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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世華蕭一弘湯國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子春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雖否認殺人之犯行,然有證人丙○○等之證述及被害人乙○○之屍體相驗證明書、現場照片等及車牌號碼8148-SN 自小客車扣案可參,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該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7月16日將其羈押,並於98年10月8日、同年12月9日、99年2月3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湯國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