞公司投標、陪標事宜,辛○○則於94年9 月間,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代表陸輝瀝青公司玉里廠加入,並以齊昱營造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其等連續就附表編號 7、16、24至28、33至68、70至73、81、82、84、86 至92 、94、95號所示之公共工程以上開方式進行圍標(其中戌○○參與附表編號53至68、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午○○、戊○○參與附表編號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所示之公共工程;辛○○參與附表編號81、82、84、86至92、94、95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巳○○、庚○○、午○○、寅○○、辰○○、甲○○、癸○○、酉○○、申○○、戌○○、戊○○、辛○○、丑○○、丙○○等人自95年7 月間起,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分別以上開相同之方式,就附表編號110、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進行圍標。 三、辰○○係忠信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廖燦民(已死亡)為長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富營造公司)之負責人,因臺東縣鹿野鄉公所於92年12月間,辦理「后湖部落新風貌改善工程」採購案,辰○○惟恐投標廠商不足3 家無法開標,為確保招標機關能順利開標決標,竟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與負責人廖燦民(已死亡)商議借用長富營造公司名義投標,廖燦民容許後,出借長富營造公司之大小章予辰○○,辰○○遂以忠信土木包工業及長富營造公司名義投標,致開標機關不察,而由忠信土木包工業以最低標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得標。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 2、第159條之4第1款、第2款、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巳○○等及其等之辯護人主張:除被告本人之供述外,其餘共同被告及證人於調查局、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均無證據能力,其餘均不爭執證據能力。 三、經查: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其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蓋被告以外之人在類此特別情況下所為陳述,就通常而言,其虛偽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若該項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得構成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4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證人丁○○於調查局之陳述內容較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內容詳盡,而依其於調查局陳述時所處之外在環境,並未受威脅、利誘等非法取供之情事,且本件證人丁○○於調查局詢問時,主動供出自己與被告巳○○等共同圍標之犯罪事實,屬自然之發言及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而具有特別可信之情事,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所必要,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又證人丁○○於偵查中之陳述,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故依上開規定,證人丁○○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4 款定有明文。本款雖未規範依法拒絕證言之情形,惟其結果均使該被告以外之人無法於審理時接受當事人之對質、詰問,而有引用其先前於司法警察詢問時之證言作為證據之必要。被告巳○○等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雖否認其他共同被告於調查局、偵查中之供述有證據能力,惟本院依檢察官於98年8月10 日聲請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傳喚共同被告巳○○、庚○○、午○○、寅○○、辰○○、癸○○、酉○○、申○○、戌○○、辛○○、丙○○到庭作證,而共同被告酉○○於99年1月8日死亡,共同被告巳○○、庚○○、午○○、寅○○、辰○○、癸○○、申○○、戌○○、辛○○、丙○○於99年2月23 日本院審理時依法拒絕證言,而其等先前於調查局詢問時,關於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述,距案發時點較近,且將自己涉案之情節供出,係屬不利於己之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本院考量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且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有證據能力。至於共同被告巳○○、庚○○、午○○、寅○○、辰○○、癸○○、酉○○、申○○、戌○○、辛○○、丙○○於偵查中之供述,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故依上開規定,證人即共同被告巳○○、庚○○、午○○、寅○○、辰○○、癸○○、酉○○、申○○、戌○○、辛○○、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對於其他共同被告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件所引用文書證據部分,或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或為從事業務之人所製作之文書,或為其他被告所提出供本院參考之證據,均非違法取得之文書證據,而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及辯護人等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因此均認有證據能力。 (四)按司法警察機關於合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之要件,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經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即得實施通訊監察,修正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員警對卷附行動電話實施監聽錄音,已依法取得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有通訊監察書(含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在卷可稽。又依據該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記載,案由涉嫌觸犯之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1條第1項,實施監察通訊,監察方法為監聽、錄音及其他,因之,前開通訊監察書均已載明涉嫌觸犯案由、監察對象、監察之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監察處所、理由、方法、聲請機關或依職權核發、執行機關、適用法條、監聽結果報告等事項,已符合前開法定要件,是以本案員警對被告申○○等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錄音,並未逾越授權實施監察之範圍。再者,被告於監聽過程透露犯罪行為之陳述,並非因員警監聽所致,其陳述係出於被告之自由意思,自可採信,因之監聽錄音所取得之證據,有證據能力。又監聽錄得之錄音,係憑機械力照錄,未經人為操作,復未伴有個人主觀意見在內,應有證據能力;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如已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固非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 項之規定自明,又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如僅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而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復有爭執,法院自應依上開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監聽錄音譯文之真實性,定其取捨,不得逕以該監聽錄音之譯文,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226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將監聽之內容製作成譯文,乃將上開具有證據能力之監聽錄得之錄音具體為文字紀錄,此部分雖屬傳聞,然本件被告巳○○等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監聽譯文之內容均不爭執,且本件通訊監聽譯文係由承辦調查員基於查緝本案之偵查過程中所製作,無證據顯示存有詐偽或虛飾之情事,應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則該監聽譯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即有證據能力。 四、訊據被告勝立營造公司代表人未○○、萬鑫營造公司代表人乙○○、集英營造公司代表人己○○、勝源營造公司代表人壬○○、被告巳○○、申○○、庚○○、戌○○、丙○○坦承於附表編號7、16、33、34、36、39、46、60、61、70、82、84、86、87、88、89、90、91、92、94、95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進行圍標之行為,於附表所示之其他公共工程則否認有圍標之行為;被告勝立營造公司代表人未○○、勝源營造公司代表人壬○○均辯稱:之前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巳○○云云;萬鑫營造公司代表人乙○○、集英營造公司代表人己○○均辯稱:並非起訴書所載之公共工程均有圍標之行為云云;被告巳○○辯稱:伊並非帶頭之人,花蓮地區之瀝青公司因政府公共建設減少,原物料飛漲,所有廠商均無利可圖,圍標之行為於92年開始,而伊係94年4月27 日才受聘為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花東辦事處主任,且瀝青廠商之圍標行為亦非伊所能左右,只要有1 家廠商不願意即無法取得共識,圍標該公共工程即無法進行,少數圍標成功之公共工程均屬共同被告決議之結果,伊並無法主導或取得較優之地位,且自95年4、5月以後,因石油及原物料上漲,公共工程無利潤,就沒有圍標之情事,伊所經營之陸輝瀝青公司,產能遠超過其他共同被告,陳富憲於92年間,因求所有廠商共同生存,不致倒閉,在其提議下才為圍標之行為,實際上為圍標之行為對於伊所經營之陸輝瀝青公司並非有利云云;被告申○○辯稱:記憶所及只有於上開21件公共工程有進行圍標之行為,95年下半年起因原物料上漲,並未繼續圍標,起訴書附表所示雖有161 件之多,並非其他共同被告所參與投標之公共工程均有圍標之行為云云;被告庚○○辯稱:伊係為公司生存不得已參與不為價格競爭圍標之行為,萬鑫營造公司實際仍背負鉅額負債,甚或無力清償銀行本息遭債權人查封拍賣資產,非如檢察官所言,因圍標獲得鉅額利益,伊於95年3、4月間即不曾參與圍標犯行,公訴人認伊至96年10月間仍參與犯行,與事實不符,伊實際參與之次數不多,所獲利益極為有限,檢察官之求刑過重云云;被告戌○○辯稱:伊固然知悉有圍標協議等情事,然其本身並未參與圍標會議,分得圓仔湯錢也是由伊媳婦楊玉娟取得,伊並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云云;訊據被告寅○○否認於附表所示之公共工程有參與圍標之行為,辯稱:伊係富勝瀝青公司之負責人,雖略知花蓮地區之瀝青同業對公共工程有進行圍標之情事,然富勝瀝青公司實際參加圍標會議者為酉○○,伊從未參與圍標會議云云;訊據被告午○○及泰亞營造公司代表人子○○坦承於附表編號82、84、86、87、88、89、90、91、92、95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進行圍標之行為,於附表所示之其他公共工程則否認有圍標之行為;被告泰亞營造公司代表人子○○及被告午○○均辯稱:台亞公司於94年7 月始取得再生瀝青之執照,於此之前之公共工程,均未參與圍標,同業間雖有不為價格競爭之默契,然並未對所有之公共工程均予圍標,而係先行評估公共工程之利潤,有可分配之利潤時,才會先開小標,決定投標之廠商,再將利潤分配予同業,且自95年4、5月以後,因石油及原物料上漲,工程無利潤,就沒有圍標之情事,圍標協議係為追求大利潤,避免同業削價競爭,並未以不法手段限制其他廠商參與投標,且圍標協議亦係在公務機關預算內,並未有公訴人所指獲取不法利益;訊據璉嶸營造公司代表人卯○○否認犯行,其辯護人則以:璉嶸營造公司係與富勝瀝青公司合作參與公共工程之投標事宜,縱富勝瀝青公司有參與圍標之情事,亦非璉嶸營造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參與該行為,並無政府採購法第92條對璉嶸營造公司處以罰金之適用等語置辯;訊據被告辰○○對於犯罪事實三之部分坦承不諱,犯罪事二之部分則坦承於附表編號7、34、39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進行圍標之行為,於附表所示之其他公共工程則否認有圍標之行為,辯稱:伊所經營之忠鴻瀝青公司由於經營不善,於93年後均未再參與公共工程之投標,附表161件公共工程中,沒有1件係其所經營之承太營造公司、長富營造公司得標,伊獲取之利益極少,僅領取車馬費云云;訊據被告癸○○坦承於附表編號7、34、39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進行圍標之行為,於附表所示之其他公共工程則否認有圍標之行為,辯稱:伊所成立之翰揚公司有瀝青執照,然自86年起未再營業,其他共同被告給予之金額極少,亦鮮去開圍標會議云云;訊據被告齊昱營造公司代表人辛○○否認犯行,辯稱:被告齊昱公司並未參與圍標云云。 五、經查,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巳○○、申○○、庚○○、戌○○、丙○○於附表編號7、16、33、34、36、39、46、60、61、70、 82、84、86、87、88、89、90、91、92、94、95號所示之公共工程;被告午○○、泰亞營造公司於附表編號82、84、86、87、88、89、90、91、92、95號所示之公共工程;被告辰○○、癸○○於附表編號7、34、39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均有進行圍標之行為,業據被告勝立營造代表人未○○、萬鑫營造公司代表人乙○○、集英營造公司代表人己○○、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壬○○、泰亞營造公司代表人子○○、被告巳○○、申○○、庚○○、戌○○、丙○○、午○○、辰○○、癸○○自白在卷,並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巳○○、庚○○、午○○、寅○○、辰○○、癸○○、酉○○、申○○、戌○○、辛○○、丙○○、證人丁○○於調查局、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各該次工程招標、開標文件及工程契約各1 份在卷足參,被告巳○○等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六、被告巳○○等雖否認如附表所示上開自白以外之公共工程有圍標之犯行,然查: (一)丁○○係固道瀝青之負責人,於92年7月31 日取得再生瀝青執照不久,被告巳○○就找丁○○,自92年8 月份起開始圍標,這種圍標之行為讓很多營造廠商沒有辦法競標公共工程,很多營造商告訴丁○○要去檢舉,丁○○認為與其被檢舉倒不如主動自首,遂至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組自首所犯。剛開始像陸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萬鑫營造公司、富勝瀝青公司、仙兵實業公司、固道瀝青公司,這6 家有再生瀝青的執照,還有沒有再生瀝青執照的永固公司、瀚揚公司、瑞岡砂石行、辛○○和被告申○○都會參加圍標會議,圍標事宜主要是被告巳○○主導,被告申○○的工作是聯絡開小標,有時到公家機關買標單、負責蒐集招標訊息、收取回扣金分配給各圍標之成員,偵一卷第6至8頁、第18至21頁之圓仔湯分配表格都是被告申○○寫好之後,交給丁○○,由丁○○提出附卷,其上記載(固)就是固道瀝青公司,(河)就是被告巳○○之公司,(宜)是宜蘭的富勝瀝青公司。後面的數字就是計算這個工程所要分配回扣金之數額,「×3 」是指固道瀝青公 司可以分3份,第13頁記載數字乘以「0.9」,是扣除 10%的稅金,乘出來的數字,數字上有寫「T 」代表這個工程契約上所用瀝青的噸數,噸數後面寫「300」,代表1噸要拿出300 元之圓仔湯錢,計算出這個工程實際上總共要拿出多少回扣金,接下來是除「6 」,是這個工程有再生瀝青執照的廠商有6家,所以除以6,代表這6 家有再生瀝青執照的廠商可以分得的回扣金,如果工程不需要有再生瀝青執照的話,則除以18,代表由有再生瀝青執照跟沒有再生瀝青執照的廠商一起來分,可以分回扣金的廠商在調查局都有說過,表寫「6.5」原本是「6」,後來因為被告巳○○在花蓮縣玉里鎮有1 個新的瀝青廠,所以這個部分多算0.5 份給被告巳○○。幾乎是道路工程或是養護工程,或是有營造廠商得標的工程有瀝青的部分,工作地點在花蓮縣13鄉鎮的公共工程,都會先開圍標會議後才去投標,除了瀝青重量低於100、200噸以下的就不標,這些都是由有再生瀝青廠的公司負責人開會決定的,沒有再生瀝青廠的公司不能參加圍標會議,只能分錢,沒有去開會的人也知道有開圓仔湯會議,決定如何圍標,也要配合開會的決議,主要配合的內容是陪標,才能參與分錢,有經營瀝青廠的被告幾乎都有經營營造廠,所以關於圍標的事,營造公司都瞭解情況,被告申○○負責蒐集投標資訊,只要有瀝青工程就一定會通知開會,圍標商家之不法利益,每家1年差不多可以分5、6,000,000元,95年8月以後,雖然丁○○沒有再生瀝青的執照,被告巳○○等開圍標會議時,被告申○○有時還是會打電話叫丁○○去參加,有執照的廠商得標後,再分1、2件給固道瀝青公司施工,也一樣必須要付回扣金,起訴書附表所載在95年8月1日以後陸續還有48件,這些公共工程從得標的廠商和得標金額來判斷,的確都是有經過圍標,在固道瀝青公司還有再生瀝青牌照的時候,被告戌○○都有來開會,因為只要有一個人沒有來,這個會議就不能開,富勝瀝青公司有好幾個股東,但是開會時,富勝瀝青公司一定會推派1 個人來,丁○○在圍標會議上有看過被告寅○○,只要有再生瀝青執照,瀝青公會就會通知有執照的廠商參與圍標會議,丁○○在調查局所說的話均屬實在等情,業據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參本院卷第168頁至第180頁);自91年開始,花蓮地區如果有公家單位要發包招標道路鋪面工程,均由被告巳○○找花蓮地區有再生瀝青執照之公司圍標,參加圍標之公司每家都可以分到回扣金,丁○○聽了之後,就答應被告巳○○之要約,並自92年8 月間起參與圍標,至95年8月1日因為固道瀝青公司原有之再生瀝青執照到期,又無法重新取得再生瀝青執照,就沒有再參與圍標會議,然被告巳○○等仍在繼續圍標道路鋪面工程,每次聚會商談如何圍標及收取回扣金,主要由花蓮地區有再生瀝青執照公司之負責人或公司代表來商談,除了丁○○及被告巳○○代表陸輝瀝青公司外,還有被告庚○○代表萬鑫營造公司、被告戌○○代表仙兵實業公司、酉○○代表富勝瀝青公司、被告午○○代表台亞公司、辛○○及被告申○○也會與會,另外不具再生瀝青執照的瀚揚公司、瑞岡砂石行及永固公司不會來開會及陪標,然因這3 家不具再生瀝青執照的公司因為之前有參與分配收取回扣金,所以每次也都可以收到回扣金。每次圍標都先由被告申○○負責蒐集道路工程的招標訊息,被告申○○會先向被告巳○○報告,再將招標訊息通知負責聚會商談之對象,並要在公共工程開標前1 週指定地點開會,開會地點大多在花蓮縣花蓮市○○街103 號陸輝瀝青公司之辦公室、花蓮縣吉安鄉仁安村海濱1-1 號陸輝瀝青公司之工廠或花蓮縣花蓮市○○路115巷2號3樓之1台亞公司之辦公室,開會時被告巳○○將算好之投標價告訴大家,原則上以圍標成員間之瀝青工廠最靠近該公共工程施工地點之公司得標,如果無法協議則以抽籤決定,同時決定參與陪標公司之投標價,之後各公司再自行購買標單、準備押標金、依約定之價格填寫標單,並自行送標封及參與開標,被告申○○則會在圍標會議後2、3天內,將得標公司應支出的回扣金及要付給翰揚公司、瑞岡砂石行、永固公司及專門陪標之仙兵實業公司4 家公司之回扣金算好,記在紙上拿給得標公司代表,並陪得標公司人員到場參加開標,掌握狀況,搭配投標之營造公司不會派人出席,俟得標後,被告申○○再到得標公司以現金方式收取要給前述4 家公司之回扣金,其他公司則由被告申○○將每人應收取及支出的回扣金收入加減後,每隔一段時間交給每人1 份,被告申○○所計算的「圓仔湯」錢收入、支出計算表,並到各公司辦公室依計算表統計總金額交付或收取現金。被告申○○於94年底、95年初所製作之「圓仔湯」錢分配計算表,該計算表第 3頁第2列之記載,日期16/11是指工程開標日,壽豐鄉鹽寮是指工程名稱,(河)是指被告巳○○的陸輝瀝青公司得標,2,247T是指該工程所需使用瀝青噸數,240 是指扣除得標公司辦理該工程所有成本之後尚餘之利潤,0.9 是指除得標公司之外,其他參與分配的人所需分擔的該工程發票稅金,485,352 是指經過前面計算後,得標公司所需支付「回扣金之數額,18是指可以參與分配回扣金之廠商家數,其他記載所代表的意義以此類推,計算表上所記載可以參與分配回扣金的廠商家數有的是6.5、有的是18, 6.5 是指固道瀝青公司、陸輝瀝青公司、萬鑫營造公司、仙兵實業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等6 家公司,因被告巳○○所經營之陸輝瀝青公司有2 家工廠,被告巳○○要求要再多分0.5份,所以合計為6.5份,至於18是指前述固道瀝青公司、萬鑫營造公司、仙兵實業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及陸輝瀝青公司的2家工廠,合計7家,這7家又各擁有1家沒有再生瀝青執照的工廠,合計14家,加計前述不具再生瀝青執照的瀚揚公司、瑞岡砂石行、及福大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大公司)及被告申○○,所以總共18家,工程投標資格如果不需再生瀝青執照,就是18家分,如果需要再生瀝青執照,則6.5家要另外再分1次,所以表上可以看到有的工程有2 個計算式,如果各公司均不滿意招標工程的預算金額,被告巳○○會要求各公司都不要去標,讓工程流標,等到預算提高再標,被告巳○○等圍標的道路工程太多,估計圍標道路工程之金額 1年約有200,000,000元左右,有再生瀝青執照的7家公司每年每公司約可分得6,000,000元之回扣金,全部公司1年可分得之回扣金約40,000,000元,所以從92年迄今,被告巳○○等總共圍標的公共工程金額約為 800,000,000餘元,回扣金之不法利益共約160,000,000 元,另外,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度都會詢問瀝青公會有關瀝青之市場價格,依此訂定各公共工程瀝青之發包預算,但被告巳○○主導之花蓮縣瀝青公會,每逢營造公司標得公共工程,其中若有部分施工項目含有瀝青,營造公司向花蓮縣瀝青廠詢價時,被告巳○○等就要求營造公司每噸瀝青單價外,要額外支付300 元作為回扣金,造成花蓮縣其他營造廠商不敢承包含有瀝青施工項目之之公共工程等情,業據證人丁○○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在卷(參偵一卷第4頁至5頁、第9 頁至第11頁、第17頁);又被告巳○○與被告申○○聯合花蓮地區瀝青及營造廠商圍標道路工程,大約是在88、89年間開始,係台亞公司負責人陳富憲邀集被告巳○○、固道瀝青公司之丁○○、仙兵實業公司之方詳發等瀝青業者圍標花蓮縣境內路面鋪設工程,當時都是在花蓮縣花蓮市○○路陳富憲辦公室內,討論圍標事宜,以抽籤決定由誰得標及得標公司應支出的回扣金數額,每一家要分多少是參照得標公司的投標價,價格大多是抓預算的9 成以上,決定後得標公司會自己找要陪標的公司,不是所有成員都會去陪標,陪標公司自然會以較得標公司高的價格投標,並自行購買標單、準備押標金、以較高的價格填寫標單、送標封及參與開標,至於回扣金係由被告申○○製作圓仔湯錢計算表,交給各個廠商,得標廠商將要給陪標廠商之回扣金以現金方式交給被告申○○,再由被告申○○轉交給陪標廠商,陳富憲死亡後,仍依同樣模式圍標,並改由丁○○主導,台亞公司則暫時退出,圍標會議地點則改到花蓮縣花蓮市○○路的1家餐廳、中信飯店1樓餐廳等地,被告申○○會先查看有無工程招標,再聯絡各個廠商以決定開會時間及地點,期間圍標會議成員略有變化,除被告巳○○、庚○○、丁○○、陳森泉繼續參加外,仙兵實業公司因方詳發中風,改由被告戌○○偶爾參加,台亞公司於94年後,才由被告午○○代表參加,於94年以後,辛○○也以陸輝瀝青公司玉里廠股東名義參加圍標會議,另外富勝瀝青公司於93、94年間,買下花蓮縣光復鄉一家瀝青工廠,亦加入圍標,被告辰○○因公司停業,沒有參加開會,但仍繼續分回扣金,丁○○於95年7、8月間,因公司財務問題,沒有參加圍標會議,之後圍標廠商間,改為大家互相協調,無人主導,目前仍持續參加圍標之廠商有被告辰○○、庚○○、午○○等人,偶爾辛○○及被告丙○○也會來參加圍標會議,被告癸○○沒有出席圍標會議,但因其所經營之瀚揚公司有瀝青執照,所以被告癸○○也有分回扣金,辛○○以齊昱營造公司名義陪標,大部分是陪被告巳○○得標的公共工程,但辛○○沒有回扣金,被告申○○製作圓仔湯錢計算表,13 /12是指工程開標日,玉里鎮內路面排水是指工程名稱,(河)是指被告巳○○所經營之陸輝瀝青公司得標,946T是指該工程所需使用瀝青噸數,300、170是指得標公司得標該工程應支出的回扣金,金額為每噸300元加170元,255,420元及144,738元係指經過前面公式計算後,得標公司所需支付回扣金, 18、6.5是指可以參與分配回扣金的廠商家數,14,190、22,267是指每份可分得金額,其他列記載所代表之意義,可以此類推,如(宜)是指公司登記地址位在宜蘭的富勝瀝青公司,(固)是指固道瀝青公司,(王)是指乙○○及被告庚○○經營的萬鑫營造公司,(忠)是指忠鴻瀝青公司的被告辰○○。計算表上6.5 是指固道瀝青公司、陸輝瀝青公司、萬鑫營造公司、仙兵實業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等6家公司,這6家公司均有再生瀝青的執照,被告巳○○所經營之陸輝瀝青公司因為有2 個瀝青工廠,所以再多分0.5份,合計為6.5份,至於18,是指固道瀝青公司可分3份、陸輝瀝青公司可分4份,萬鑫營造公司、仙兵實業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各可分2份,前述6家公司合計可分15份,被告癸○○、辰○○及申○○各可分1 份,全部合計18份;至於哪一個工程要用1個或2個計算式,就要看工程好不好做,通常每噸300 元起跳,如果工程不好做,大家都不想抽籤時,則以協調方式決定得標公司,得標公司要出的回扣金就會低於每噸300 元。被告申○○製作之「利益分配計算表」記載之分配家數分別有 8、8.5、21 ,與前所提示計算表分配家數不同,是因為除了前述18份外,96年10月後,瑞岡砂石廠取得再生瀝青執照可以分2 份,丁○○原本是以固道瀝青公司加不具再生瀝青執照的永固公司分3 份,永固公司改名為福大公司後,取得再生瀝青執照,所以由原來的1份變為分2份,2 家公司共新增3份,所以分配總份數變為21 份,再生瀝青分配家數也由6及6.5變成8及8.5等情,業據被告巳○○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參偵二卷第203頁至第205頁);又18份裡面被告申○○也有1 份,被告申○○每次都可以分到錢,同一段時期,公式只有1 個,只是一直演變下來,所以現在的公式和最剛開始的公式不一樣,原則上1家公司算1份,被告申○○也算1 份,這是陳富憲定下之規矩,除了丁○○及仙兵實業公司後來因故退出圍標會議外,分回扣金之人無人退出,被告巳○○等開圍標會議,開標時不一定依會議決定結果得標,有時候說好被告巳○○要標,有些人,像是丁○○,會故意說標單寫錯了,就被標走,這樣的比例,在95年3、4月前比較少,95年5、6月以後,會議決定好的被打亂的比例約5、6成,除了有人故意說寫錯外,還有些不知情的廠商,也會來搶標,基本上每個瀝青工程,被告巳○○等都會先開圍標會議,但是從95年7 、8月左右開始,就有5、6 成的比例是開會後,還是無法達成圍標目的,像是丁○○來亂的,或是有人搶標,還有少部分是因為單價太低,不想標,所以如果有瀝青施工之公共工程開標後,是由參加圍標會議的成員所經營或配合的廠商得標,即表示有先開過圍標會議,但是在95年5、6月後,有的時候約定不是丁○○得標,丁○○也是去搶標,標走後也沒有拿錢出來分回扣金,除了丁○○外,萬鑫營造公司也有幾次搶標等情,業據被告巳○○於偵查中供述在卷(參偵二卷第197頁至第202頁)。是被告巳○○供述之內容與證人丁○○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足徵被告巳○○等自92年間起,為花蓮縣道路公共工程圍標之犯行。 (二)至計算回扣金之公式,上開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調查局詢問時,所證述之內容及上開被告巳○○供述之內容雖略有不同,然圍標會議計算回扣金的公式分為4 大部分,第1部份是以每噸瀝青300元為計算基礎,乘以該公共工程所需瀝青的總噸數,再除以參與分配的18位成員,包括固道瀝青公司、陸輝瀝青公司花蓮廠、萬鑫營造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陸輝瀝青公司玉里廠、仙兵實業等7家廠商,因為該7家廠商有再生瀝青執照,所以可以各分得2 份、被告辰○○、癸○○、申○○及永固公司等可以各分得1份;第2部分是依據該公共工程實際瀝青單價,扣除每噸瀝青300 元後剩下的金額,乘以該公共工程所需瀝青的總噸數,除以6.5 ,包括固道瀝青公司、陸輝瀝青公司花蓮廠、萬鑫營造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仙兵實業公司等6家各1份,因為陸輝瀝青公司玉里廠也是被告巳○○的,所以只分0.5份,總共6.5份;第3 部分是得標廠商以每噸瀝青100 元為計算基礎,乘以該公共工程所需瀝青的總噸數,除以6 ,分配給固道瀝青公司、陸輝瀝青公司花蓮廠、萬鑫營造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仙兵實業公司等6家廠商;第4部分是由陸輝瀝青公司、萬鑫營造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等實際從事瀝青生產、施工的廠商,就該公共工程總價,依工程難易度及施工地點之遠近,決定提撥該公共工程總價之 8%、15%或 20%,平均分配給陸輝瀝青公司、萬鑫營造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等4家廠商,前面3個部分都還要再扣除 10%得標廠商支出的發票稅金後再分配等情,業據被告午○○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參偵二卷第189 頁),與證人酉○○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差異在第1 式,證人酉○○證稱:是以得標金額依工程難易度乘以0.8或0.9減去土木或其他成本,再除以工程使用之瀝青數量,得到該工程使用每噸瀝青之價格,再減去每噸瀝青之成本,得到每噸瀝青應分配之回扣金;再以工程使用之瀝青數量乘以300乘以0.9除以18,得到所有參與的瀝青工廠應分配之回扣金,無第4式)(參偵二卷第177頁)及被告申○○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被告申○○供稱:回扣金之分配係依照一定之公式,該道路工程僅係新料即一般瀝青時,以該公共工程所使用之瀝青噸數×300×0.9÷18來計算,若是含 有再生瀝青時,該道路工程即除了上述公式外,還要再加上該公共工程所使用之再生瀝青噸數噸數×200×0.9÷6. 5的公式來計算)(參偵三卷第103頁至第106 頁)之情節大致相符,被告午○○、申○○之供述及證人酉○○之證述並與丁○○所提出之圓仔湯計算表記載之情形(第1 式部分被告午○○、酉○○2 人供述計算之公式均有)相符(參偵一卷第14頁、第19頁),足徵除6 家有再生瀝青執照之廠商外,被告辰○○、癸○○及申○○於每次圍標時,均有分得回扣金之不法利益,是被告癸○○、辰○○辯稱:其2人僅參與附表編號7、34、39號公共工程圍標之犯行云云,不足採信。 (三)觀之丁○○所提出,手寫之圓仔湯計算表第1頁記載: 10/11瑞穗鄉路修復;(固)38,330×3=114,990 16/11壽豐鄉鹽寮;(河)26,964×3=80,892 13/12玉里鎮內路面排水(河)14,190×3=42,570 玉里鎮內路面排水(河)22,267 13/12玉里鎮○○里路面(宜)63,105×3=189,315 玉里鎮○○里路面(宜)99,026 19/12吉安南華;(固)20,310×3=60,930 吉安南華;(固) 69,366 22/12 吉安稻香;(固)14,595×3=43,785 4,041 27/12 吉安光華;(台亞)21,075×3=63,225 27/12 吉安電力、電信;(王)88,950×3=266,850 3/1 洛韶坑洞;(河)18,000×3=54,000 第2頁記載: 10/11 瑞穗鄉路修復;(固)766,600×0.9=689,940 19/12 吉安南華;(固)1,354T×300×0.9=365,580 1,354T×370×0.9=450,882 22/12 吉安稻香;(固)973T×300×0.9=262,710 973T×30×0.9=26,271 第3頁記載: 10/11 瑞穗鄉路修復;(固) 766,600×0.9=689,940÷18=38,330 16/11 壽豐鄉鹽寮;(河) 2,247T×240 ×0.9=485,352÷18=26,964 13/12 玉里鎮內路面排水(河) 946T×300 ×0.9=255,420÷18=14,190 946T×170 ×0.9=144,738÷6.5=22,267 13/12 玉里鎮○○里路面(宜) 4,207T×300 ×0.9=1,135,890÷18=63,105 4,207T×170 ×0.9=643,671÷6.5=99,026 19/12 吉安南華;(固) 1,354T×300 ×0.9=365,580÷18=20,310 1,354T×370 ×0.9=450,882÷6.5=69,366 22/12 吉安稻香;(固) 973T×300 ×0.9=262,710÷18=14,595 973T×30 ×0.9=26,271÷6.5=4,041 27/12 吉安光華;(台亞) 1,045T×300 ×0.9=379,350÷18=21,075 27/12 吉安鄉各村污水、電力、電信;(王) 5,930T×300 ×0.9=1,601,100÷18=88,950 3/1 洛韶坑洞;(河) 1,200T×300 ×0.9=324,000÷18=18,000 (參偵查卷一第12頁至第14頁); 丁○○所提出以電腦打字之圓仔湯計算表第1頁記載: 21/7 292K;71,875×3=215,625 128,976 86,250 25/7 11甲17K;22,875×3=68,625 66,133 27,450 2/8台11線11K;77,736×3=233,208 69,747 93,283 2/8 231K;55,694×3=167,082 88,836 66,833 1/8壽平;15,375×3=46,125 41,157 17,083 1/8壽共;6,345×3=19,035 32,213 7,050 94 2/11府光央;12,945×3=38,835 第2頁記載: 1/8 壽平; 2,099,000×0.15=314,850 2,099,000-314,850=1,784,150÷1,025=1,740 1,740─1,150=590 1,025×300 ×0.9÷18=15,375 1,025×290 ×0.9÷6.5=41,157 1,025×100÷6=17,083 1/8 壽共; 998,000×0.15=149,700 998,000-149,700=848,300÷423=2,005 2,005─1,150=850 423×300 ×0.9÷18=6,345 423×550 ×0.9÷6.5=32,213 423×100÷6=7,050 第3頁記載: 94 2/11 府光央; 863T×300×0.9÷18=12,945 第4頁記載: 1/8 壽平支出 1,025×300×0.9=267,750 1,025×290×0.9=267,525 1,025×100=102,500 1/8 壽共支出 423×300×0.9=114,210 423×550×0.9=209,385 423×100=42,300 (參偵查卷一第18頁至第21頁) 而上開圓仔湯錢計算表,是被告申○○所製作,並交給固道瀝青公司之丁○○,用以計算固道瀝青公司每個工程應支出、收入回扣金明細及金額,手寫之計算表第3頁第3、4列之日期13/12是指工程開標日,玉里鎮內路面排水是指工程名稱,(河)是指被告巳○○之陸輝瀝青公司得標,946T是指該工程所需使用瀝青噸數,300、170是指得標公司得標該工程應支出的回扣金數額為每噸300加170元,合計470元,0.9是指除得標公司之外,其他參與分配的人所需負擔之該公共工程發票稅金,255,420、144,738是指經過前面計算後,得標公司所需支付回扣金的數額,18、6.5 是指可以參與分配回扣金之廠商家數,最後所得的金額63,105、99,026即為每家廠商可分配回扣金之數額,其他列記載所代表的意義均可以此類推,如(宜)是指公司地址在宜蘭的富勝瀝青公司,(固)是指固道瀝青公司,(王)是指乙○○及被告庚○○所經營之萬鑫營造公司,(忠)是指忠鴻瀝青公司的被告辰○○,圓仔湯計算表上的公共工程,有的工程有2個計算式,有的工程只有1個計算式,是因為其中計算式中6.5 是指固道瀝青公司、陸輝瀝青公司、萬鑫營造公司、仙兵實業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等6家公司,這6家公司有再生瀝青的執照,而被告巳○○的陸輝瀝青公司吉安工廠規模比較大,被告巳○○要求再多分0.5份,所以合計為6.5份,至於18,是指固道瀝青公司因有3家工廠,可分3份,陸輝瀝青公司有吉安、瑞穗(已停工)、玉里3 家工廠,且吉安工廠較大間,可分4 份,萬鑫營造公司、仙兵實業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各有2家工廠,各可分2份,前述6 家公司合計可分15份,被告癸○○、辰○○及申○○各可分1 份,全部合計18份,該道路工程如僅係新料(一般瀝青)時,即以該公共工程所使用之瀝青噸數×300×0.9÷18之公式來 計算,若是含有再生瀝青時,該公共工程即除了上述公式外,還要再加上該公共工程所使用之再生瀝青噸數 ×200 ×0.9÷6.5之公式來計算等情,業據被告申○○於調查局 詢問時供述在卷(參偵二卷第151頁至第152頁、偵三卷第104 頁),並與上開被告巳○○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之情節及證人丁○○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堪信為真實。由上開圓仔湯計算表所記載之內容,足徵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82、84、86、87、88、89、90、91、92、110、112、116、115、113、114、81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分得回扣金之情事,是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82、84、86、87、88、89、90、91、92、110、112、116、115、113、114、81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行為,均可堪認定。 (四)1.(1)96年8月11日晚上7時29分10 秒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市話00-0000000號撥打市話 00-0000000,受話人為被告庚○○(以下通聯內容稱 B),通聯內容為: A:王太,你有找我嗎? B:你幫我看一個我們那個,奇怪我怎麼會寫, 你有那張公告嗎? A:公告那張,是我拿給你那張嗎? B:不是,不是,我們本來說溜(台語音譯,指抽籤 )那個啊,你有那個公告嗎? A:你說溜的,那一個地方的溜的? B:我們對面啊(指花蓮縣政府)。 A:你們對面那個溜的。 B:你有公告嗎?你有那張嗎? 因為押金的部分我好像寫錯。 A:是哦,啊,這樣我還要去。 B:因為我家電腦一個什麼數據, 中華電信還沒有來修理,因為上禮拜我看的,我感覺我好像寫錯。 A:你說溜的,又重新來那個嗎? B:那天我們在中信對面那邊。 A:嘿、嘿、嘿,你在說溜的那個嗎? …… B:我跟你講,本來要溜不溜那個啊, 要溜到最後沒有溜那個啊。 A:要溜沒有溜,你對面的。 B:就昨天而已,對吧,到最後不是就作給我啊。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查卷一第50頁至第51頁); (2)96年8月13日晚上6時51分40秒,被告申○○( 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市話00-0000000號撥打市話00-0000000,受話人為被告庚○○(以下通聯內容稱B),通聯內容為: A:王太,你那個車票打318可以嗎? B:多少? A:3l8。 B:可以,以上都可以。 A:好、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查卷一第52頁); (3)96年8月13日晚上6時51分40秒,被告申○○( 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市話00-0000000號撥打市話00-0000000,受話人為戊○○(以下通聯內容稱B),通聯內容為:A:你那個府的有出去嗎? B:還沒啊。 A:是不是也叫你們出去。 B:對阿。 A:是啊,我本來不想叫你們出去啊, 那後來沒有辦法,那個老三不出去啊。 B:沒關係啦,我有準備下來。 A:你有準備哦。 B:那要。 A:阿忠的已經出去了。 B:哦,那我今天下午就把它出去啊。 A:對、對、對,我早上已經出去了。 B:要寫多那個? A:什麼? B:寫那個多少? A:ㄟ,我忘了ㄟ,我寫多少我忘了。 B:還是寫。 A:你給它寫高一點嘛。 B:寫高一點喔,98以上? A:對啊,對啊。 B:哦,好,下午就出去。 有通訊監察譯文1 份在卷足參(參偵查卷一第52頁至第53頁 )。上開3通通聯之內容,足徵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58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確於投標前開圍標會議,協議由被告庚○○得標,而由被告申○○聯絡戊○○及辛○○分別以泰亞營造公司及齊昱營造公司名義為陪標之行為;又該公共工程確由被告庚○○代理東鈺營造公司開標,齊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分別以3,180,000元、3,167,000元之價格投標,該公共工程由萬鑫營造公司供應再生瀝青等情,有花蓮縣政府開標紀錄、供應再生瀝青混凝土分包廠商證明書各1份在卷足參(參調查卷二第777頁至第779頁),是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58號之公共工程有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犯行,可堪認定。 2.(1)96年10月8日上午9時47分02秒,被告申○○( 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撥打甲○○(以下通聯內容稱B)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 A:李總他的行動怎麼都不通?他人有在這邊嗎? B:可能沒有,他昨天中午回來可能還沒過去的樣子。 A:還沒過來,還在你那邊是嗎? B:嘿,可能還在這邊的樣子,不然就要晚點再打看看。 A:陳董有在你那邊嗎?有在公司嗎? B:董仔有,他人在洗手間。 A:我是說哦,美崙啊那「會」要標ㄟ。 B:哦,這樣哦。 A:這樣我等下跟他講,看他怎樣打電話給你。 B: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查卷一第76頁); (2)96年10月8日上午9時54分18秒,被告寅○○( 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申○○( 以下通聯內容稱B)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 B:喂,陳董ㄟ,陳董ㄟ你有聽到嗎? A:有啊,怎樣? B:今天要「標會」,美崙的那個「 會」要標啦,蔡仔他每次都交代阿忠幫他標,你看怎樣? A:我現在人在外面,我等下回去打電話給你。 B: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查卷一第76頁); (3)96年10月8日上午10時08分10秒,被告寅○○(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市話00-0000000號撥打被告申○○( 以下通聯內容稱B)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 B:喂,劉小姐。 A:嘿。 B:不是說會仔十二要標? A:它那個是十二啦,不過我們今天就要先那個。 B:沒有啦,現在就是說「利息」不知道會不會很高?… …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查卷一第77頁); (4)96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40秒,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市話00-0000000,受話人為被告庚○○(以下通聯內容稱B),通聯內容為: A:王太,你不用過來了,是明天, 因為歐里桑他說自己本身要過來,他不要給人家那個,所以我叫你不用過來,他人沒來。 B:怎麼到現在才決定 A:本來是要叫阿忠看能否幫他代理, 現在說要他本人,李總說腰閃到。 B:明天我不一定有空。 A:明天看怎樣再打算。 B:他們都在那邊嗎? A:我在中信,小陳不在,叫他們小姐過來。 B:搞什麼飛機,我都快到了,明天我不一定哦。 A:明天不一定是嗎? B:嘿。 A:你那個稍微算一算好嗎?你看得懂嗎? B: 有。 B:費用你要大概算一算,他那個…… A:對啊。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查卷一第80頁); (5)96年10月9日晚上7時39 分,被告辛○○(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B)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 A:喂,劉小姐,我阿忠啦。 B:嘿。 A:講好了啦,圓滿啦。 B:好,時間要提早嗎? A:沒關係,你聯絡看什麼時候就什麼時侯。 B:明天好嗎? A:好啊,你不是跑到台北? B:我沒去,我為了這個不放心,我就不敢走。 A:不然小陳不是說你跑到台北? B:本來要去,這個就零零落落我就不敢去。 A:我有跟劉董講, 標會時間要改到十一,因為明天雙十國慶。 B:他有要過來嗎? A:你再跟他聯絡看看,他本來說好像有興趣。 B:十一有興趣想要過來這樣嗎? A:嘿啦,那個一些會錢算的都算好了,都抓好了, 你順便問那個看他抓好了嗎? B:這樣好啦。 A:一個抓就會準了啊,反正大家都是一樣的啊。 B:對啊,對啊,這樣蔡仔可能明晚才回來, 難怪他說十一。 A:十一、二沒說要來,是說可以這樣啦。 B:好,我再找看看。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0至81頁 );(6)96年10月11日上午8時16分,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市話000000000號之電話,受話人為甲○○(以下通聯內容稱B), 通聯內容為: B:喂,宜祥。 A:明彩,今天蔡先生有回來嗎?他行動都沒開。 B:說昨天回來還沒看到人,有進來再跟他講。 A:明彩人早上不知道能不能過來?他阿忠。 B:董仔後來不是說不要去? A:如果沒有要過來,看能不能交代我這邊給他那個, 不知道可以嗎? B:好啊,應該可以啦,他是跟我講,叫我不用過去。 A:阿就如果要去當兵要抽籤就對啦。 B:哦。 A:如果要去做兵抽籤我可以代理抽嗎? B:應該可以啦,等下他進來我再問他。 A:你問他,如果可以再告訴我好嗎? B:好。 A:這樣講你了解嗎?就是上回那會都已經標透(台語 )了,現在要從頭標。 B: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1頁); (7)96年10月11日上午9時21分,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丙○○(以下通聯內容稱B)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通聯之內容為:李總在火車上,大約9點40 分到,申○○要李總到了後去小陳那邊。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1頁); (8)96年10月11日上午11時9分,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及被告丙○○(以下通聯內容稱C)以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撥打甲○○(以下通聯內容稱B)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聯之內容為: B:喂。 A:明彩,工業區標單你有拿到嗎? B:沒有。 A:你跟李總講一下。 C:喂。 B:李總,怎樣? C:你那個不是要從電腦調出來? B:對啊,電子領標,董仔就說不用寄。 C:沒有啊,今天又來這,我們要寄啊。 B:這樣哦,他跟我講不用寄,我就沒領了。 C:那個明天的啊。 B:今天要到不是嗎,明天開嘛,因為我人在外面, 我要回去看。 C:這樣會「好勢某」(台語音譯)? B:對啊,這樣怕會來不及,你總是要證件, 你那有印章,是說叫他們用電子領標幫我們領一領,問題也沒證件可以放。 C:沒證件就不能弄了。 B:我等一下回去看,我記得是今天到,明天開。 C:明天早上10 點,這樣你跟蔡仔講一下,你幾點會進去? B:我在環保局報一個空污,等一下就會進去。 C: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見偵一卷第81至82頁); (9)96年10月11日下午3時20分,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丙○○(以下通聯內容稱B)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 B:喂。 A:劉小姐。 B:李總,怎樣? A:我現在在公司這裹,我明天要麻煩你好不好? B:好。 A:我明天早上坐6點多下去,我到車頭再打電話給你,那個什麼都寄你好不好? B:好,你決定幾點要告訴我,我去那裹接你。 A:好,你明天早上7點多手機就要打開了。 B: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3頁); (10)96年10月11日下午4時14 分,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市話000000000號之電話,受話人為甲○○(以下通聯內容稱 B),通聯內容為: B:喂。 A:明彩,你現在忙好了嗎? B:好了。 A:好了厚,明天李總說要過來嘛厚。 B:對,對,我拿給他了,他拿過去了。 A:記得授權書。 B:我授權書放在外面,我叫他拿給你。 A:好,王太跟你講一下。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3至84頁); (11)96年10月11日下午4時24 分,丑○○(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市話000000000號之電話,撥打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B)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 A:你明天早上會載我嗎? B:我明天早上會去載你,等下我會去你那。 A:你等一下要來? B:你要出去嗎? A:我要去寄。 B:好,我明天早上會去你那。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4頁); (12)96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9分,被告申○○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被告申○○說現在減到 270.5還沒決標,酉○○要被告申○○減到268.8 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5頁); (13)96年10月12日上午11時03分,被告申○○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被告申○○告訴酉○○2,688,000元決標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5頁)。 又96年10月8日上午9時47分2秒,門號0000000000 號與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申○○與甲○○的通話,通聯內容是被告巳○○、庚○○、午○○、寅○○繼續圍標美崙工業區○○路面鋪設工程;96年10月8日上午10時8分10秒,市話000000000號與門號0000000000 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申○○與被告寅○○、被告寅○○與辛○○間之通話,通聯內容是被告申○○問被告寅○○是否要參與前述美崙工業區○○路面鋪設工程之圍標會議,後來由辛○○與被告寅○○討論,但被告寅○○因為不知道該工程之預算金額,就委由辛○○代為出席圍標會議;96年10月8日上午11時7分45秒,市話00-0000000號與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申○○與甲○○的通話,通聯內容是被告申○○告訴甲○○,被告巳○○、庚○○、午○○、寅○○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廠商順位,得標廠商已經輪完一輪,要再重新抽籤決定新的得標廠商的順位,被告巳○○、庚○○、午○○、寅○○所圍標之4 項路面鋪設工程,回扣金還沒有分配,因為被告巳○○以福大公司要參與路面鋪設工程圍標會議遭拒後,這個問題都還沒解決,所以大家先把回扣金分配方式爭議擱置,等到該問題解決後,大家再來計算圍標這些公共工程的回扣金等情,業據被告申○○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參偵三卷第34頁至第36頁);96年10月間,因酉○○出國,被告申○○聯絡被告丙○○參加圍標會議,討論美崙、光華工業區及和平工業區○道路修護工程,那次圍標決定由富勝瀝青公司得標,陪標公司是由被告申○○找的,業據被告丙○○於偵查中供述在卷(參偵三卷第95頁)。又該公共工程開標確係由被告申○○代理璉嶸營造公司,丑○○代理勝源營造公司、戊○○代理泰亞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以最低標2,750,000 元投標,高於底價,經減價2次後為2,705,000 元仍高於底價,第3次減價後,以標價2,688,000 元得標,該公共工程由富勝瀝青公司供應瀝青等情,有經濟部工業局美崙(兼和平及光華)工業區服務中心開標/ 決標紀錄、公開招標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及供應瀝青混凝土廠商證明書各1 份在卷足參(參調查卷二第784頁至第786 頁)。是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59號之公共工程有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行為,可堪認定。 3.96年10月15日下午2時17 分,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市話000000000號之電話,受話人為甲○○(以下通聯內容稱 B),通聯內容為: B:宜祥。 A:明彩,明天,我早上有跟蔡先生講, 明天你那個要陪人家去玩。 B:什麼?真的哦?他沒跟我講。 A:他沒跟你講哦? B:嘿,嘿,嘿。 A:這樣哦。 B:哇,他今天又沒空,都沒進來。 A:明天最後一日。 B:四區這邊這個是嗎? A:嘿啊,嘿啊。 B:好,好。 A:有厚,有沒有? B:有。 A:你一定要去伴(台語,指陪伴)才會。 B:會,會,我會過去,劉小姐。 A:嘿。 B:哇(音譯),這樣你明天下午會過來嗎? 我明天要去花蓮,要麻煩你載我一下好嗎? A:我明天在花蓮,我再去載你啦。 B:好,我要去美崙工業區,我9點半會到車站。 A:你幾點再告訴我,你那邊那個不就叫張小姐弄是嗎? B:嘿,對,我都弄好了。 A:你要交代好。 B:好。 A:叫她一定要那個。 B: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5 頁),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申○○聯絡甲○○,告知經過酉○○同意以璉嶸營造公司名義陪標,又被告申○○所負責之工作既然包含尋找陪標之公司,如本件未經被告巳○○等於投標前經過圍標會議協議由泰亞營造公司得標,被告午○○等本可自行尋找陪標之公司,何需經由被告申○○代為尋找陪標之公司,是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60 號之公共工程有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行為,亦可堪認定。 4.(1)96年10月17日下午4時30分,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撥打酉○○(以下通聯內容稱B)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 A:蔡先生,「壽的」厚,你那邊禮拜五先出來。 B:好。 A:不然怕說,了解厚,不要太晚這樣啦。 B: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6頁); (2)96年10月23日上午10時40 分,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市話000000000號之電話,受話人為甲○○(以下通聯內容稱 B),通聯內容為: B:宜祥。 A:明彩,有下去了。 B:有,有。 A:你知道厚? B:我知道。 A: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6頁); (3)96年10月23日上午10時40 分,被告庚○○(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市話000000000號撥打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B)門號0000 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 A:劉小姐,早上那個怎樣? B:有下去。 A:多少? B:1476。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6頁); (4)96年10月23日下午3時3 分,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酉○○(以下通聯內容稱B)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 A:蔡先生,「壽的」厚,有一個少少,才1、2百而已,有想要要嗎? B:沒有啦,那個東西不是說我想要就那個啊,你要看。A:是說你如果想要要,說要尬(台語音譯,指一併附帶),你看怎樣? B:你問我們阿庚(指丙○○)啦,我在台北。 A: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一卷第87頁); (5)96年10月23日下午3時9 分,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丙○○(以下通聯內容稱B)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 A:李總,得標後有一個「壽的」那個,少少的才190 頓而已,你有要要嗎? B:怎樣? A:你有要要嗎?如果要的話再跟他們說給你這樣。 B:好啊,我再問蔡仔一下。 A:我剛問他,他叫我問你,不然你跟他,看怎樣再告訴我。 B: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查卷一第87頁); (6)96年10月24日下午1時10分19秒,被告庚○○(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市話00-0000000號撥打市話00-0000000,受話人為申○○(以下通聯內容稱B),通聯內容為:A:劉小姐,昨天不是壽的那裏那個? B:嘿。 A:ㄟ,小的呢?還有一個小的呢? B:那裡面有一個小的? 我聽說一個小的好像溜去,要在下回不是嗎? A:昨天對吧? B:嘿啊。 A:因為我現在爬上去( 指上網)看,昨天有一個應該,你昨天有去那裏嘛。 B:有啊,我昨天有去啊。 A:有一個小的應該也是我們這邊的吧? B:有一個小的啦, 可能它昨天沒有那個,就要再一個禮拜。 A:你知道有這個啦厚? B:嘿啊。 A:他們有看怎樣,這個等。 B:要再一個禮拜啦。 A:再看怎樣那個啊。 B:是啦。 A:如果是我們這邊的,蔡先生那個,就一起尬嫁妝 (台語音譯,指一併附帶)這樣。 B:因為同位置嘛。 A:因為這個就等於之前再前面那個去那個, 別人那個同位置嘛。 B:對啦。 A:你說像另外秀的那個,一個在南,一個在北, 你要叫人家怎麼。 B:小陳也這樣講。 A:因為這個就等於之前再前面那個去那個, 別人那個有沒有,應該也差不多嘛,那個量也, 差不多是這樣。 B:嗯,嗯。 A:同位置就尬尬(台語音譯,指一併附帶 )在一起,除非不同位置就要個案那個。 B:嘿啦,嘿啦。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查卷一第60頁至第61頁);上開5通通聯內容,顯示被告申○○於附表編號161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於投標前,催促酉○○趕快投標,於投標當日上午, 又以電話追蹤甲○○是否投標,並馬上回報被告庚○○得標之金額, 投標當日下午上網發現附近有一瀝青數量較少之公共工程, 又聯絡酉○○及被告丙○○,一併協議由富勝瀝青公司得標;又附表編號161號之公共工程確係由集英營造公司以1,470,000元得標,,該工程由富勝瀝青公司供應瀝青等情, 有壽豐鄉公所開標紀錄、工程概要說明書各1份在卷足參(參調查卷二第795頁至第797頁),是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61號之公共工程有以協議之方式,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犯行,可堪認定。 5.96年11月1日晚上6時20分,被告癸○○(以下通聯內容稱A)以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申○○(以下通聯內容稱B)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為: A:劉小姐你好,我陳仔,可以了厚? B:可以啦,過去好啦。 A:差不多多少?我再請你吃飯。 B:5元多啦。 A:可是之前那個有沒有,他還沒出國那時候? B:都合併在一起。 A:這次和上次是嗎? B:這次和上次攏總啦,有到5元3啦,不過他要給你扣2元的什麼鋪面協會,鋪面協會人家歐里桑才出1元而已,說他要給你扣2元。 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參(參偵查卷三第42 頁);而該通電話係被告陳秀琴與被告癸○○之通聯,被告癸○○問被告陳秀琴之前美崙工業區、壽豐鄉公所、玉里鎮公所及某一機關所發包的4 項路面鋪設工程之回扣金,被告癸○○可以拿多少錢,被告陳秀琴回答:被告癸○○可以拿53 ,000 元,但要先扣除被告巳○○替被告癸○○代墊捐給中華鋪面學會的20,000元。被告癸○○就向被告陳秀琴抱怨,被告巳○○不該替被告癸○○捐那麼多錢,被告癸○○會向被告巳○○反應等情,業據被告申○○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參偵三卷第34頁至第36頁),亦足徵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第158號至第161號所示之公共工程確有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犯行。 (五)扣案萬鑫營造公司電腦資料, 路徑為:各類資料/93年各次標單/同業付,記載: 1.93.02.11;台11線10K+000~266K+500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固道;15,570T;16,300,000;1,277,324(項次、各發包日期、工程名稱、發包機關、得標廠商、發包數量、發包金額、實收金額,以下均同) 2.93.02.12;193線18K+000~ 40K+500 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固道;4,114T;5,800,000;353,754 7.93.03.10;台9線237K+900~240K+000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璉嶸;5,789T;8,100,000;185,609 9.93.03.17;台9線243K+500~244K+700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義河;2,129T;2,770,000;68,260; 10.93.03.18;台18線202K+930~206K+500 路面整修工程; 公路局;義河;2,904T;5,100,000;93,109 13.93.03.24;花40、41 線鄉道路面整修工程;花蓮縣府;義河3,317T;3,020,000;38,940 14.93.03.24;花43-3 線及中長路鄉道路面整修工程;花蓮縣府;義河;3,884T;3,380,000;45,598 16.93.03.08;台9線200k+880-202k+420 整修工程;公路局;未載;4098T;未載;131,390 20.93.03.25;193線107K+400~108K+500 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義河;1,144T;2,100,000;36,679 21.93.03.25;193線78K+700~ 80K+500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璉嶸;1,286T ;2,320,000;41,232 29.93.04.06; 吉安鄉○○○街等三項道路改善工程;花蓮縣府;義河;2,093T;1,750,000;36,857 31.93.04.09;台9線271K+250~284K+400 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璉嶸;4,488T;未載;143,896 32.93.04.09;193線165K+000~167K+500 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義河;1,928T;未載;61,816 34.93.04.08;台9線250k-251k 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未載;384T;未載;76,437 43.93.06.10;台9線306k+324~308k+668 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義河;3,170T;4,860,000;332,537 51.93.06.10;台11丙線15k+000~18k+600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固道;9,683T;10,600,000;640,381 53.93.07.27;台8線122K+250~124K+400 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義河;1,681T;未載;112,300 56.93.08.18;瑞穗富民村(新料);花蓮縣府;義河; 1,110T;1,010,000;22,795 59.93.08.09;吉安鄉道養護工程;吉安公所;未載; 1,376T;未載;44,118 61.93.08.26; 吉安全鄉○村道路工程;吉安公所;未載;1,339T;未載;42, 938 64.93.09.23;台9線203k+300~204k+550、205k+200~206k+600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未載;2,785T;未載;176,250 67.93.10.26;台8線128k-131k路面整修工程; 公路局;未載;2,334T;未載;71,392 69.93.10.19;台9線222k+400-224k+050 工程;公路局;未載;3,026T;92,560 78.93.10.29;花75古風工程;花蓮縣府;未載;1,270 T;未載;97,490 (參調查局卷一第109頁至第111頁) 上開公共工程中,均非被告庚○○所經營之萬鑫營造公司得標,但卻記載實收金額,足徵上開被告萬鑫營造公司所實收之金額為圍標之回扣金,是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24 、25、34、35、36、37、38、33、39、40、41、 43、46、42、45、47、48、50、49、51、52、27、26、28號所示之公共工程,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犯行,均可堪認定。 (六)扣案萬鑫營造公司電腦資料,路徑為:各類資料/94 年各次標單/同業付,記載: 4.94.03.15;台9線251k+892~255k+720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璉嶸;5,308T;未載;467,182( 項次、各發包日期、工程名稱、發包機關、得標廠商、發包數量、發包金額、實收金額,以下均同) 5.94.03.16;花蓮市○○里○○○○○街路面改善工程;花蓮縣府;未載;929T;未載;81,766 6.94.03.18;台9線170k+860~175k+100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未載;2, 733T;未載;72,344 7.94.03.18;台9線263k+336~265k+500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義河;3,045T;未載;315,964 9.94.03.22;台11甲線k+900~10k+000 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未載;4, 128T;未載;437,629 10.94.03.23; 秀林鄉文蘭村合歡飯店旁聯絡道改善工程;花蓮縣府;未載;2,381T;未載;12,605 12.94.04.20;花15線建林街道路改善工程; 花蓮縣府;未載;950T;未載;94,301 16.94.05.26;玉里鎮內路面改善工程;玉里鎮;未載;1,177T;未載;156,558 17.94.05.27;台9線284k+480~287k+120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未載;5,100T;6,800,000;429,368 18.94.05.31;台9線184k+210~185k+220、185k+960~187k+020、192k+900~195k+500挖掘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未載;5,730T;6,860,000;310,937 19.94.06.01;新城鄉○里村○○道路改善工程; 花蓮縣府;未載;1, 008T;未載;63,544 26.94.08.10;94 年度民立民主民治民權等里基層建設工程;花蓮縣府;未載;1,099T;32,961 27.94.08.12;台9丙線8k+793~11k+403挖掘路面修復工程;公路局;未載;2,660T;未載;204,735 (參調查局卷一第122頁) 是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55、54、57、56、58、59、 60、63、65、67、68、71、72號所示之公共工程,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犯行,均可堪認定(理由同上)。 (七)扣案萬鑫營造公司電腦資料,路徑: 96年各次標單/96年度AC工程表,記載: 1.95.12.13;台11丙10k+000~12k+412 (左側)挖掘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義河96/1/18;2,756T;233,152(項次、各發包日期、工程名稱、發包機關、得標廠商、發包數量、金額,以下均同) 2.95.12.13;台11丙13k+800~15k+000( 左側)挖掘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義河1/18;2,021T;168,070 3.95.12.13;新城鄉193 線0K~1K 路面改善工程;花蓮縣府;萬鑫1/18;523T;60,613 7.96.01.03;台9線192k+500~196k+000(左側)挖掘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萬鑫1/18;4,562T;322,417 8.96.01.03台8線131k+100~133k+700挖掘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集英1/18;2,195T;136,895 9.96.01.24;(96)年市區路○○○路面改善工程市公所;義河2/5;5,184T;269,357 10.96.01.26;193線東岸街路面改善工程;花蓮縣府;萬鑫2/5;2,676T;231,810 14.96.04.18;台11丙15k+471~17k+128挖掘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萬鑫4/30;3,003T;141,550 15.96.04.18;台9線179k+027~179k+906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公路局;萬鑫4/30;1,930T;139,073 17.96.04.19; 玉里鎮○○路改善工程;花蓮縣府;義河4/30;1,308T;111,495 18.96.04.25; 壽豐鄉○○村○○○村道路改善工程;花蓮縣府;萬鑫6/23;558T;39,837 20.96.04.27;193線93k+500~95k+200 路面改善工程;花蓮縣府;義河6/23;2,044T;148,761 21.96.05.01;吉安鄉道路養護工程;吉安鄉;義河 6/23;2,063 T;150,152 22.96.05.16;瑞穗193線道路改善工程;花蓮縣府;集英6/23;2,438T;107,613 25.96.05.28;壽豐鄉96 年度橋樑養護工程;壽豐鄉;義河6/23;1, 133T;62,064 26.96.05.30;玉里松蒲里16 鄰道路改善工程;花蓮縣府;義河6/23;648T;30,113 27.96.06.23;台11線19k+000~23k+000挖掘路面修復工程;公路局;集英7/4;4,890T;291,400 29.96.7.3 全鄉各村管線單位挖掘道路修復工程(第一期);吉安鄉;萬鑫7/18;2,336T;173,246 31.96.7.6;(96)縣道養護工程;市公所;萬鑫7/18;487T;80,620 33.96.07.16;玉里鎮編號養護工程;玉里;義河; 515T;14,636 (參調查局卷一第138至140頁) 又扣案萬鑫營造公司電腦資料(路徑/96年各次標單/96年7月起統計數量)記載之內容: B1.96.7.16;96年瑞穗鄉道養護工程;瑞穗公所;泰亞;690T;19,610 (項次、得標日期、工程名稱、機關、得標廠商、發包數量、金額,以下均同) B4.96.8.15;193 縣精美路工程;花縣府;萬鑫;1,619T;99,895 (參偵三卷第12頁) 上開96年度AC工程表項次26、25、17、14、15、18、20號金額欄內所載之金額,與扣案甲○○所持有95、96年花蓮工程明細表項次167、168、153、154、155、157、169 號備註欄手寫之金額相同(參調查局卷一第200頁至第201頁);上開96年7月起統計數量(縣、鄉、鎮 )表記載項次B4與扣案甲○○所持有96年花蓮工程明細表項次195 號備註欄手寫之金額大致相符(參調查局卷一第200 頁);又上開96年度AC工程表金額欄、上開96年7 月起統計數量(縣、鄉、鎮)表金額欄後,均區分為萬鑫施工、義河施工、集英施工各有2 欄,並統計鋪設噸數,足徵係用以區分一般瀝青、再生瀝青以便計算回扣金之數額,是上開96年度AC工程金額欄及96年7 月起統計數量(縣、鄉、鎮)表金額欄所載之金額係記載收受回扣金之數額無訛,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 133、134、135、138、139、140、141、144、142、143、146、145、147、148、149、150、151、152、153、157、156、158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犯行,均可堪認定。 (八)扣案被告萬鑫公司電腦資料,路徑/各類資料/93年度各次標單/萬鑫標,記載: 1.(回收)公路局 93.09.23 台9線203k 6,078,800 台9線203k (運費)80元 559,470 瀝青 4865.0 3,670,790 刨除 00000 000,922 標線 0000 000,600 碎石級配 0 0 稅金 0% 0 利息 0.0% 0 公會 1,459,488 保險費 20,000 合計 6,078,800 來價 755 分154,092元 餘額 0% 0 2.義河(回收)縣政府瑞穗 93.08.18 富民村 1,010,000 富民村 (運費)80元 127,650 瀝青 1110.0 466,771 刨除 4760.0 76,279 標線 454.0 63,560 175混凝土 90 79,200 模板 58 6,960 伸縮縫 14 22,400 點焊 579 86,850 公會 192,980 保險費 15,000 合計 1,010,000 來價 862 分22,796元 餘額 0% 0 3.集英(回收)公路局 93.04.27 193線19k 8,550,000 193線19k (運費)80元 811,390 瀝青 7056 3,637,603 刨除 00000 000,317 標線 0000 000,300 車道屏拆除 0 0 公會 3,907,000 稅金 4% 342,000 利息 3% 30,780 合計 8,550,000 4,643,000 來價 516 分 575,910 餘額 0% 0 4.萬鑫(回收)公路局 93.04.08 台9線250k 3,910,000 台9線250k (運費)100元 251,066 瀝青 1859.8 1,106,551 刨除 00000 000,246 標線 651 91,140 反光標記 776 232,800 打除混凝土 87 17,400 碎石級配 87 31,320 稅金 5% 195,500 公會 1,192,148 合計 3,199,105 折價 0000 000,286 來價 000 000000 餘額 23% 883,503 5.(萬鑫)台9線200K(萬鑫得標) 94.3.8 93年3月 台9線 6,300,000 台9線 (運費)80元 416,992 瀝青 3172.2 1,855,764 刨除 00000 000,954 標線 0000 000,375 公會 1,541,711 合計 4,495,805 來價 1154 分294,424元 餘額 33% 2,098,619 (參被告萬鑫營造公司電腦資料,路徑/各類資料/93年度各次標單/萬鑫標) 又扣案萬鑫營造公司電腦資料中,路徑:各類資料/94 年各次標單/萬鑫標,該檔案記載(回收 )「吉安鄉義河得標,公會,858,589,分90,734」、「台11線61K,公會,1,085,991,分144,688」,其中「吉安鄉義河得標」是指吉安鄉公所工程由被告巳○○得標,「公會」是指得標廠商要拿出來的回扣金、「858,589 」就是該公共工程回扣金的總數額;「台11線61K」是指工程名稱,「公會1,085,991」是該工程回扣金的總數額,至於「分90,734及分144, 688」是指被告庚○○可以拿到的回扣金數額等情,業據被告庚○○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參偵三卷第4 頁)。據上可知,上開萬鑫營造公司電腦資料,路徑/ 各類資料/93年度各次標單/萬鑫標之檔案既均記載公會及分得之金額,顯示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52、50、44、42、33號所示之公共工程中有分配回扣金之情事,是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52、50、44、42、33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圍標之犯行,均堪認定。 (九)又扣案被告萬鑫營造公司電腦資料,路徑/各類資料/95年度各次標單/萬鑫標,記載: 1.(回收)公路局萬鑫得標 94.05.30 台11丙12k~13k 4,900,000 台11丙12k~13k (運費)80元 440,509 瀝青 4000.0 0000000.8 刨除 29940.0 396,005 標線 1300.0 182,000 碎石級配 0.0 0 稅金 4% 196,000 利息 1.5% 101,250 公會 2,250,000 保險費 24,500 合計 4,389,890 來價 438 分333,647元 餘額 10% 510,110 2.(新料)公路局萬鑫得標 94.05.25 台11丙0k及5k 4,100,000 台11丙0k及5k (運費)80元 293,480 瀝青 3668.0 0000000.3 刨除 0.0 0 標線 1349.0 198,303 碎石級配 0.0 0 稅金 4% 164,000 利息 1.5% 70,083 公會 1,557,400 保險費 20,500 合計 3,331,606 來價 570 分146,744元 餘額 19% 768,394 3.(回收)吉安鄉萬鑫得標 94.05.10 吉安管線 8,600,000 吉安管線 (運費)80元 706,809 瀝青 4473.0 0000000.5 刨除 48579.0 782,122 標線 2081.0 291,340 碎石級配 0.0 0 稅金 0% 0 利息 0.0% 0 公會 3,487,212 保險費 43,000 合計 7,435,519 來價 625 分543,288元 餘額 14% 1,164,481 4.(回收)公路局義河得標 93.10.18 台9線222k 4,000,000 台9線222k (運費)80元 261,890 瀝青 2277.3 1,755,211 刨除 26315.0 421,698 標線 1025.0 150,675 碎石級配 0.0 0 稅金 0% 0 利息 0% 0 公會 1,816,035 保險費 0 合計 4,143,618 來價 532 分296,886元 餘額 -4% -143,618 5.台9丙線8K+793 94.08.12 干城 3,640,000 干城 (運費)80元 305,894 瀝青 2660.0 0000000.7 刨除 23130.0 372,393 標線 1450.0 213,150 碎石級配 0.0 0 稅金 0% 0 利息 0.0% 0 公會 1,381,768 保險費 18,200 合計 3,226,378 來價 622 分172,060元 餘額 11% 413,623 6.(回收)公路局萬鑫得標 94.05.27 台9線284k 6,811,200 台9線284k (運費)80元 587,190 瀝青 5106.0 1,845,058 刨除 00000 000,066 標線 0000 000,880 碎石級配 0 0 稅金 0% 0 利息 0.0% 0 公會 3,523,140 保險費 34,056 合計 6,811,200 來價 361 分433,082元 餘額 0% 0 7.(回收)縣政府義河得標 94.05.18 中央路 2,760,000 中央路 (運費)80元 215,065 瀝青 1870.1 1,021,932 刨除 00000 000,818 標線 0000 000,060 碎石級配 0 0 稅金 0% 0 利息 0.0% 0 公會 1,290,390 保險費 13,800 合計 2,760,000 來價 546 分155,558元 餘額 0% 0 8.(回收)公路局義河得標 94.01.05 台8線165k 7,030,000 台8線165k (運費)80元 355,628 瀝青 3092.4 3,277,959 刨除 39685.0 1,113,164 標線 2105.0 378,900 碎石級配 0.0 0 稅金 4% 281,200 利息 0% 0 公會 0.0 2,971,365 保險費 0.0 40,000 合計 0.0 8,062,588 來價 543 分447,653元 餘額 -15% -1,032,588 9.台9線231K 94.8.17 林榮 8,100,000 林榮 (運費)90元 300,393 瀝青 2955.5 1,317,857 刨除 8546.0 454,049 標線 500.0 73,500 MRC混凝土 3754.0 2,877,441 標誌 500,000 稅金 4% 12,016 利息 1.5% 39,899 公會 886,650 保險費 40,500 合計 6,201,912 來價 1102 分118,220元 餘額 23% 1,898,088 (參被告萬鑫營造公司扣案電腦資料,路徑:各類資料 /95年各次標單/萬鑫標) 上開萬鑫營造公司電腦資料,路徑/各類資料/95年度各次標單/萬鑫標之檔案,顯示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 66、62、61、26、72、65、64、53、73號所示之公共工程中有分配回扣金之情事,是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66、62、61、26、72、65、64、53、73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圍標之犯行,均堪認定(理由同上)。 (十)在被告庚○○、被告申○○、甲○○、戊○○處均扣得96年花蓮工程明細表,被告庚○○處另扣得投標工程資料。1.其中扣案被告庚○○所持有之96年花蓮工程明細表記載:(以下依序為:編號、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再生數量、開標日期、施工期限、得標廠商、預算、得標金額) (1)玉里鎮公所;大禹往赤科山道路景觀工程; 2,655;7/10;60日;泰亞;7,796,722;7,340,000;已結 (2)玉里鎮公所;編號鄉道養護工程;515;7/17;60 日;泰亞;2,131,000;1,880,000;已結 (4)瑞穗鄉公所;96 年度鄉道養護工程;690;7/17;60日;泰亞;1,583,855;1,500,000;已結 (22)花蓮縣政府;193線精美路至東橋頭路面改善;1619;8/15;30日;東鈺;3,250,000;280,000;已結 (參調查局卷一第96頁) 2.扣案被告庚○○所持有之投標工程資料記載:截標日;時間:(以下依序為:開標日期、時間、機關名稱、工程名稱、預算金額、押標金、再生瀝青噸數) (1)7/6;9:00;7/6;9:00;市公所;96縣道養護工程;未載;50,000;4,240m2;以手寫註記「王清」 (2)7/12;5:00;7/13;10:00;公路局;臺八線177K+860-179K+290挖掘路面整修;2,994,283;100,000;1,307T;以手寫註記「老三清」 (參調查局卷一第98頁) 3.其中扣案甲○○所持有之96年花蓮工程明細表2記載: (以下依序為:編號、單位名稱、工程名稱、數量、開標日期、施工期限、得標廠商、預算、備註) (167)縣府;玉里鎮○○里○○鄰道路;648;5月30日;30 日;泰亞;1,200,000;再生(並以手寫註記 6/20;30, 113) (168)壽豐鄉公所;96年度道路橋樑工程;9,855m2;5月28日;30日;泰亞;2,330,000;再生( 並以手寫註記6/20;62,024) (176)花市公所;96縣道養護工程;4,240m2;7月6日;60日;萬鑫;未載;再生(並以手寫註記7/24;80,620) (177)玉里公所;大禹往赤科山道路景觀工程;2,655;7月10日;60日;泰亞;7,796,722;再生( 並以手寫註記7/24;75,456) (178)玉里公所;編號鄉道養護工程;515.27;7月17 日;60日;泰亞;2,131,000;再生( 並以手寫註記8/7;34,246) (182)四區;臺八線177k+860-179k+290;1,307;7月 13日;30日;勝源;2,294,283 ;再生(並以手寫註記7/24;115,896) (195)花縣府;193線精美路至華東橋頭路;1,619;8 月15日;30日;未載;3,250,000 ;再生(並以手寫註記9/5;99,983) (參調查局卷一第200頁) 4.其中扣案甲○○所持有之95-96花蓮工程明細表記載: (以下依序為:編號、單位名稱、工程名稱、數量、開標日期、施工期限、得標廠商、預算、備註) (153)縣府;玉里鎮○○路道路改善;1,308:4月18日;30日;勝立;3,000,000;再生(並以手寫註記5/2;111,495) (154)四區;臺十一丙線15k+471-17k+128;3,003;4月18日;30日;萬鑫;5,983,128;再生(並以手寫註記5/2;141,550) (155)四區;臺九線179k+027-179k+906;1,930;4月 18日;30日;勝源;3,925,187 ;再生(並以手寫註記5/2;139,072) (157)縣府;壽豐鄉○○村○○路道路;558;4月26日;30 日;萬鑫;1,300,000 ;再生(並以手寫註記 5/1 4 ;39,837) (159)縣府;193線93k+500-95k+200;2,044;4月27日;30日;勝立;4,300,000;再生( 並以手寫註記5/14;148,761) (161)吉安公所;吉安鄉道路養護工程;2,063;5月 1日;30日;泰亞;4,680,000;未載( 並以手寫註記5/14;164,424,6/20扣14,282) (參調查局卷一第201頁) 被告庚○○所持有之96年度花蓮工程明細表之上開內容與附表編號154、157、156、158所示之公共工程內容相同;所持有投標工程資料之上開內容與附表編號153、155所示之公共工程內容相同,附表編號154、157、156、155所示公共工程並非被告庚○○所經營之被告萬鑫營造公司得標,並未有工程款之收入,被告庚○○在96年度花蓮工程明細表編號1、2、4、22 所示之工程手寫註記已結;又在投標工程資料(2)之部分手寫註記老三 (被告巳○○之代號)清,與該公共工程為被告巳○○所經營之勝源營造公司得標相符,足徵被告巳○○已交付回扣金;附表編號158、153之部分雖係被告庚○○所經營之被告萬鑫營造公司及借標的東鈺營造公司得標,然其於投標工程資料 (1)之部分手寫註記王(被告萬鑫營造公司負責人乙○○之代號)清,足徵被告庚○○在支付回扣金後,亦有登載於上開工程資料之習慣;況該表欄位之記載亦區分各該公共工程使用之再生瀝青數量及新料數量等,亦足徵係用以計算回扣金之用,該表之記載足徵被告庚○○於附表編號 154、157、156、158、153、155 所示之公共工程受有回扣金或支付回扣金;又上開甲○○所持有以手寫註記於編號167、168、153、154、155、157、161 號備註欄之金額與上開扣案被告萬鑫營造公司電腦資料,路徑:96年度各次標單/96年度AC工程表,項次26、25、17、14、15、18、2 1號金額欄內所載之金額相同,足徵上開甲○○所持有以手寫註記於備註欄內之日期、金額係收受回扣金之日期、金額,上開被告庚○○及甲○○所持有之95、96年度花蓮工程明細表既顯示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50、149、15 3、154、157、155、142、143、146、145、147號所示之公共工程中有分配回扣金之情事,是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50、149、153、154、157、155、142、143、146、145、147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圍標之犯行,均堪認定。 (十一)扣案被告萬鑫營造公司記帳資料第2張記載: 23/10 (壽)1,476,000×0.15=221,400 1,476,000-221,400=1,254,600÷652T=1,920 1,920-1,400=520 652T×300×0.9÷21=8,382 652T×220×0.9÷8.5=15,187 652T×100÷8=8,150 8,382×2=16,764 16,764+15,187+8,150=40,101(11/1) (參偵二卷第28頁、第29頁) 上開萬鑫營造記帳資料「1,476,000×0.15=221,400;1, 476,000-221,400=1,254,600÷652T=1,920; 1,920- 1,400=520」該算式中1,476,000 代表該路面鋪設之公共工程預算金額,0.15代表施工地點難易度,652 代表該工程所需瀝青數量,1,920 係指該路面鋪設公共工程,施工廠商每噸可獲得利潤加成本,1,400 代表合理的利潤加成本,520 就是得標廠商每噸要付的回扣金之數額,「652T×300×0.9÷21=8,382;652T×220×0.9÷8.5=15,187 ;652T×100÷8=8,150;8,382×2=16, 764;16,764+ 15,187+8,150=40,101」該算式中652代表該工程所需瀝青數量,300 代表該工程所需原生瀝青,得標廠商每噸必須支付之回扣金數額,0.9代表稅金,21 代表要分配回扣金之原生及再生瀝青廠商數,220 代表該工程所需再生瀝青,得標廠商每噸必須支付之回扣金數額,8.5 代表再生瀝青廠商數,其中0.5是因為陸輝有2個瀝青廠,100 是依慣例每噸要支付的回扣金數額,8代表再生瀝青廠,×2表 示因實際瀝青廠商家數並沒有21家,大約只有10家,所以乘以2補回來,40,101 是要分給每家瀝青廠的回扣金數額,萬鑫營造公司記帳資料是被告申○○提供給被告庚○○的,該資料作為被告申○○代為向得標廠商收取應支付每家陪標廠商回扣金之依據,被告申○○聯繫廠商參與前述圍標會議,並代為收受回扣金轉交予圍標會議成員,有獲得好處,前述計算回扣金公式中,數字21代表瀝青廠商家數,其中1 份就是被告申○○可分得等情,業據被告庚○○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參偵二卷第23頁至第25頁),核與被告申○○於調查局供述之情節相符(參偵二卷第152頁至第153頁),堪信為真實,上開萬鑫營造公司記帳資料第2張記載10月23日(壽)與附表編號161所示公共工程之工程地點、決標金額相同,足徵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61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已就圍標及分配回扣金等事達成協議,是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61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犯行,可堪認定。 (十二)被告巳○○、陳秀琴、庚○○、午○○等雖辯以:自95年3、4月起因石油及原物料上漲,工程無利潤,就沒有圍標之情事云云,然最近一次圍標會議是在96年9 月底、10月初,有4 件工程等情,業據被告午○○於偵查中供述在卷(參偵二卷第191頁至第195頁),核與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有一次酉○○出國,被告申○○請伊去幫酉○○參加圍標會議,在96年10月間,那次是討論美崙、光華工業區及和平工業區○道路修護工程,會議決定由富勝瀝青公司得標,陪標的公司係由被告申○○找的等語相符(參偵三卷第95頁至第96頁),此外並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1 份在卷足參,堪信被告午○○、丙○○於偵查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上開扣案被告萬鑫公司之電腦資料、記帳資料及甲○○所持有之95、96年花蓮工程明細表之註記及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均足以證明被告巳○○等自95年3、4月起至本案查獲時止,仍繼續圍標,並分配回扣金,被告巳○○等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十三)因為政府規定,公司要標道路工程刨除回收瀝青重新鋪設的工程,要由有營造廠執照的營造公司投標,但投標時一定要附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的執照,有些有再生瀝青執照的公司沒有營造廠執照,就要和營造公司配合,以營造公司名義投標,另外不用再生瀝青執照的道路工程,也是規定要有營造廠執照及瀝青廠執照。固道公司是和東鈺營造公司配合,陸輝公司是和被告勝源營造公司、勝利營造公司配合,被告萬鑫營造公司本身就是營造廠,仙兵實業公司是因為都是陪標,所以沒有配合的營造廠商,富勝瀝青公司是和被告集英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配合,台亞公司是和被告泰亞營造公司配合等情,業據丁○○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在卷(參偵一卷第9頁至第11 頁);又被告巳○○為被告勝立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萬鑫營造公司之負責人乙○○為被告庚○○之配偶,被告庚○○負責被告萬鑫營造公司之出納、會計、行政、投標等工作;被告午○○為被告泰亞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富勝瀝青公司係與被告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搭配投標,被告集英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是由富勝瀝青公司之員工甲○○負責投、開標事宜,有時則委託被告申○○或被告丙○○負責投、開標事宜;又被告集英營造公司成立時係被告丙○○擔任負責人,目前由己○○擔任負責人,因為被告丙○○是被告集英營造公司之股東,被告璉榮營造公司之負責人卯○○為被告寅○○之子,被告寅○○係被告璉嶸營造公司之股東,若該公共工程僅有瀝青部分時,就直接由酉○○決定投標與否及投標價格,至於要以被告集英營造公司或被告璉嶸營造公司名義投標,則由被告寅○○與被告丙○○討論後決定,由甲○○負責製作及遞送投標文件,押標金若是以被告集英營造公司名義投標,由被告丙○○去購買押標金,若是以被告璉嶸營造公司名義投標,則由被告寅○○處理;被告辛○○為被告齊昱營造公司之負責人等情,業據被告巳○○、庚○○、午○○、丙○○、寅○○、齊昱營造公司代表人辛○○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及證人酉○○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在卷(參偵二卷第203頁、第22頁、第187頁、第176 頁、偵三卷第82頁至第87頁、第77頁至第80頁、第55頁)。是被告勝立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萬鑫營造有限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於附表編號110、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投標時,擔任上開公司之代表人、從業人員即被告巳○○、丑○○、庚○○、午○○、戊○○、丙○○、寅○○、甲○○、酉○○、申○○、辛○○等,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不為價格競爭之罪,被告勝立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萬鑫營造有限公司、泰亞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亦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被告璉榮營造公司之辯護人辯以:非該公司之人員犯罪云云,或被告齊昱營造公司之代表人辛○○辯稱:被告齊昱公司並未參與云云,並不足採。 (十四)被告申○○固於偵查中供稱:最初係由被告戌○○之配偶方詳發來開圍標會議,後來方詳發中風後,就沒有再來參加,被告戌○○也不會來參加圍標會議,分得的回扣金,由伊聯繫被告戌○○之媳婦楊玉娟,回扣金均由楊玉娟處理,伊比較少與被告戌○○聯絡,仙兵實業公司後來都不會來開會,也不會去陪標,只是單純分錢,伊到楊玉娟家時,就直接跟楊玉娟說是他們的錢,楊玉娟有說不會來開會,伊都是把錢交給楊玉娟,多則50多萬現金,少則 1萬多元,不曾將回扣金交給被告戌○○,楊玉娟也不曾問開會的情形,但伊會向楊玉娟說明每次開會的內容,像是誰得標、誰陪標或金額如何計算,伊也曾問楊玉娟是否需要計算表,楊玉娟說不要等語(參偵二卷第158頁至第165頁),核與酉○○於偵查中證稱:仙兵實業公司剛開始有實際投標,後來方詳發中風後,就沒有去投標了,他家人也沒有再去開圍標會議,有一次開圍標會議時,楊玉娟有來,說方詳發以後不參加,錢拿給楊玉娟就好了等語相符(參偵二卷第184頁)。然93 年間方詳發中風,改由被告戌○○擔任仙兵實業公司負責人乙職,仙兵實業公司約於94年8 月間,取得再生瀝青執照,仙兵實業公司由方詳發經營時,有參與花蓮地區瀝青及營造廠商同業圍標道路工程,歷年來大約收到百餘萬元的回扣金,至93年間方詳發生病後,被告申○○曾聯絡被告戌○○到被告萬鑫營造公司樓下的咖啡店參加圍標會議,被告申○○曾數次拿仙兵實業公司的回扣金給楊玉娟,楊玉娟如果碰到被告戌○○,會告訴被告戌○○收到回扣金之情形,被告戌○○都要楊玉娟自行處理等情,業據被告戌○○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參偵三卷第99頁至第101 頁)。是被告戌○○既為仙兵實業公司之負責人,且對於被告巳○○等圍標之情事亦知之甚詳,被告申○○等將回扣金交由楊玉娟收受,並非因楊玉娟個人因素,實係因仙兵實業公司為花蓮地區之瀝青廠,被告戌○○於其夫方詳發中風後,接任負責人,並再參與圍標會議,達成共識後,始由被告戌○○之媳婦楊玉娟代被告戌○○收受,目的係要被告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已明。是被告戌○○與被告巳○○等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戌○○辯稱:伊固然知悉有圍標協議等情事,然其本身並未參與圍標會議,分得回扣金也是由伊媳婦楊玉娟取得,伊並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云云,並不足採。然被告戌○○參與之時間,因時間久遠,被告戌○○及其他共同被告均陳述於93年間起,確切之時間,均無法記憶,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被告戌○○部分認定自94年1月1日起參與圍標之犯行。 (十五)被告寅○○雖否認有參與圍標之行為,辯稱:均係酉○○參與圍標會議云云,然92年接手富勝瀝青公司時就知道花蓮地區有位已過世之陳姓男子在主持瀝青圍標集團,92年底、93年初酉○○告訴伊,被告申○○找富勝瀝青公司參與圍標,伊就告訴酉○○,由酉○○負責參與圍標會議,酉○○每個月向被告寅○○口頭報告當月圍標情形,富勝瀝青公司標得哪些工程,陪標哪些工程,收入及需支付多少回扣金,兩者相抵後,如有剩餘,酉○○會將回扣金交給被告寅○○,若仍要支付回扣金時,就會由富勝瀝青公司出納張麗雪提領現金交給被告寅○○,被告寅○○再交給酉○○等情,業據被告寅○○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參偵三卷第78頁至第80頁);又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2 之部分,顯示被告寅○○對於被告巳○○等圍標之情事,不僅於開始時知之甚詳,且派由酉○○及被告丙○○參與圍標會議,足見被告寅○○、丙○○與酉○○係以富勝瀝青公司名義參與圍標,渠等與被告巳○○等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寅○○空言否認不足採信。 (十六)被告辰○○、癸○○2人雖辯以:伊2人所經營之瀝青廠早因經營不善而未再營業或參與公共工程之投標云云,然於88、89年開始,陳富憲找所有的瀝青廠圍標,被告癸○○代表瀚揚公司,被告辰○○代表忠鴻瀝青公司,被告癸○○一開始就沒有從事瀝青工程,只有去參加圍標會議,但沒有投標公共工程,被告辰○○剛開始有投標公共工程,後來因為財務問題,就沒有投標公共工程,被告癸○○、辰○○都有分到回扣金,但是比例比較少,給被告癸○○、辰○○的回扣金,剛開始被告申○○會交給被告癸○○、辰○○,後來因為被告辰○○自89年開始,財務發生危機,生活費均為被告巳○○所墊付,所以要給被告辰○○的回扣金,均由被告申○○交給被告巳○○;被告癸○○部分,自93年起,均交由被告巳○○後,轉交被告巳○○、癸○○2 人在美國之姊姊等情,業據被告巳○○於偵查中供述在卷(參偵二卷第197頁至第202頁),核與證人丁○○、被告庚○○、午○○、申○○等人證稱:被告癸○○、辰○○2 人不會出席圍標會議,但均分得回扣金等情相符,又上開通訊監察譯文5 之部分,亦足顯示被告癸○○於96年10月間,仍持續分得回扣金。是被告辰○○、癸○○2 人既從事瀝青鋪設工程而設立公司、商號,並與被告巳○○等有犯意聯絡在先,雖其後未參與圍標會議或投標相關之公共工程,然亦係以消極之不為投標之不作為,配合被告巳○○等圍標之行為,又其2 人每次於被告巳○○等圍標後均受有回扣金,足徵被告辰○○、癸○○ 2人與被告巳○○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癸○○、辰○○2人所辯,不足採信。 (十七)又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定有明文,是若已為協議或合意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其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有無分得回扣金而有區別,上開附表編號7、16、24至28、33至68、70至73、81、82、84、86至92、94、95、110、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號所示之公共工程,被告巳○○等既已開會圍標或已就該件回扣金分配、計算之方式達成合意,犯罪即已既遂,被告巳○○等雖於調查局詢問時或偵查中就其中數件公共工程辯稱未收到回扣金云云,亦不足為被告巳○○等有利之認定。 從而,被告巳○○、庚○○、寅○○、辰○○、癸○○、申○○、丙○○於附表編號7、16、24至28、33至68、70至 73、81、82、84、86至92、94、95、110、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號所示之公共工程;被告戌○○於附表編號 53至68、70至73、81、82、84 、86至92、94、95、110、 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被告午○○於附表編號70至73、81、82、84、86至92、94、95、 110、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犯行,而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於附表編號110、112至116、133至13 5、138至161號所示之公共工程(附表編號7、16、24至28 、33至68、70至73、81、82、84、86至92、94、95部分另為免訴之諭知)因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87條第5項之罪等情,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七、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業據被告辰○○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蘇色萍於調查局詢問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后湖部落新風貌改善工程」投標之標單、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辰○○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辰○○於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八、查被告巳○○、庚○○、寅○○、辰○○、癸○○、申○○、丙○○等於附表編號7、16、24至28、33至68、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被告戌○○於附表編號 53至68、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被告午○○於附表編號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及被告辰○○於上開犯罪事實三之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且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再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參見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說明如下: (一)被告巳○○等此部分犯罪時之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 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巳○○等此部分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95年7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將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移至第42條第3 項,修正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是新法修正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提高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使行為人易服勞役之日數減少,如折算結果,均未逾6 個月之日數,則新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自應依新法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易服勞役期間,修正前最長為6 個月之日數,修正後,將易服勞役之期間提高為1年,如折算結果逾6個月日數,則舊法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應適用舊法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2號問題7參照)。本件被告巳○○等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其等總計併科罰金均逾162,000 元,依修正前、後之折算標準均逾6 個月,故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巳○○等。 (二)被告巳○○等此部分行為時,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同條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有關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至30年,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巳○○等。 (三)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數行為依新法規定原則上應予併罰,惟依舊法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是以適用被告巳○○等此部分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巳○○等。 本院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在適用「罪刑綜合比較原則」、「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巳○○等此部分之犯行,應一體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對其等較為有利。 九、核被告巳○○、庚○○、午○○、寅○○、癸○○、申○○、戌○○、丙○○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被告辰○○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及同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工程公司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均依政府採購法第92 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之罰金。被告巳○○、庚○○ 、午○○、寅○○、辰○○、癸○○、申○○、戌○○、丙○○與陳富憲、酉○○、辛○○、戊○○、丑○○、甲○○、丁○○就本案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巳○○、庚○○、寅○○、辰○○、癸○○、申○○、丙○○於附表編號7、16 、24至28、33至68、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先後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被告戌○○於附表編號53至68、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先後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被告午○○於附表編號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先後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為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巳○○、庚○○、午○○、寅○○、辰○○、癸○○、申○○、戌○○、丙○○所為附表編號110、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漏列118 號,該部分並無犯罪事實,故起訴書附表編號119號至162號均往前調整號數,附此敘明)先後33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及上開連續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及被告辰○○所犯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時間互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均應分論併罰。被告寅○○於93年間因竊佔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3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辰○○於95 年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5月2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其等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被告寅○○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被告辰○○於5年內故意再犯附表編號149至161 號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巳○○、庚○○、午○○、寅○○、辰○○、癸○○、申○○、戌○○、丙○○竟與陳富憲、酉○○、辛○○、戊○○、丑○○、甲○○、丁○○協議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上之競爭,破壞政府採購之市場競爭機制,被告巳○○為花蓮地區規模最大之瀝青業者,除自己分得最大比例回扣金外,亦為兄長即被告癸○○、辰○○分取回扣金,猶不知滿足,又利用辛○○等人名義再多分回扣金,犯後又將責任推與陳富憲及丁○○等人,被告庚○○、申○○均為圍標會議之關鍵成員,及被告午○○、寅○○、丙○○、辰○○、癸○○、戌○○等人參與之程度,被告巳○○等犯罪時間長久,利用瀝青伴熟後施工溫度不得過低之特性,長期掌控花蓮縣內道路鋪面公共工程,每次分得回扣之金額多則百萬,少則數萬,獲得之不法利益可觀,影響政府之財政支出,於本案審理時,均僅承認極少數之犯行,並藉詞矯飾,未見悔改之意,被告辰○○另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破壞政府公平、公開之採購制度,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工程公司之負責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長期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罪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上開之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等應執行刑,另就併科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工程公司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查被告巳○○、庚○○、寅○○、辰○○、癸○○、申○○、丙○○於附表編號 7、16、24至28、33至68、70至73、81、8 2、84、86至92、94、95、110、 112至114、133至135、138至144號;被告戌○○於附表編號 53至68、70至73 、81、82、84、86至92、94、95、110、 112至114、133至135、138至144號;被告午○○於附表編號 70至73、81、82、84、86至92、94、95、110、112至114、133至135、138至144 號及被告辰○○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三犯罪之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 日以前,均符合減刑條件,均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就其等分別所犯上開之罪所宣告之刑,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公訴人雖就被告巳○○具體求刑有期徒刑 8年,被告申○○、庚○○、丙○○、寅○○有期徒刑5 年、被告午○○有期徒刑6年,均併科罰金500萬元,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工程公司均科罰金500 萬元,惟本院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公訴人之求刑,核屬過重,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一)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等於附表編號1至6、8至15、17至23、29至32、69、74至80、83、85、93、96至108號;(二)被告午○○於附表編號1至69 號、74至80、83、85、93、96至108號;(三)被告戌○○於附表編號1至52號、69、74至80、8 3、85、93、96至108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另有以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因認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午○○、戌○○等另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之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含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共同被告不利於他被告之陳述,即應先分離審判程序,將該共同被告列為證人之地位,具結並詰問,以保障他被告之訴訟權,業如前述。惟須注意者,分離審判程序,將共同被告列為證人詰問之程序,僅係取得「證據能力」之作法,惟就「證明力」之限制層次言,即令程序上以分離審判程序,將共同被告準用證人身分結證訊問,惟如係共犯之共同被告,其自白中對於他被告不利之陳述,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限制,換言之,共犯之共同被告所為自白,且有不利於他被告本人之陳述者,即令以證人證言之法定證據方法形諸於審判庭調查證據,仍不得以此「單一證言」為認定他被告犯罪之證據,始符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限制被告及共犯自白證明力之意旨。換言之,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之規定,仍應受到同法第156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的限制,除該共同被告之「自白」(即不利於他被告之證言)外,尚應有足為補強證據之其他證據,始得論罪科刑,方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及刑事訴訟法於此特設之證據法則。正如大法官許玉秀於釋字第582 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所言:「同法第156條第2項所增訂之共犯自白規定,即應解釋為有共犯嫌疑之共同被告,就其與被告有關之供述證據,即便已經具結及詰問程序予以調查,仍應於該供述證據之外,另行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不得以其供述證據,當作證明被告犯罪之其他必要證據;否則第156條第2項新增之規定,即可能導致同法第287條之2形同具文,嚴格證明法則亦將遭到破壞,而違背憲法第8條及第16 條以法定程序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本旨。至於不具共同被告身分之共犯,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本為被告以外之人,其自白當然必須依人證之調查方法予以調查,乃自明之理」。查本案證人丁○○,實體法上係經檢察官指為共犯之嫌疑被告,其與被告巳○○等仍屬共犯之共同被告地位,尚無疑問,對於證人丁○○於本案證述、另案自白及其中不利於他被告之陳述部分,其證據能力及調查證據之方法,仍應遵循上開證據法則,始謂合法適當。 三、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巳○○等有此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巳○○、庚○○、申○○、午○○、寅○○、丙○○、戌○○、辰○○、癸○○等人之供述、證人丁○○、酉○○、辛○○、甲○○、戊○○、丑○○等人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各該次工程招標、開標文件及工程契約各1份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巳○○、庚○○、申○○、午○○、寅○○、丙○○、戌○○、辰○○、癸○○等人固均不否認有聯合花蓮縣瀝青同業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行為,然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均否認於附表編號1至6、8至15、17至23、29至32、69、74 至80 、83、85、93、96至108號有圍標之犯行;被告午○○否認於附表編號1至69、74至80、83、85、93、96至108號有圍標之犯行;被告戌○○否認於附表編號1至52、69、74至 80、83、85、93、96至108 號有圍標之犯行,均辯稱:渠等並非每件公共工程均予圍標,係先行評估公共工程之利潤,有可分配之利潤時,才會先開小標,決定投標之廠商,再將利潤分配予同業等語。經查: (一)於附表編號1至6、8至15、17至23、29至32、69、74至 80、83、85、93、96至108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均係由被告巳○○、庚○○、午○○、寅○○、丙○○、戌○○、辰○○、癸○○及丁○○所經營或配合之營造廠商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東鈺營造公司、鈶富營造公司等投標及得標等情,有各該公共工程之投標及開標資料、工程契約書各1份在卷足參,堪信為真實。 (二)證人丁○○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申○○負責蒐集投標資訊,只要有瀝青工程,就一定會通知被告巳○○等開會等語(參本院卷四第173 頁);又被告巳○○於偵查中供稱:基本上每個瀝青工程都會先開圍標會議,但是從95年7、8月左右開始,就有5、6成的比例是開會後,還是不成的,從網路上就可以看到公共工程資訊,所以只要有看到,就會先開會,不成的意思,大部分是指如丁○○來亂的,或是有人搶標,還有少部分是因為單價太低,不想標,所以如果公共工程開標後,是由參加圍標會議的廠商得標,即表示有先開過圍標會議等語(參偵二卷第201 頁);被告午○○亦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供稱:只要招標公告出來,被告申○○就會以電話通知伊要開會,只要有瀝青工程,就會先開圍標會議,只要有開會,幾乎都會照會議的決定得標,偶爾會有不知情的人來搶標,但也是很少發生的情況,只是95年以後,圍標會議成員間也會破局,或是有人來搶標等語(參偵二卷第188頁、第193頁)。然被告巳○○等於本院審理時則翻異前詞,均供稱:就其等印象所及,有圍標之公共工程僅有附表編號 7、16、33、34、36、39、46、60、61、70、82、8 4、86、87、 88、89、90、91、92、94、95號所示之公共工程等語,是被告巳○○等人之供述前後不符。而檢察官或調查員於詢問被告等人時,均未就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工程逐一給予被告巳○○等具體認定有無圍標之機會;又各該公共工程之投標及開標資料、工程契約書,亦僅得證明各該公共工程由被告巳○○等所實際經營或合作之營造公司參與投、開標,並由該等營造公司得標、承包公共工程,尚難僅就該投、開標資料、工程契約及被告巳○○等前後不符之供述,即直接推定自92年迄今之公共工程均遭被告巳○○等圍標,又上開證人丁○○之證述,本質上仍屬共同被告之陳述,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資佐證其自白之真實性,而卷內除被告巳○○等前後不符之供述外,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至6、8至15、17 至23、29至32、69、74至80、83、85、93、96至108 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 (三)被告午○○部分,其於調查站時已供述:其於93年間向陳富憲買下台亞公司股份,台亞公司自94年7 月取得再生瀝青執照,才開始參與圍標,並收取回扣金等語,檢察官並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縮減其所犯94年7月1日以前之犯行,而此部分無證據證明其之前有參與圍標。 (四)證人丁○○雖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被告戌○○於91年開始代表仙兵實業公司參與圍標會議等語,然被告戌○○於93年間,因方詳發中風,始改由被告戌○○擔任仙兵實業公司負責人,曾參與1、2次圍標會議,但仍繼續收取回扣金等情,業據被告戌○○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詳見上開有罪部分理由欄六),核與被告巳○○、庚○○、午○○、申○○等人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之情節相符,堪信為真實。此外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戌○○確於91 年間即參加圍標會議。又被告戌○○於93 年間代表仙兵實業公司加入圍標會議,並收取回扣金,然確切之時間,被告戌○○及被告巳○○等均因時間久遠不復記憶,而未於警詢、偵查中陳述,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此部分採最有利於被告戌○○之認定,即自附表編號53號起參與圍標之犯行。 五、從而,因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之中,均不足推論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午○○、戌○○有此部分之犯行,而應認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午○○、戌○○確有此部分之犯行,揆諸上開之說明,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午○○、戌○○犯罪,本應為其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為與前述有罪之事實間,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一)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午○○、戌○○於附表編號109、111、117至132、136、137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另有以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二)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即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午○○,因執行業務,於附表編號109、111、117至132、136、137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另有以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因認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午○○、戌○○另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另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云云。 二、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巳○○等涉有此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巳○○、庚○○、申○○、午○○、寅○○、丙○○、戌○○、辰○○、癸○○等人之供述、證人丁○○、酉○○、辛○○、甲○○、戊○○、丑○○等人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各該次工程招標、開標文件及工程契約各1份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巳○○、庚○○、申○○、午○○、寅○○、丙○○、戌○○、辰○○、癸○○等人均不否認有聯合花蓮縣瀝青同業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行為,然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午○○均否認就於附表編號109、111、117至132、136、137號之公共工程有圍標之犯行;被告勝立營造公司代表人未○○、萬鑫營造公司代表人乙○○、璉嶸營造公司代表人卯○○、集英營造公司代表人己○○、泰亞營造公司代表人子○○、齊昱營造公司代表人辛○○、勝源營造公司代表人壬○○均否認於附表編號109、111、117至132、136、137號之公共工程,其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圍標之犯行,均辯稱:渠等並非每件工程均予圍標,係先行評估工程之利潤,有可分配之利潤時,才會先開小標,決定投標之廠商,再將利潤分配予同業,自95年4、5月以後因石油及原物料上漲,工程無利潤,就沒有圍標之情事等語。經查: (一)於附表編號109、111、117至132、136、137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均係由被告巳○○、庚○○、午○○、寅○○、丙○○、戌○○、辰○○、癸○○及丁○○所經營或配合之營造廠商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東鈺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等投標及得標等情,有各該公共工程之投標及開標資料、工程契約書各1 份在卷足參,堪信為真實。 (二)證人丁○○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申○○負責蒐集投標資訊,只要有瀝青工程,就一定會通知被告巳○○等開會等語(參本院卷四第173 頁);又被告巳○○於偵查中供稱:基本上每個瀝青工程都會先開圍標會議,但是從95年7、8月左右開始,就有5、6成的比例是開會後,還是不成的,從網路上就可以看到公共工程資訊,所以只要有看到,就會先開會,不成的意思,大部分是指如丁○○來亂的,或是有人搶標,還有少部分是因為單價太低,不想標,所以如果公共工程開標後,是由參加圍標會議的廠商得標,即表示有先開過圍標會議等語(參偵二卷第201 頁);被告午○○亦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供稱:只要招標公告出來,被告申○○就會以電話通知伊要開會,只要有瀝青工程,就會先開圍標會議,只要有開會,幾乎都會照會議的決定得標,偶爾會有不知情的人來搶標,但也是很少發生的情況,只是95年以後,圍標會議成員間也會破局,或是有人來搶標等語(參偵二卷第188頁、第193頁)。然被告巳○○等於本院審理時則翻異前詞,均供稱:自95年4、5月以後因石油及原物料上漲,工程無利潤,就沒有圍標之犯行等語,是被告巳○○等人之供述前後不符,而檢察官或調查員詢問時均未就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工程逐一給予被告巳○○等具體認定有無圍標之機會;又各該公共工程之投標及開標資料、工程契約書,亦僅得證明各該公共工程由被告巳○○等所實際經營或合作之營造公司參與投、開標,並由該等營造公司得標、承包公共工程,尚難僅就該投、開標資料、工程契約及被告巳○○等前後不符之供述,即直接推定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09 號至編號161 號均有圍標之犯行,又上開證人丁○○之證述,本質上仍屬共同被告之陳述,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資佐證其自白之真實性,而卷內除被告巳○○等前後不符之供述外,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被告巳○○等於附表編號109 、111、117至132、136、137 號,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 (三)被告巳○○、庚○○、申○○、午○○、寅○○、丙○○、戌○○、辰○○、癸○○於附表編號109、111、117至132、136、137號公共工程圍標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則亦無從證明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於附表編號109、111、117至132、136、137號公共工程其公司之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圍標之犯行。 四、從而,因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均不足確認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午○○、戌○○、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有此部分之犯行,而應認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巳○○、庚○○、丙○○、寅○○、癸○○、辰○○、申○○、午○○、戌○○、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確有此部分之犯行,揆諸上開之說明(詳參不另為無罪諭知二之說明),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肆、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於附表編號1至108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另有以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因認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另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云云。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80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刑法第80條第1 項修正前後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 三、又罰金之追訴權,因1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如附表編號1至108號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訴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5年6月21日前,惟檢察官係於97年8月25日始就其等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簽分偵查,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簽呈1份在卷可憑(見97 年度偵字第403 6號卷第1頁),依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被訴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係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罰金刑,則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此部分犯行之追訴權顯已業經時效經過而消滅,揆諸上開說明,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第1項、第302條第2款,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87條第5項前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但書、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95年5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編│犯罪時間│工程名稱│招標單位│得標廠商│圍標集團成│決標金額 │ │號│(開標日)│ │ │ │員參與投標│ │ │ │ │ │ │ │者 │ │ ├─┼────┼────┼────┼────┼─────┼─────┤ │1 │92年7月3│花25線吉│花蓮縣政│勝立營造│東鈺營造(│113萬元 │ │ │日 │興路及干│府 │ │丁○○)、│ │ │ │ │城路鄉道│ │ │鈶堡營造、│ │ │ │ │改善工程│ │ │承太營造(│ │ │ │ │ │ │ │丁○○) │ │ ├─┼────┼────┼────┼────┼─────┼─────┤ │2 │92年7月9│193線11k│第四區養│勝立營造│璉嶸營造、│500萬元 │ │ │日 │+699至 │護工程處│ │齊昱營造 │ │ │ │ │12k+400│ │ │ │ │ │ │ │路基路面│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3 │92年7月 │志學至壽│花蓮縣壽│勝立營造│萬鑫營造、│818萬元 │ │ │15日 │豐管溝路│豐鄉公所│ │璉嶸營造、│ │ │ │ │面修復工│ │ │鈶富營造、│ │ │ │ │程 │ │ │齊昱營造 │ │ ├─┼────┼────┼────┼────┼─────┼─────┤ │4 │92年7月 │花70線路│花蓮縣政│勝源營造│長富營造、│123萬元 │ │ │29日 │標0至3k │府 │ │璉嶸營造、│ │ │ │ │鄉道改善│ │ │鈶富營造 │ │ │ │ │工程 │ │ │ │ │ ├─┼────┼────┼────┼────┼─────┼─────┤ │5 │92年8月 │台9線308│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718萬元 │ │ │11日 │k至310k6│護工程處│ │承太營造 │ │ │ │ │00路面整│ │ │ │ │ │ │ │修工程 │ │ │ │ │ ├─┼────┼────┼────┼────┼─────┼─────┤ │6 │92年8月 │台9線296│第四區養│璉嶸營造│承太營造、│477萬元 │ │ │21日 │k+251至│護工程處│ │鈶富營造 │ │ │ │ │314k+82│ │ │ │ │ │ │ │路基路面│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7 │92年8月 │193線95k│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615萬元 │ │ │28日 │+200至 │護工程處│ │承太營造、│ │ │ │ │100k+ │ │ │昌懋營造 │ │ │ │ │4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8 │92年9月 │193線36k│第四區養│萬鑫營造│璉嶸營造、│129萬元 │ │ │15日 │至37k+ │護工程處│ │承太營造、│ │ │ │ │800路面 │ │ │鈶富營造 │ │ │ │ │整修工程│ │ │ │ │ ├─┼────┼────┼────┼────┼─────┼─────┤ │9 │92年10月│台9線267│第四區養│東鈺營造│承太營造、│930萬元 │ │ │1日 │k+5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273k路面│ │ │璉嶸營造 │ │ │ │ │整修工程│ │ │ │ │ ├─┼────┼────┼────┼────┼─────┼─────┤ │1 │92年10月│台9線289│同編號6 │勝源營造│承太營造、│788萬元 │ │0 │1日 │k+500至│ │ │璉嶸營造、│ │ │ │ │296k路面│ │ │齊昱營造 │ │ │ │ │整修工程│ │ │ │ │ ├─┼────┼────┼────┼────┼─────┼─────┤ │1 │92年10月│花65、75│花蓮縣政│勝源營造│東鈺營造、│428萬元 │ │1 │14日 │鄉道路面│府 │ │長富營造(│ │ │ │ │整修工程│ │ │丁○○) │ │ ├─┼────┼────┼────┼────┼─────┼─────┤ │1 │92年10月│花52線鄉│同編號1 │同編號1 │璉嶸營造、│206萬元 │ │2 │14日 │道路面整│ │ │長富營造、│ │ │ │ │修工程 │ │ │鈶富營造、│ │ │ │ │ │ │ │忠信土木包│ │ │ │ │ │ │ │工業 │ │ ├─┼────┼────┼────┼────┼─────┼─────┤ │1 │92年10月│花22、29│同編號1 │同編號1 │東鈺營造、│640萬元 │ │3 │14日 │鄉道路面│ │ │長富營造 │ │ │ │ │整修工程│ │ │ │ │ ├─┼────┼────┼────┼────┼─────┼─────┤ │1 │92年10月│花5、8、│同編號1 │東鈺營造│勝源營造、│295萬元 │ │4 │15日 │9線鄉道 │ │ │長富營造、│ │ │ │ │路面整修│ │ │齊昱營造 │ │ │ │ │工程 │ │ │ │ │ ├─┼────┼────┼────┼────┼─────┼─────┤ │1 │92年10月│花15、18│同編號1 │勝源營造│萬鑫營造、│386萬元 │ │5 │18日 │線鄉道路│ │ │齊昱營造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2年11月│花51、64│同編號1 │勝源營造│長富營造、│435萬元 │ │6 │11日 │線路面整│ │ │萬鑫營造、│ │ │ │ │修工程 │ │ │齊昱營造 │ │ ├─┼────┼────┼────┼────┼─────┼─────┤ │1 │92年11月│吉安鄉太│花蓮縣吉│勝源營造│長富營造、│347萬8千元│ │7 │11日 │昌村、慶│安鄉公所│ │萬鑫營造、│ │ │ │ │豐村中山│ │ │齊昱營造 │ │ │ │ │路轄區等│ │ │ │ │ │ │ │破損及危│ │ │ │ │ │ │ │險路面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1 │92年11月│國福里道│花蓮縣花│勝源營造│長富營造、│147萬8千元│ │8 │26日 │路改善工│蓮市公所│ │萬鑫營造、│ │ │ │ │程 │ │ │鈶保營造 │ │ │ │ │ │ │ │ │ │ ├─┼────┼────┼────┼────┼─────┼─────┤ │1 │92年11月│秀林鄉崇│花蓮縣政│勝源營造│長富營造、│256萬7千元│ │9 │27日 │德、秀林│府 │ │萬鑫營造 │ │ │ │ │、景美、│ │ │ │ │ │ │ │佳民村轄│ │ │ │ │ │ │ │區道路工│ │ │ │ │ │ │ │程 │ │ │ │ │ ├─┼────┼────┼────┼────┼─────┼─────┤ │2 │92年12月│壽豐鄉街│花蓮縣壽│璉嶸營造│勝源營造、│546萬元 │ │0 │24日 │道路養護│豐鄉公所│ │萬鑫營造 │ │ │ │ │工程 │ │ │ │ │ ├─┼────┼────┼────┼────┼─────┼─────┤ │2 │92年12月│壽豐鄉道│同編號12│勝源營造│萬鑫營造、│468萬元 │ │1 │26日 │路養護工│ │ │璉嶸營造 │ │ │ │ │程 │ │ │ │ │ ├─┼────┼────┼────┼────┼─────┼─────┤ │2 │92年12月│東西8農 │花蓮縣瑞│勝源營造│萬鑫營造、│106萬元 │ │2 │26日 │路改善工│穗鄉公所│ │璉嶸營造、│ │ │ │ │程 │ │ │鈶富營造 │ │ ├─┼────┼────┼────┼────┼─────┼─────┤ │2 │92年12月│東西1、2│同編號1 │勝源營造│萬鑫營造、│373萬元 │ │3 │30日 │、3、4、│ │ │璉嶸營造、│ │ │ │ │6、9農路│ │ │鈶富營造 │ │ │ │ │改善工程│ │ │ │ │ ├─┼────┼────┼────┼────┼─────┼─────┤ │2 │93年2月 │台11線10│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1630萬元 │ │4 │16日 │k+483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18k+412│ │ │ │ │ │ │ │挖掘路面│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2 │93年2月 │193線1k │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580萬元 │ │5 │16日 │+930至 │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16k+713│ │ │ │ │ │ │ │挖掘路面│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2 │93年10月│台9線222│第四區養│萬鑫營造│璉嶸營造、│400萬元 │ │6 │19日 │k+5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24k+50│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2 │93年10月│台8線128│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446萬元 │ │7 │27日 │k至31k路│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面整修工│ │ │長富營造 │ │ │ │ │程 │ │ │ │ │ ├─┼────┼────┼────┼────┼─────┼─────┤ │2 │93年10月│花75線古│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集英營造、│225萬元 │ │8 │29日 │風白端社│府 │ │萬鑫營造 │ │ │ │ │區鄉道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2 │93年12月│水璉村往│花蓮縣壽│集英營造│萬鑫營造、│280萬元 │ │9 │14日 │米棧村聯│豐鄉公所│ │承太營造 │ │ │ │ │絡道路工│ │ │ │ │ │ │ │程 │ │ │ │ │ ├─┼────┼────┼────┼────┼─────┼─────┤ │3 │93年12月│台8線160│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685萬元 │ │0 │17日 │k+169至│護工程處│ │集英營造 │ │ │ │ │165k挖掘│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3 │93年12月│玉里鎮內│花蓮縣玉│集英營造│勝立營造、│725萬元 │ │1 │28日 │路面修復│里鎮公所│ │萬鑫營造、│ │ │ │ │工程 │ │ │鈶富營造 │ │ ├─┼────┼────┼────┼────┼─────┼─────┤ │3 │93年12月│全鄉各村│花蓮縣吉│集英營造│萬鑫營造、│1346萬元 │ │2 │29日 │電力、電│安鄉公所│ │勝源營造 │ │ │ │ │信、自來│ │ │ │ │ │ │ │水公司等│ │ │ │ │ │ │ │管線單位│ │ │ │ │ │ │ │挖掘道路│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3 │93年3月9│台9線200│第四區養│萬鑫營造│勝源營造、│630萬元 │ │3 │日 │k+800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202k+ │ │ │ │ │ │ │ │420、204│ │ │ │ │ │ │ │k+100至│ │ │ │ │ │ │ │205+300│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3 │93年3月 │台9線237│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810萬元 │ │4 │11日 │k+9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240k路面│ │ │集英營造 │ │ │ │ │整修工程│ │ │ │ │ ├─┼────┼────┼────┼────┼─────┼─────┤ │3 │93年3月 │台9線234│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277萬元 │ │5 │18日 │k+500至│護工程處│ │集英營造 │ │ │ │ │244k+70│ │ │ │ │ │ │ │0路面整 │ │ │ │ │ │ │ │修工程 │ │ │ │ │ ├─┼────┼────┼────┼────┼─────┼─────┤ │3 │93年3月 │台18線 │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510萬元 │ │6 │19日 │202k+ │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930至206│ │ │ │ │ │ │ │k+500路│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3 │93年3月 │花40、41│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302萬元 │ │7 │24日 │線鄉道路│府 │ │鈶堡營造、│ │ │ │ │面整修工│ │ │承太營造、│ │ │ │ │程 │ │ │集英營造 │ │ ├─┼────┼────┼────┼────┼─────┼─────┤ │3 │93年3月 │花43-3線│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338萬元 │ │8 │24日 │及中長路│府 │ │鈶堡營造、│ │ │ │ │鄉道路面│ │ │承太營造、│ │ │ │ │整修工程│ │ │集英營造 │ │ ├─┼────┼────┼────┼────┼─────┼─────┤ │3 │93年3月 │193線107│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210萬元 │ │9 │26日 │k+400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108k+ │ │ │ │ │ │ │ │5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4 │93年3月 │193線78k│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232萬2千元│ │0 │26日 │+700至 │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80k+500│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4 │93年4月6│吉安鄉文│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175萬元 │ │1 │日 │化七街等│府 │ │鈶堡營造、│ │ │ │ │三項路面│ │ │集英營造 │ │ │ │ │改善工程│ │ │ │ │ ├─┼────┼────┼────┼────┼─────┼─────┤ │4 │93年4月9│台9線250│第四區養│萬鑫營造│勝源營造、│391萬元 │ │2 │日 │k+780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251k+ │ │ │ │ │ │ │ │9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4 │93年4月9│台9線271│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710萬元 │ │3 │日 │k+25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84k+ │ │ │ │ │ │ │ │4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4 │93年4月 │193線19k│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855萬元 │ │4 │28日 │+500至 │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2k+360│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4 │93年6月 │台9線306│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486萬元 │ │5 │11日 │k+324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308k+66│ │ │ │ │ │ │ │8路面整 │ │ │ │ │ │ │ │修工程 │ │ │ │ │ ├─┼────┼────┼────┼────┼─────┼─────┤ │4 │93年6月 │193線65k│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309萬 │ │6 │13日 │4至67k+│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5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4 │93年7月7│台11丙線│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1060萬元 │ │7 │日 │15k至18k│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600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4 │93年7月 │台8線122│第四區養│勝立營造│萬鑫營造、│345萬元 │ │8 │28日 │k+867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125k+ │ │ │ │ │ │ │ │8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4 │93年8月 │吉安鄉鄉│花蓮縣吉│萬鑫營造│勝源營造、│174萬6千元│ │9 │10日 │道養護工│安鄉公所│ │長富營造 │ │ │ │ │程 │ │ │ │ │ ├─┼────┼────┼────┼────┼─────┼─────┤ │5 │93年8月 │花83線富│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集英營造、│101萬元 │ │0 │18日 │民村鄉道│府 │ │忠信土木包│ │ │ │ │改善工程│ │ │工業 │ │ ├─┼────┼────┼────┼────┼─────┼─────┤ │5 │93年8月 │全鄉各村│花蓮縣吉│勝源營造│萬鑫營造、│175萬元 │ │1 │27日 │道路修復│安鄉公所│ │集英營造、│ │ │ │ │工程第一│ │ │齊昱營造 │ │ │ │ │期 │ │ │ │ │ ├─┼────┼────┼────┼────┼─────┼─────┤ │5 │93年9月 │台9線203│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565萬元 │ │2 │24日 │k+3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04k+ │ │ │ │ │ │ │ │550、205│ │ │ │ │ │ │ │k+200至│ │ │ │ │ │ │ │206k+ │ │ │ │ │ │ │ │6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5 │94年1月 │台8線165│第四區養│萬鑫營造│璉嶸營造、│703萬元 │ │3 │5日 │k至169k │護工程處│ │勝立營造、│ │ │ │ │+594挖 │ │ │長富營造 │ │ │ │ │掘路面修│ │ │ │ │ │ │ │復工程 │ │ │ │ │ ├─┼────┼────┼────┼────┼─────┼─────┤ │5 │94年3月 │花蓮市主│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集英營造、│134萬8千元│ │4 │16日 │學里中福│府 │ │萬鑫營造 │ │ │ │ │路、中和│ │ │ │ │ │ │ │街路面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5 │94年3月 │台9線251│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730萬元 │ │5 │16日 │k+892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55k+ │ │ │承太營造 │ │ │ │ │72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5 │94年3月 │台9線263│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434萬元 │ │6 │18日 │k+336至│護工程處│ │萬鑫營造 │ │ │ │ │265k+ │ │ │ │ │ │ │ │5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5 │94年3月 │台9線170│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303萬元 │ │7 │18日 │k+860至│護工程處│ │萬鑫營造 │ │ │ │ │172k+ │ │ │ │ │ │ │ │100、 │ │ │ │ │ │ │ │173k+ │ │ │ │ │ │ │ │830至175│ │ │ │ │ │ │ │k路面整 │ │ │ │ │ │ │ │修工程 │ │ │ │ │ ├─┼────┼────┼────┼────┼─────┼─────┤ │5 │94年3月 │台11甲線│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605萬元 │ │8 │23日 │1k+900 │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至3k+ │ │ │ │ │ │ │ │480、7k │ │ │ │ │ │ │ │至10k路 │ │ │ │ │ │ │ │面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5 │94年3月 │秀林鄉文│花蓮縣政│璉嶸營造│勝立營造、│225萬元 │ │9 │23日 │蘭村合歡│府 │ │萬鑫營造 │ │ │ │ │飯店旁聯│ │ │ │ │ │ │ │絡道路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6 │94年4月 │花15線建│花蓮縣政│勝立營造│萬鑫營造、│148萬元 │ │0 │20日 │林街道路│府 │ │集英營造 │ │ │ │ │改善程 │ │ │ │ │ ├─┼────┼────┼────┼────┼─────┼─────┤ │6 │94年5月 │全鄉各村│花蓮縣吉│萬鑫營造│集英營造、│860萬元 │ │1 │10日 │電力、電│安鄉公所│ │勝立營造、│ │ │ │ │信、自來│ │ │承太營造 │ │ │ │ │水公司等│ │ │ │ │ │ │ │管線單位│ │ │ │ │ │ │ │挖掘道路│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6 │94年5月 │台11丙線│第四區養│璉嶸營造│東鈺營造、│410萬元 │ │2 │25日 │0k至0k+│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550、5k │ │ │長富營造 │ │ │ │ │+550至 │ │ │ │ │ │ │ │7k+20挖│ │ │ │ │ │ │ │掘路面整│ │ │ │ │ │ │ │修工程 │ │ │ │ │ ├─┼────┼────┼────┼────┼─────┼─────┤ │6 │94年5月 │玉里鎮內│花蓮縣玉│集英營造│勝立營造、│228萬元 │ │3 │26日 │路面改善│里鎮公所│ │萬鑫營造 │ │ │ │ │工程 │ │ │ │ │ ├─┼────┼────┼────┼────┼─────┼─────┤ │6 │94年5月 │花蓮市中│花蓮縣政│勝立營造│萬鑫營造、│137萬6千元│ │4 │27日 │央三段道│府 │ │集英營造 │ │ │ │ │路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6 │94年5月 │台9線284│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680萬元 │ │5 │27日 │k+48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87k+ │ │ │ │ │ │ │ │120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6 │94年5月 │台11丙線│第四區養│東鈺營造│勝源營造、│490萬元 │ │6 │31日 │12k+600│護工程處│(庚○○│璉嶸營造 │ │ │ │ │至13k+ │ │) │ │ │ │ │ │700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6 │94年5月 │台9線184│第四區養│璉嶸營造│東鈺營造、│688萬元 │ │7 │31日 │k+21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185k+ │ │ │ │ │ │ │ │220、185│ │ │ │ │ │ │ │k+960至│ │ │ │ │ │ │ │187k+20│ │ │ │ │ │ │ │、192k+│ │ │ │ │ │ │ │900至195│ │ │ │ │ │ │ │k+500 │ │ │ │ │ │ │ │挖掘路面│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6 │94年6月 │新城鄉嘉│花蓮縣政│集英營造│萬鑫營造、│135萬元 │ │8 │1日 │里村官舍│府 │ │勝源營造 │ │ │ │ │道路改善│ │ │ │ │ │ │ │工程 │ │ │ │ │ ├─┼────┼────┼────┼────┼─────┼─────┤ │6 │94年6月 │台11線52│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670萬元 │ │9 │23日 │k+5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58k+75 │ │ │ │ │ │ │ │挖掘路面│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7 │94年7月6│花蓮市美│花蓮縣政│勝立營造│萬鑫營造、│227萬元 │ │0 │日 │崙地區化│府 │ │長富營造、│ │ │ │ │道路、民│ │ │集英營造 │ │ │ │ │權路及中│ │ │ │ │ │ │ │美二街道│ │ │ │ │ │ │ │路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7 │94年8月 │94年度花│花蓮縣政│勝立營造│萬鑫營造、│277萬元 │ │1 │10日 │蓮市基礎│府 │ │集英營造、│ │ │ │ │建設工程│ │ │長富營造 │ │ ├─┼────┼────┼────┼────┼─────┼─────┤ │7 │94年8月 │台9丙線8│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364萬元 │ │2 │12日 │k+793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11k+403│ │ │泰亞營造 │ │ │ │ │挖掘路面│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7 │94年8月 │台9線231│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643萬元 │ │3 │17日 │k+900至│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 │232k+70│ │ │東鈺營造 │ │ │ │ │0路基路 │ │ │ │ │ │ │ │面翻修工│ │ │ │ │ │ │ │程 │ │ │ │ │ ├─┼────┼────┼────┼────┼─────┼─────┤ │7 │94年8月 │94年度花│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288萬元 │ │4 │31 日 │蓮市基層│府 │ │璉嶸營造、│ │ │ │ │建設工程│ │ │東鈺營造 │ │ ├─┼────┼────┼────┼────┼─────┼─────┤ │7 │94年8月 │94年度玉│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246萬6千元│ │5 │31日 │里鎮基層│府 │ │集英營造 │ │ │ │ │建設工程│ │ │ │ │ ├─┼────┼────┼────┼────┼─────┼─────┤ │7 │94年9月7│94年度村│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188萬元 │ │6 │日 │里基層建│府 │ │集英營造 │ │ │ │ │設工程(│ │ │ │ │ │ │ │壽豐鄉)│ │ │ │ │ ├─┼────┼────┼────┼────┼─────┼─────┤ │7 │94年9月 │台8線179│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205萬8千元│ │7 │27日 │k至180k │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600挖 │ │ │泰亞營造 │ │ │ │ │掘路面整│ │ │ │ │ │ │ │修工程 │ │ │ │ │ ├─┼────┼────┼────┼────┼─────┼─────┤ │7 │94年9月 │台9線157│第四區養│璉嶸營造│勝源營造、│264萬5千元│ │8 │27日 │k+500至│護工程處│ │萬鑫營造 │ │ │ │ │158k+ │ │ │ │ │ │ │ │730挖掘 │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7 │94年9月 │源城里大│花蓮縣玉│集英營造│萬鑫營造、│183萬5千元│ │9 │28日 │禹里路面│里鎮公所│ │勝立營造 │ │ │ │ │改善工程│ │ │ │ │ ├─┼────┼────┼────┼────┼─────┼─────┤ │8 │94年9月 │台18線19│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567萬元 │ │0 │30日 │1k+990 │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至197k+│ │ │長富營造 │ │ │ │ │600挖掘 │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8 │94年11月│光復鄉中│花蓮縣政│東新營造│勝立營造、│610萬元 │ │1 │2日 │央路拓寬│府 │有限公司│長富營造 │ │ │ │ │工程 │ │(富勝瀝│ │ │ │ │ │ │ │青) │ │ │ ├─┼────┼────┼────┼────┼─────┼─────┤ │8 │94年11月│瑞穗鄉路│花蓮縣瑞│集英營造│勝立營造、│419萬元 │ │2 │10日 │面修復工│穗鄉公所│ │萬鑫營造 │ │ │ │ │程 │ │ │ │ │ ├─┼────┼────┼────┼────┼─────┼─────┤ │8 │94年11月│193線87k│花蓮縣政│勝立營造│萬鑫營造、│407萬元 │ │3 │16日 │至89k+ │府 │ │璉嶸營造、│ │ │ │ │160路面 │ │ │東鈺營造 │ │ │ │ │改善工程│ │ │ │ │ ├─┼────┼────┼────┼────┼─────┼─────┤ │8 │94年11月│鹽寮嶺頂│花蓮縣壽│勝立營造│萬鑫營造、│289萬元 │ │4 │23日 │產業道路│豐鄉公所│ │集英營造 │ │ │ │ │修復工程│ │ │ │ │ ├─┼────┼────┼────┼────┼─────┼─────┤ │8 │94年11月│瑞穗鄉道│花蓮縣瑞│勝立營造│集英營造、│232萬5千元│ │5 │30日 │及花64線│穗鄉公所│ │長富營造 │ │ │ │ │道路養護│ │ │ │ │ │ │ │工程 │ │ │ │ │ ├─┼────┼────┼────┼────┼─────┼─────┤ │8 │94年12月│玉里鎮內│花蓮縣玉│勝源營造│集英營造、│218萬元 │ │6 │13日 │路面及排│里鎮公所│ │萬鑫營造 │ │ │ │ │水溝改善│ │ │ │ │ │ │ │工程 │ │ │ │ │ ├─┼────┼────┼────┼────┼─────┼─────┤ │8 │94年12月│玉里鎮內│花蓮縣玉│集英營造│勝立營造、│696萬元 │ │7 │13日 │各里路面│里鎮公所│ │萬鑫營造 │ │ │ │ │改善工程│ │ │ │ │ ├─┼────┼────┼────┼────┼─────┼─────┤ │8 │94年12月│南華部落│花蓮縣吉│集英營造│勝源營造、│252萬元 │ │8 │20日 │聯絡道路│安鄉公所│ │長富營造、│ │ │ │ │改善工程│ │ │萬鑫營造、│ │ │ │ │ │ │ │承太營造、│ │ │ │ │ │ │ │泰亞營造 │ │ ├─┼────┼────┼────┼────┼─────┼─────┤ │8 │94年12月│稻香部落│花蓮縣吉│昌懋營造│萬鑫營造、│136萬元 │ │9 │22日 │環境改善│安鄉公所│ │集英營造、│ │ │ │ │工程 │ │ │勝源營造 │ │ ├─┼────┼────┼────┼────┼─────┼─────┤ │9 │94年12月│光華部落│花蓮縣吉│泰亞營造│萬鑫營造、│192萬5千元│ │0 │27日 │巷道養護│安鄉公所│ │勝源營造 │元 │ │ │ │工程 │ │ │ │ │ ├─┼────┼────┼────┼────┼─────┼─────┤ │9 │94年12月│各村污水│花蓮縣吉│萬鑫營造│勝源營造、│812萬元 │ │1 │27日 │、電力、│安鄉公所│ │泰亞營造 │ │ │ │ │電信、自│ │ │ │ │ │ │ │來水單位│ │ │ │ │ │ │ │挖掘道路│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9 │95年1月 │洛韶工務│第四區養│勝源營造│承太營造、│211萬元 │ │2 │3日 │段95年度│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路面坑洞│ │ │ │ │ │ │ │修補工程│ │ │ │ │ ├─┼────┼────┼────┼────┼─────┼─────┤ │9 │95年3月1│95年市區│花蓮縣花│璉嶸營造│勝立營造、│1498萬元 │ │3 │日 │管線挖掘│蓮市公所│ │東鈺營造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9 │95年3月 │台9線179│第四區養│萬鑫營造│勝源營造、│418萬元 │ │4 │14日 │k+750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181k+ │ │ │ │ │ │ │ │260掘路 │ │ │ │ │ │ │ │面修復工│ │ │ │ │ │ │ │程 │ │ │ │ │ ├─┼────┼────┼────┼────┼─────┼─────┤ │9 │95年3月 │台11線27│第四區養│璉嶸營造│勝源營造、│712萬元 │ │5 │14日 │k至30k挖│護工程處│ │鈶富營造 │ │ │ │ │掘路面整│ │ │ │ │ │ │ │修工程 │ │ │ │ │ ├─┼────┼────┼────┼────┼─────┼─────┤ │9 │95年3月 │台9線313│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507萬5千元│ │6 │21日 │k+300至│護工程處│ │集英營造 │ │ │ │ │314k、31│ │ │ │ │ │ │ │6k+150 │ │ │ │ │ │ │ │至316k+│ │ │ │ │ │ │ │55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9 │95年3月 │台9線269│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592萬8千元│ │7 │21日 │k+5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70k+ │ │ │ │ │ │ │ │8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9 │95年3月 │台9線198│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801萬2千元│ │8 │28日 │k至199k │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00+ │ │ │ │ │ │ │ │600至200│ │ │ │ │ │ │ │+800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9 │95年4月 │全鄉各村│花蓮縣吉│泰亞營造│萬鑫營造、│703萬6千元│ │9 │7日 │污水、電│安鄉公所│ │璉嶸營造、│ │ │ │ │力、電信│ │ │勝源營造 │ │ │ │ │、自來水│ │ │ │ │ │ │ │公司管線│ │ │ │ │ │ │ │單位挖掘│ │ │ │ │ │ │ │道路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4月 │壽豐鄉道│花蓮縣壽│璉嶸營造│萬鑫營造、│230萬元 │ │0 │28日 │養護工程│豐鄉公所│ │勝立營造 │ │ │0 │ │ │ │ │ │ │ ├─┼────┼────┼────┼────┼─────┼─────┤ │1 │95年5月 │花蓮市明│花蓮縣政│集英營造│萬鑫營造、│178萬元 │ │0 │3日 │禮路道路│府 │ │勝立營造 │ │ │1 │ │改善工程│ │ │ │ │ ├─┼────┼────┼────┼────┼─────┼─────┤ │1 │95年5月9│全鄉道路│花蓮縣吉│璉嶸營造│泰亞營造、│136萬元 │ │0 │日 │改善工程│安鄉公所│ │勝立營造、│ │ │2 │ │ │ │ │萬鑫營造 │ │ ├─┼────┼────┼────┼────┼─────┼─────┤ │1 │95年5月 │鳳林鎮花│花蓮縣政│萬鑫營造│鈶富營造、│220萬元 │ │0 │10日 │44線及46│府 │ │璉嶸營造、│ │ │3 │ │路面改善│ │ │勝立營造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5月 │花蓮市華│花蓮縣政│萬鑫營造│鈶富營造、│265萬 │ │0 │10日 │西路路面│府 │ │璉嶸營造、│ │ │4 │ │改善工程│ │ │勝立營造 │ │ ├─┼────┼────┼────┼────┼─────┼─────┤ │1 │95年5月 │花蓮市區│花蓮縣花│東鈺營造│勝立營造、│167萬元 │ │0 │17日 │內路面改│蓮市公所│(丁○○│璉嶸營造、│ │ │5 │ │善工程 │ │) │萬鑫營造 │ │ ├─┼────┼────┼────┼────┼─────┼─────┤ │1 │95年6月2│花蓮市中│花蓮縣政│東鈺營造│集英營造、│192萬元 │ │0 │日 │央路三段│府 │(丁○○│泰亞營造、│ │ │6 │ │路面改善│ │) │勝立營造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6月2│台11線23│第四區養│勝源營造│泰亞營造、│878萬元 │ │0 │日 │k至27k挖│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7 │ │掘路面修│ │ │ │ │ │ │ │復工程 │ │ │ │ │ ├─┼────┼────┼────┼────┼─────┼─────┤ │1 │95年6月 │193線北 │花蓮縣政│東鈺營造│璉嶸營造、│266萬元 │ │0 │21日 │濱街路面│府 │(丁○○│泰亞營造、│ │ │8 │ │改善工程│ │) │勝立營造 │ │ ├─┼────┼────┼────┼────┼─────┼─────┤ │1 │95年7月 │吉安鄉太│花蓮縣吉│泰亞營造│勝立營造、│132萬元 │ │0 │11日 │昌路及和│安鄉公所│ │璉嶸營造、│ │ │9 │ │平路道路│ │ │萬鑫營造 │ │ │ │ │整修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5年7月 │台9線292│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848萬元 │ │1 │21日 │k+600至│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0 │ │293k+90│ │ │ │ │ │ │ │0、301k │ │ │ │ │ │ │ │+400至3│ │ │ │ │ │ │ │02k+530│ │ │ │ │ │ │ │挖掘路面│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1 │95年7月 │台14甲線│第四區養│璉嶸營造│勝源營造、│887萬元 │ │1 │21日 │33k至41k│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1 │ │+719挖 │ │ │ │ │ │ │ │掘路面修│ │ │ │ │ │ │ │復工程 │ │ │ │ │ ├─┼────┼────┼────┼────┼─────┼─────┤ │1 │95年7月 │台11甲線│第四區養│集英營造│勝源營造、│288萬元 │ │1 │25日 │17k+950│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2 │ │至19k+ │ │ │ │ │ │ │ │250挖掘 │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8月1│平和部落│花蓮縣壽│東鈺營造│泰亞營造、│209萬9千元│ │1 │日 │聯絡道路│豐鄉公所│(丁○○│勝立營造 │ │ │3 │ │工程 │ │) │ │ │ ├─┼────┼────┼────┼────┼─────┼─────┤ │1 │95年8月 │共和部落│花蓮縣壽│東鈺營造│泰亞營造、│99萬8千元 │ │1 │1日 │聯絡道路│豐鄉公所│(丁○○│勝立營造 │ │ │4 │ │工程 │ │) │ │ │ ├─┼────┼────┼────┼────┼─────┼─────┤ │1 │95年8月 │台9線231│第四區養│泰亞營造│璉嶸營造、│647萬8千元│ │1 │2日 │k+4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5 │ │+900、 │ │ │ │ │ │ │ │234k+20│ │ │ │ │ │ │ │0至236k │ │ │ │ │ │ │ │+550、2│ │ │ │ │ │ │ │42k+700│ │ │ │ │ │ │ │至243k+│ │ │ │ │ │ │ │550挖掘 │ │ │ │ │ │ │ │路面整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8月2│台11線11│第四區養│萬鑫營造│璉嶸營造、│867萬元 │ │1 │日 │k+5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6 │ │15k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8月 │吉安鄉各│花蓮縣吉│泰亞營造│璉嶸營造、│430萬元 │ │1 │22日 │村污水、│安鄉公所│ │勝源營造 │ │ │7 │ │電力、電│ │ │ │ │ │ │ │信、自來│ │ │ │ │ │ │ │水公司管│ │ │ │ │ │ │ │線單位挖│ │ │ │ │ │ │ │掘道路修│ │ │ │ │ │ │ │復工程 │ │ │ │ │ ├─┼────┼────┼────┼────┼─────┼─────┤ │1 │95年10月│花蓮市富│花蓮縣政│萬鑫營造│璉嶸營造、│182萬元 │ │1 │4日 │強路道路│府 │ │勝立營造 │ │ │8 │ │改善工程│ │ │ │ │ ├─┼────┼────┼────┼────┼─────┼─────┤ │1 │95年11月│市區路面│花蓮縣花│勝立營造│萬鑫營造、│408萬元 │ │1 │15日 │申挖修補│蓮市公所│ │璉嶸營造、│ │ │9 │ │工程第二│ │ │泰亞營造 │ │ │ │ │期 │ │ │ │ │ ├─┼────┼────┼────┼────┼─────┼─────┤ │1 │95年11月│台9線308│第四區養│勝源營造│集英營造、│485萬 │ │2 │17日 │k+160至│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0 │ │310k+50│ │ │ │ │ │ │ │0挖掘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5年11月│台11線15│第四區養│萬鑫營造│勝源營造、│900萬元 │ │2 │22日 │k至18k+│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1 │ │470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1月│台9線196│第四區養│泰亞營造│勝源營造、│880萬元 │ │2 │23日 │k至198k │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2 │ │挖掘路面│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1 │95年11月│台11線9k│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922萬元 │ │2 │23日 │至11k+ │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3 │ │500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1月│長良里道│花蓮縣玉│勝立營造│萬鑫營造、│108萬元 │ │2 │29日 │路改善工│里鎮公所│ │泰亞營造 │ │ │4 │ │程 │ │ │ │ │ ├─┼────┼────┼────┼────┼─────┼─────┤ │1 │95年11月│台9線276│第四區養│集英營造│泰亞營造、│206萬元 │ │2 │29日 │k+428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5 │ │278k+ │ │ │ │ │ │ │ │500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1月│台9線273│第四區養│集英營造│泰亞營造、│904萬元 │ │2 │29日 │k+9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6 │ │276k+55│ │ │ │ │ │ │ │0挖掘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5年11月│台9線281│第四區養│勝源營造│集英營造、│230萬元 │ │2 │30日 │k+262至│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7 │ │282k+ │ │ │ │ │ │ │ │242挖掘 │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2月│花蓮工務│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533萬元 │ │2 │5日 │段轄區96│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8 │ │年度路面│ │ │ │ │ │ │ │坑洞修補│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2月│玉里工務│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211萬元 │ │2 │5日 │段轄區96│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9 │ │年度路面│ │ │ │ │ │ │ │坑洞修補│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2月│花蓮市重│花蓮縣政│萬鑫營造│泰亞營造、│110萬元 │ │3 │6日 │慶街道路│府 │ │勝立營造 │ │ │0 │ │改善工程│ │ │ │ │ ├─┼────┼────┼────┼────┼─────┼─────┤ │1 │95年12月│台9線289│第四區養│泰亞營造│勝源營造、│655萬元 │ │3 │8日 │k+100至│護工程處│ │集英營造 │ │ │1 │ │301k+40│ │ │ │ │ │ │ │0挖掘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5年12月│全鄉污水│花蓮縣吉│璉嶸營造│萬鑫營造、│900萬元 │ │3 │8日 │管線單位│安鄉公所│ │泰亞營造、│ │ │2 │ │挖掘道路│ │ │勝立營造 │ │ │ │ │修復工程│ │ │ │ │ ├─┼────┼────┼────┼────┼─────┼─────┤ │1 │95年12月│台11丙線│第四區養│泰亞營造│璉嶸營造、│560萬元 │ │3 │13日 │10k至12k│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3 │ │+412挖 │ │ │ │ │ │ │ │掘路面整│ │ │ │ │ │ │ │修工程 │ │ │ │ │ ├─┼────┼────┼────┼────┼─────┼─────┤ │1 │95年12月│台11丙線│第四區養│璉嶸營造│璉嶸營造、│806萬元 │ │3 │13日 │13k+800│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4 │ │至15k挖 │ │ │ │ │ │ │ │掘路面修│ │ │ │ │ │ │ │復工程 │ │ │ │ │ ├─┼────┼────┼────┼────┼─────┼─────┤ │1 │95年12月│新城鄉 │花蓮縣政│萬鑫營造│泰亞營造、│110萬元 │ │3 │13日 │193線0k │府 │ │勝立營造 │ │ │5 │ │至1k路面│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 │ ├─┼────┼────┼────┼────┼─────┼─────┤ │1 │95年12月│玉里鎮國│花蓮縣政│萬鑫營造│璉嶸營造、│155萬元 │ │3 │20日 │武里道路│府 │ │泰亞營造、│ │ │6 │ │改善工程│ │ │勝立營造 │ │ ├─┼────┼────┼────┼────┼─────┼─────┤ │1 │95年12月│吉安鄉 │花蓮縣政│萬鑫營造│璉嶸營造、│222萬元 │ │3 │20日 │193線20k│府 │ │泰亞營造、│ │ │7 │ │至22k路 │ │ │勝立營造 │ │ │ │ │面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1 │96年1月4│台9線192│第四區養│東鈺營造│泰亞營造、│860萬元 │ │3 │日 │k+500至│護工程處│(庚○○│璉嶸營造 │ │ │8 │ │196k挖掘│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1 │96年1月4│台8線131│第四區養│泰亞營造│萬鑫營造、│526萬元 │ │3 │日 │k+100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9 │ │133k+ │ │ │ │ │ │ │ │700挖掘 │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1 │96年1月 │96年市區│花蓮縣花│勝立營造│泰亞營造、│1380萬元 │ │4 │24日 │路面申挖│蓮市公所│ │萬鑫營造 │ │ │0 │ │修補工程│ │ │ │ │ ├─┼────┼────┼────┼────┼─────┼─────┤ │1 │96年1月 │193線東 │花蓮縣政│萬鑫營造│泰亞營造、│520萬元 │ │4 │26日 │岸街路面│府 │ │勝立營造 │ │ │1 │ │改善工程│ │ │ │ │ ├─┼────┼────┼────┼────┼─────┼─────┤ │1 │96年4月 │玉里鎮中│花蓮縣政│勝源營造│泰亞營造、│252萬元 │ │4 │18日 │山路道路│府 │ │萬鑫營造 │ │ │2 │ │改善工程│ │ │ │ │ ├─┼────┼────┼────┼────┼─────┼─────┤ │1 │96年4月 │台9線179│第四區養│萬鑫營造│泰亞營造、│358萬元 │ │4 │18日 │k+27至 │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3 │ │179k+90│ │ │勝源營造 │ │ │ │ │6挖掘路 │ │ │ │ │ │ │ │面修復工│ │ │ │ │ │ │ │程 │ │ │ │ │ ├─┼────┼────┼────┼────┼─────┼─────┤ │1 │96年4月 │台11丙線│第四區養│萬鑫營造│泰亞營造、│547萬元 │ │4 │18日 │15k+471│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4 │ │至17k+ │ │ │勝源營造 │ │ │ │ │128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6年4月 │193線93k│花蓮縣政│勝源營造│泰亞營造、│368萬 │ │4 │25日 │+500至 │府 │ │萬鑫營造 │ │ │5 │ │95k+200│ │ │ │ │ │ │ │路面改善│ │ │ │ │ │ │ │工程 │ │ │ │ │ ├─┼────┼────┼────┼────┼─────┼─────┤ │1 │96年4月 │壽豐鄉豐│花蓮縣政│萬鑫營造│勝源營造、│110萬元 │ │4 │25日 │裡村豐坪│府 │ │泰亞營造 │ │ │6 │ │村道路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1 │96年5月1│吉安鄉道│花蓮縣吉│泰亞營造│勝源營造、│450萬元 │ │4 │日 │路養護工│安鄉公所│ │萬鑫營造 │ │ │7 │ │程 │ │ │ │ │ ├─┼────┼────┼────┼────┼─────┼─────┤ │1 │96年5月 │瑞穗鄉 │花蓮縣政│集英營造│泰亞營造、│390萬元 │ │4 │16日 │193線路 │府 │ │齊昱營造 │ │ │8 │ │面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1 │96年5月 │96年度道│花蓮縣壽│泰亞營造│齊昱營造、│223萬6千元│ │4 │28日 │路橋樑工│豐鄉公所│ │勝源營造 │ │ │9 │ │程道路養│ │ │ │ │ │ │ │護計劃 │ │ │ │ │ ├─┼────┼────┼────┼────┼─────┼─────┤ │1 │96年5月 │玉里鎮松│花蓮縣政│泰亞營造│齊昱營造、│104萬5千元│ │5 │30日 │浦里16鄰│府 │ │勝源營造 │ │ │0 │ │道路改善│ │ │ │ │ │ │ │工程 │ │ │ │ │ ├─┼────┼────┼────┼────┼─────┼─────┤ │1 │96年6月2│台11線19│第四區養│璉嶸營造│泰亞營造、│850萬元 │ │5 │1日 │k至27k+│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1 │ │200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6年7月3│全鄉各村│花蓮縣吉│萬鑫營造│泰亞營造、│500萬元 │ │5 │日 │管線單位│安鄉公所│ │勝源營造 │ │ │2 │ │挖掘道路│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1 │96年7月6│96年縣道│花蓮縣花│萬鑫營造│泰亞營造、│142萬元 │ │5 │日 │養護工程│蓮市公所│ │勝源營造 │ │ │3 │ │ │ │ │ │ │ ├─┼────┼────┼────┼────┼─────┼─────┤ │1 │96年7月 │玉里鎮大│花蓮縣玉│泰亞營造│勝源營造、│734萬元 │ │5 │10日 │禹往赤柯│里鎮公所│ │齊昱營造 │ │ │4 │ │山道路景│ │ │ │ │ │ │ │觀工程 │ │ │ │ │ ├─┼────┼────┼────┼────┼─────┼─────┤ │1 │96年7月 │台8線177│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278萬5千元│ │5 │13日 │k+860至│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5 │ │179k+29│ │ │ │ │ │ │ │0挖掘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6年7月 │96年度瑞│花蓮縣瑞│泰亞營造│勝源營造、│150萬元 │ │5 │17日 │穗鄉道養│穗鄉公所│ │齊昱營造 │ │ │6 │ │護工程 │ │ │ │ │ ├─┼────┼────┼────┼────┼─────┼─────┤ │1 │96年7月 │玉里鎮道│花蓮縣玉│泰亞營造│勝源營造、│188萬元 │ │5 │17日 │養護工程│里鎮公所│ │齊昱營造 │ │ │7 │ │ │ │ │ │ │ ├─┼────┼────┼────┼────┼─────┼─────┤ │1 │96年8月 │193線精 │花蓮縣政│東鈺營造│泰亞營造、│280萬元 │ │5 │15日 │美路至華│府 │(庚○○│齊昱營造 │ │ │8 │ │東橋頭路│ │) │ │ │ │ │ │面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1 │96年10月│美崙兼和│經濟部工│璉嶸營造│泰亞營造、│268萬8千元│ │5 │12日 │平及光華│業局美崙│ │勝源營造 │ │ │9 │ │工業區部│工業區服│ │ │ │ │ │ │分道路AC│務中心 │ │ │ │ │ │ │刨除鋪設│ │ │ │ │ │ │ │及槽化島│ │ │ │ │ │ │ │縮減工程│ │ │ │ │ ├─┼────┼────┼────┼────┼─────┼─────┤ │1 │96年10月│台9線162│第四區養│泰亞營造│璉嶸營造、│392萬1千元│ │6 │17日 │k+35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0 │ │至164k+│ │ │ │ │ │ │ │35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1 │96年10月│壽豐村11│花蓮縣壽│集英營造│泰亞營造、│147萬6千元│ │6 │23日 │及20鄰環│豐鄉公所│ │勝源營造 │ │ │1 │ │境設施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附註:起訴書附表雖編號至162號,然編號118號部分跳過,故 起訴書附表119號以後均往前遞減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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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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