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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6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77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竊盜等前案紀錄,於民國93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乃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94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1月8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8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猶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9月16日20時9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時之期間),在花蓮縣花蓮市○○路友人住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警方於同年9 月16日20時9分在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內對甲○○強制採尿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為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以外之案件,且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所採尿液送請慈濟大學檢驗結果,分別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嗎啡(海洛因屬嗎啡類毒品)及可待因陽性反應,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等在卷可證,是被告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又被告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4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本件被告係於前開強制戒治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於上開時、地非法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 次之行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之行為,因係為己施用而持有,是此持有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後階段之施用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分後,猶未能戒斷毒癮,仍繼續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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