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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3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毒偵字第741號、97年度核交字第1363號、98年度毒偵字

第38號、第83號、98年度核交字第88號、第161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猶不知克制,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因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戒除不易,且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非難性較低,以及被告坦承施用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 行   為  │所犯罪名│所處徒刑│備  註│
│號│            │            │          │        │        │      │
├─┼──────┼──────┼─────┼────┼────┼───┤
│1 │97年6月15日 │花蓮縣吉安鄉│施用第一級│毒品危害│有期徒刑│      │
│  │19、20時許  │東里二街42號│毒品海洛因│防制條例│7 月    │      │
│  │            │            │1 次      │第10條第│        │      │
│  │            │            │          │1 項之施│        │      │
│  │            │            │          │用第一級│        │      │
│  │            │            │          │毒品罪  │        │      │
├─┼──────┼──────┼─────┼────┼────┼───┤
│2 │97年6 月17日│花蓮縣市某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危害│有期徒刑│      │
│  │14時47分許為│點          │毒品安非他│防制條例│4 月    │      │
│  │警採尿時回溯│            │命1次     │第10條第│        │      │
│  │96小時內之某│            │          │2 項之施│        │      │
│  │時          │            │          │用第二級│        │      │
│  │            │            │          │毒品罪  │        │      │
├─┼──────┼──────┼─────┼────┼────┼───┤
│3 │97年12月10日│花蓮縣吉安鄉│施用第一級│毒品危害│有期徒刑│      │
│  │14時30分許為│東里二街42號│毒品海洛因│防制條例│7 月    │      │
│  │警採尿時回溯│            │1 次      │第10條第│        │      │
│  │96小時內之某│            │          │1 項之施│        │      │
│  │時          │            │          │用第一級│        │      │
│  │            │            │          │毒品罪  │        │      │
├─┼──────┼──────┼─────┼────┼────┼───┤
│4 │98年1月16日 │花蓮縣吉安鄉│施用第一級│毒品危害│有期徒刑│      │
│  │12時許      │東里二街42號│毒品海洛因│防制條例│7 月    │      │
│  │            │            │1 次      │第10條第│        │      │
│  │            │            │          │1 項之施│        │      │
│  │            │            │          │用第一級│        │      │
│  │            │            │          │毒品罪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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