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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5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宏節蔡寶樺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檠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535號、99偵字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檠易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6月3日辦理解散登記,並於本件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於99年3月1日由本院民事庭准予備查清算完結,依法其法人格已消滅而不存續,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檠易實業有限公司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蔡寶樺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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