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385號、第1409號、第2315號、第2921號、第3730號、第4278號、第5432號、第5796號、98年度偵字第80號、第 316號、第329號、第368號、第4883號5),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個月內補正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之具體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亦為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 2項第2款所明文規定,蓋犯罪事實如未記載明確,自亦無從判斷檢察官指出證明之方法是否足認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二、次按所謂「犯罪事實」,係指相當於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而言,檢察官之起訴書應載明被告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而非僅記犯罪模式或大綱,否則法院難以確定審判之對象,亦有害於保障被告的防禦權。再者,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係指檢察官除應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外,並應負說服之責任,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而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如: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過於空泛或僅以被告自白為主要論罪依據,或僅稱有扣押物、照片為憑,至於該扣押物或照片何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其關連性為何,均未經說明,即難謂已負舉證責任。 三、本件起訴書所載有如下疏漏,應由公訴人依期補正: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起訴書記載如下:「甲○○係順源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及誠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蔡長卿)、永誠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蔡長卿)、冠林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何沅蔓)、立元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周淑華)、昶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張駿鴻)、勝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周黎卿)、永順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德龍)、長弘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劉信惠)、宏大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楊盛林)等 9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民國90年起至96年底止,因華南、富邦、泰安、新安東京海上、第一、旺旺友聯、中央、華山、新光、明台及兆豐等11家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等11家產險公司)為與其他保險業者競爭而委請諸多未經許可之經紀人、代理人拓展業務及尋找保險客戶,然營利事業所得查核準則第92條「產物保險支付未經許可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規定,致華南等11家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渠等給付與前開無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經紀人、代理人之佣金、代理費無法銷帳,渠等為消化給付與未經許可之代理人、經紀人所取得之鉅額產險佣金以申報稅捐,遂請託甲○○以代理費、佣金等名目開立不實之發票,供渠等申報稅捐,甲○○明知旗下順源等10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源等10家保代公司)招攬之保險客戶數量有限,即順源等10家保代公司並無自華南等11家產險公司收取鉅額代理費用及佣金之事實,竟應華南等11家產險公司之請,囑會計周淑華於業務上為不實之登載而開具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華南等11家產險公司憑以辦理扣抵進項之稅額,而華南等11家產險公司給付報酬與甲○○之方法為按開立發票總金額之15-20%不等之代價,以此方法於業務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語,然就「90年起至96年底止」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僅以附表一概括略述,欠缺每筆發票之犯罪時間(況自95年7月1日起廢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之後,被告製作每張發票均獨立構成一罪,應分別敘明)、地點、發票金額、犯罪手法等,犯罪事實有欠明確。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起訴書記載如下:「順源等10家保代公司陸續開立總金額約11億 3千餘萬元之發票與華南等11家產險公司(如附表一)後,僅收取15-20%不等之代理費,如無其他銷項扣抵,則須按開立發票總額課徵鉅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甲○○據此在花蓮地區透過周淑華、楊威祥、李秀珍、張靜梅、鐘玉珍、何沅蔓、張駿鴻、鄭陳淑香、鄭國輝等人(另為緩起訴處分)大量蒐購余笑梅等 668名人頭身分資料,擔任順源等10家保代公司之人頭員工或股東,甲○○取得上開身分資料後交給會計周淑華,據以製作不實扣繳憑單以申報稅捐;甲○○另向不詳姓名人士大量蒐集不實之加油發票,交由會計周淑華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以不正方法使順源等10家保代公司逃漏90年度至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等語,並未具體記載被告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扣繳憑單)之犯罪時間、遭蒐購身分擔任人頭股東、員工人員之姓名、扣繳憑單之給付薪資、股利金額,亦未計算所逃漏90年度至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況且檢察官既然認定被告開立不實發票販售,則代表被告之收入即為虛偽,是被告縱使有虛增支出之行為,在收入亦為虛偽、不明之狀況下,如何確認被告究竟有無逃漏稅捐之行為,又分別於各年度逃漏多少稅捐?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起訴書記載如下:「甲○○另基於幫助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自94年起,將自李秀珍等人蒐購之人頭身分資料交予長春保險代理人實際負責人唐靈蘭、宏佳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沈月深,使唐靈蘭、沈月深順利偽填薪資表並據以製作不實扣繳憑單,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以不正方法使長春保險代理人公司逃漏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宏佳保險代理人公司逃漏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等語,亦欠缺明確的犯罪時間,且所謂「將自李秀珍等人蒐購之人頭身分資料」,究竟係何人之身分資料亦完全付之闕如,長春公司、宏佳公司製作何人之不實扣繳憑單?是否確實產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逃漏多少稅捐?均不明確。 ㈣犯罪事實四部分,起訴書記載:「乙○○係晉昌、瑞豐兩家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正忠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林信忠)、緯成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曾美娟)、東益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謝純仁)、維揚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梅香)、正浩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梅香)及彥廷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自90年起至96年底止,因富邦、華南、新安東京海上、旺旺友聯、新光等5家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富邦等 5家產險公司)為與其他保險業者競爭而委請諸多未經許可之經紀人、代理人拓展業務及尋找保險客戶,然營利事業所得查核準則第92條「產物保險支付未經許可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規定,致富邦等 5家產險公司就渠給付與前開無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經紀人代理人之佣金、代理費無法銷帳,渠等為消化給付與未經許可之經紀人所取得之鉅額產險佣金以申報稅捐,即請託乙○○以代理費、佣金等名目開立不實之發票供渠等申報稅捐,乙○○明知晉昌等8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昌等8家保代公司)招攬之保險客戶數量有限,即晉昌等 8家保代公司並無自富邦等 5家產險公司收取鉅額代理費用及佣金之事實,竟應富邦等 5家產險公司之請,囑會計人員於業務上為不實之登載而開具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富邦等 5家產險公司憑以辦理扣抵進項之稅額,而富邦等 5家產險公司給付報酬與乙○○之方法為按開立發票總金額之15-20%不等之代價,以此方法於業務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語,與犯罪事實一之記載方式有相同疏漏,於此不贅。 ㈤犯罪事實五部分,起訴書記載:「晉昌等 8家保代公司陸續開立總金額約11億1千餘萬元之發票與富邦等5家產險公司(如附表二)後,僅收取15-20%不等之代理費,如無其他銷項扣抵,則須按開立發票總額課徵鉅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乙○○為尋求其他銷項扣抵,明知古金蘭等數人並未受僱在晉昌等 8家保代公司工作,未受領分文薪資,亦未擔任股東,分配股利,竟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0年起,連續向古金蘭等人取得身分資料,據以製作不實薪資及盈餘分配之扣繳憑單,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以此不正方法使晋昌等8 家保代公司逃漏90年度至96年度營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等語,與犯罪事實二有相同疏漏,於此不贅。 四、綜上所述,本院爰依首開規定,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上開三、㈠至㈤所列本件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應載明之具體犯罪事實、舉出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蕭一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附表一:甲○○開立發票一覽表 ┌─┬─────┬────┬───────┬──────┐ │編│保險代理公│負責人 │90-96年發票總│產物保險公司│ │號│司名稱 │ │額新台幣計 │ │ ├─┼─────┼────┼───────┼──────┤ │1 │永誠保代 │蔡長卿 │ 62,285,535 │富邦產險公司│ ├─┼─────┼────┼───────┼──────┤ │2 │昶泰保代 │張駿鴻 │ 22,748,130 │同上 │ ├─┼─────┼────┼───────┼──────┤ │3 │誠安保代 │蔡長卿 │ 66,602,319 │同上 │ ├─┼─────┼────┼───────┼──────┤ │4 │永順保代 │陳德龍 │ 54,942,753 │同上 │ ├─┼─────┼────┼───────┼──────┤ │5 │冠林保代 │何沅蔓 │ 85,155,191 │泰安產險公司│ ├─┼─────┼────┼───────┼──────┤ │6 │立元保代 │周淑華 │ 121,124,616 │同上 │ ├─┼─────┼────┼───────┼──────┤ │7 │昶泰保代 │張駿鴻 │ 41,500,626 │新安東京產險│ ├─┼─────┼────┼───────┼──────┤ │8 │宏大保代 │楊盛林 │ 78,195,073 │同上 │ ├─┼─────┼────┼───────┼──────┤ │9 │永順利保代│陳德龍 │ 58,834,592 │同上 │ ├─┼─────┼────┼───────┼──────┤ │10│冠林保代 │何沅蔓 │ 70,192,212 │同上 │ ├─┼─────┼────┼───────┼──────┤ │11│勝立保代 │周黎卿 │ 3,339,370 │同上 │ ├─┼─────┼────┼───────┼──────┤ │12│冠林保代 │何沅蔓 │ 9,939,480 │兆豐產險公司│ ├─┼─────┼────┼───────┼──────┤ │13│長弘保代 │劉信惠 │ 9,647,374 │華山產險公司│ ├─┼─────┼────┼───────┼──────┤ │14│順源保代 │甲○○ │ 36,743,404 │新光產險公司│ ├─┼─────┼────┼───────┼──────┤ │15│立元保代 │周淑華 │ 106,714,473 │第一產險公司│ ├─┼─────┼────┼───────┼──────┤ │16│順源保代 │甲○○ │ 18,311,254 │明台產險公司│ ├─┼─────┼────┼───────┼──────┤ │17│永誠保代 │楊盛林 │ 90,296,158 │同上 │ ├─┼─────┼────┼───────┼──────┤ │18│冠林保代 │何沅蔓 │ 47,461,291 │中央產險公司│ ├─┼─────┼────┼───────┼──────┤ │19│宏大保代 │楊盛林 │ 47,727,551 │旺旺友聯產險│ ├─┼─────┼────┼───────┼──────┤ │20│永誠保代 │蔡長卿 │ 31,364,348 │同上 │ ├─┼─────┼────┼───────┼──────┤ │21│冠林保代 │何沅蔓 │ 46,231,640 │華南產險公司│ ├─┼─────┼────┼───────┼──────┤ │22│宏大保代 │楊盛林 │ 26,199,224 │同上 │ ├─┼─────┼────┼───────┼──────┤ │ │合計 │ │1,135,556,614 │ │ └─┴─────┴────┴───────┴──────┘ 附表二:乙○○開立發票一覽表 ┌─┬─────┬────┬───────┬──────┐ │編│保險代理公│負責人 │90-96年發票總│產物保險公司│ │號│司名稱 │ │額新台幣計 │ │ ├─┼─────┼────┼───────┼──────┤ │1 │晉昌保代 │乙○○ │ 32,328,353 │華南產物公司│ ├─┼─────┼────┼───────┼──────┤ │2 │瑞豐保代 │乙○○ │ 36,484,165 │同上 │ ├─┼─────┼────┼───────┼──────┤ │3 │維揚保代 │陳梅香 │ 20,009,183 │同上 │ ├─┼─────┼────┼───────┼──────┤ │4 │正浩保代 │陳梅香 │ 31,219,356 │同上 │ ├─┼─────┼────┼───────┼──────┤ │5 │東益保代 │謝純仁 │ 26,003,897 │同上 │ ├─┼─────┼────┼───────┼──────┤ │6 │正忠保代 │林信忠 │ 16,762,163 │同上 │ ├─┼─────┼────┼───────┼──────┤ │7 │彥廷保代 │游彩珠 │ 24,955,392 │同上 │ ├─┼─────┼────┼───────┼──────┤ │8 │緯成保代 │曾美娟 │ 75,741,351 │同上 │ ├─┼─────┼────┼───────┼──────┤ │9 │正忠保代 │林信忠 │ 135,509,426 │富邦產物公司│ ├─┼─────┼────┼───────┼──────┤ │10│東益保代 │謝純仁 │ 136,810,551 │同上 │ ├─┼─────┼────┼───────┼──────┤ │11│晉昌保代 │乙○○ │ 122,032,823 │同上 │ ├─┼─────┼────┼───────┼──────┤ │12│緯成保代 │曾美娟 │ 16,827,192 │新安東京公司│ ├─┼─────┼────┼───────┼──────┤ │13│正浩保代 │陳梅香 │ 9,521,283 │同上 │ ├─┼─────┼────┼───────┼──────┤ │14│瑞豐保代 │乙○○ │ 43,262,182 │同上 │ ├─┼─────┼────┼───────┼──────┤ │15│彥廷保代 │游彩珠 │ 101,827,060 │新光產物公司│ ├─┼─────┼────┼───────┼──────┤ │16│正忠保代 │林信忠 │ 51,488,440 │同上 │ ├─┼─────┼────┼───────┼──────┤ │17│維揚保代 │陳梅香 │ 99,921,442 │同上 │ ├─┼─────┼────┼───────┼──────┤ │18│正浩保代 │陳梅香 │ 56,899,489 │同上 │ ├─┼─────┼────┼───────┼──────┤ │19│瑞豐保代 │乙○○ │ 48,696,058 │旺旺友聯產物│ ├─┼─────┼────┼───────┼──────┤ │20│維揚保代 │陳梅香 │ 32,543,345 │同上 │ ├─┼─────┼────┼───────┼──────┤ │ │合 計 │ │1,118,843,15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