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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更字第1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更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98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吊扣小行車普通駕駛執照」之記載,應更正記載為「吊扣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吊扣小行車普通駕駛執照」之記載,顯係將其中之「小型車」誤寫為「小行車」,故特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更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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