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卷附99年度交訴字第14號字(有期徒刑 6月)、99年度訴緝字第3號(有期徒刑 1年8月)判決書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