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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世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世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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