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簡字第68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花簡字第68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甫於民國95年 4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