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庚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明正先後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士簡字第1525號、第731 號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訴字第739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本院98年度玉簡字第1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