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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寶樺林恒祺林季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成隆

      黃子實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臺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美商麥格羅希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JohnWiley&Sons Inc.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Pearson Education Inc.告訴被告黃成隆、黃子實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5人於100年12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寶樺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季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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