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7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752號、753號、915號、883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