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8 號、98年度訴字第130號、98年度訴字第457號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