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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字第10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109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64年1月12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64年1月13日生」,應更正為「民國64年1月12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字第10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