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98年度花交簡字第26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乙○○ 豐濱遊覽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98年度花交簡字第2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乙○○與甲○○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等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