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參年柒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5 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0 年5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