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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蕭一弘黃鴻達魏俊明

原告
丁○○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豐濱遊覽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98年度花交簡字第2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乙○○與甲○○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等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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