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二、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洗錢防制法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已減得之刑及編號二不予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是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及修正前刑法第 51條5款之規定合併執行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