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乙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752 號、第753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