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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張健河陳月雯魏俊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6號

聲明人即被告
甲○○

           (

上列聲明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號受命法官於民國98年1月20日所為之禁止接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如刑事抗告狀所載(詳附件)。

二、由上開狀揭意旨觀之,本件聲明人即被告甲○○對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受命法官於民國98年1月20日所為之羈押處分並未表示不服,是僅就其所爭執之禁見異議部分而為處理,合先說明。

三、查本案受命法官以被告有串證之虞,除將被告依法羈押外,並予禁止接見之處分,經本院審視卷證認為,被告坦承有持刀殺人之事實,然否認有殺人主觀犯意,雖全案已有多名證人之證詞、扣案之水果刀及卷附之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等可資為證,但本案唯一目擊證人范梅青恆(越南籍)曾為被告同居女友,關係非比尋常,且迄今仍未依法具結作證,是其證詞影響案件走向至為關鍵,受命法官為免被告與此關鍵證人串證,除依法羈押外,並為禁見之處分(蒞庭檢察官亦作如是之聲請),厥為正當,被告對之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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