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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鴻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參年柒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5 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0 年5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鴻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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