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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世華湯國杰許乃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5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政雄律師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1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乙○○「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甲○○「應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主文所示誤載之情形,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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