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3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花簡字第72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丁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2日以97年度花簡字第 72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並於97年7月3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即97年10月25日更犯圖利供給賭場罪,經本院於98年1月12日以98年度花簡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因故意犯他罪,已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間內犯圖利供給賭場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乙節,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見其前因違反著作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緩刑 2年後,仍未悔悟,謹言慎行,於緩刑期間內又再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本件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2款之規定相符,要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