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卷附99年度交訴字第14號字(有期徒刑 6月)、99年度訴緝字第3號(有期徒刑 1年8月)判決書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