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檠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535號、99偵字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檠易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6月3日辦理解散登記,並於本件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於99年3月1日由本院民事庭准予備查清算完結,依法其法人格已消滅而不存續,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檠易實業有限公司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