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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二、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洗錢防制法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已減得之刑及編號二不予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是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及修正前刑法第 51條5款之規定合併執行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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