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武順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豐濱遊覽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98年度花交簡字第2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乙○○與甲○○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等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