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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2 號

選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宏節林季緯蔡寶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訴字第2 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榮成
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被告
李裕煌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李對妹
指定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
被告
李世昌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告
鄭阿長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鄭新春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李順峰
選任辯護人
徐韻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曾桂玉
選任辯護人
徐韻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范沼瀿
選任辯護人
徐韻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彭蘭香
選任辯護人
徐韻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曾金花
選任辯護人
徐韻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張茂堂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黃秀蘭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鄭金寶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被告
王維茂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被告
曾玉英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被告
汪文光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被告
孫吉松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被告
蘇明清
指定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被告
萬仁義
指定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被告
曾進來
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被告
王四郎
指定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被告
徐建金
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被告
蕭美玉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被告
萬鎰泉
指定辯護人
徐韻晴律師
被告
張永花
指定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
被告
陳金英
指定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
被告
陳茂森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汪珈嬿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陳玉妹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曾金山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李阿嬌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林春梅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判決正本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事實欄七第三行及理由欄丙、三第二行關於「如附表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六」誤植為「如附表七」,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2 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選罷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