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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8 號、98年度訴字第130號、98年度訴字第457號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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