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50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4號、99年執字第 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98年度花簡字第617號(有期徒刑3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513號(有期徒刑 6月)、98年度訴字第264號(有期徒刑8月)判決書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