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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50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4號、99年執字第 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98年度花簡字第617號(有期徒刑3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513號(有期徒刑 6月)、98年度訴字第264號(有期徒刑8月)判決書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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