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字第1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花簡字第11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 1月 8日停止執行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其竟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2月 3日23時50分往前回溯96小時之某時許,在花蓮縣境內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次。嗣為警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毒品人口到場許可書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㈠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之檢驗總表、㈡毒品案件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㈢強制毒品人口到場許可書等為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毒品前科,素行非佳,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癮,戕害自身健康,危害社會治安,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字第11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