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成隆
黃子實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臺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美商麥格羅希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JohnWiley&Sons Inc.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Pearson Education Inc.告訴被告黃成隆、黃子實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5人於100年12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