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異,又依司法院釋字第 662號解釋,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