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蔓婷 被 告 林上凱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籃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90號)暨移請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518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傅蔓婷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給付期限:本判決確定後起每月十日支付新臺幣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林上凱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給付期限:本判決確定後起每月十日支付新臺幣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事 實 一、傅蔓婷為張大偉(現經本院通緝中,所涉違反銀行法第 125條第 1項規定之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之配偶,林上凱則為張大偉之表姪,渠等 3人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業者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民「鄭曉彬」基於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澳門、越南、菲律賓等地區間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7年2月12日至98年3月間止,由張大偉、傅蔓婷、林上凱提供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開設如附表一所示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供作經營匯兌業務之專用帳戶,「鄭曉彬」對外接受大陸地區客戶之委託,匯款至指定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或給付指定之對象,及應臺灣地區不特定之客戶委託匯款至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或給付指定之對象,張大偉負責接收「鄭曉彬」指示並傳達予傅蔓婷、林上凱,傅蔓婷、林上凱則負責依張大偉所傳達之指示辦理自如附表一所示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匯款至大陸地區客戶指定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或給付指定之對象及核對臺灣地區客戶是否有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等事宜,而共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澳門、越南、菲律賓等地區間國內外匯兌(俗稱地下通匯)業務,渠等辦理地下通匯之分工方式為:(一)「鄭曉彬」在大陸地區負責接受大陸地區之不特定客戶委託,於收受客戶之人民幣現金,或指示客戶將人民幣款項存入或匯入指定之不詳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後,再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方式通知在臺灣地區之張大偉關於客戶指定匯入金額及臺灣地區金額機構帳戶等資訊,張大偉進而依當日報價之匯率換算成等值新臺幣後,通知同在臺灣地區之傅蔓婷、林上凱自附表一所示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現金後,再以臨櫃匯款方式轉存入客戶指定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二)「鄭曉彬」接受臺灣地區之不特定客戶委託在大陸地區付款後,「鄭曉彬」再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方式通知在臺灣地區之張大偉關於客戶擬匯入之金額及如附表一所示臺灣地區金額機構帳戶等資訊,張大偉再請傅蔓婷、林上凱確認如附表一所示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是否有客戶指定匯款金額並通知張大偉,張大偉則依當日報價之匯率換算成等值人民幣後,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方式通知在大陸地區之「鄭曉彬」匯款完成一事,鄭曉彬再於大陸地區匯款至客戶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或支付人民幣現金予客戶指定之對象。渠等共同以此異地間收付款項之方式,吸引不特定客戶進行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國內外匯兌業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報告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傅蔓婷、林上凱及辯護人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一一提示,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傅蔓婷、林上凱及辯護人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蔓婷、林上凱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大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不知情之提供如附表一所示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者傅家航、葉宥辰、賴心怡、江孟珏、葉庭蓁、任寶蓮、林逸翔、翁林炫、江明憲、李文雄、羅鈞庭、陳純雄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要求自大陸、澳門、越南、菲律賓等地區匯款至臺灣地區之客戶劉俊諒、陳銘昌、林信鉦、徐錦華、黃有德、林績文、黃淑卿、江明煌、許康平、簡峯成、彭源福、許進茂、李梨琴、呂政峰、賴文楷、賴妍君、楊錦泓、賴文土、黃共文、曾憲義、鍾新龍、謝志煌、柯吉成、林錫英、張益容、許繡恩、姚新玉、陳朝墓、曾瓊霜、葉漢宗、袁津鋼、范雅然、顏國生、陳國英、黃永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要求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之客戶林慶能、別育紳、鄭道隆、陳美宏、吳承儒、李英瑜、吳佳真、曾憲義、洪于棻、劉淑瑜於警詢中之證述互核相符,並有大額通貨交易複式查詢系統表、附表一所示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表,附表二、三所示之交易匯款單各 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傅蔓婷、林上凱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傅蔓婷、林上凱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另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起訴書附表二「日期欄」為97年3月31日及97年4月23日、收款人為陳國英、金額各為80萬、60萬,起訴書附表二「日期欄」為98年3月23日、98年3月25日、收款人為美達企業社,金額分別為50萬元、104 萬6千元,起訴書附表二「日期欄」為97年3月31日、收款人為王琮諺,金額為10萬元,起訴書附表二「日期欄」為97年4月7日、收款人為李溫數、金額為60萬元,起訴書附表二「日期欄」為97年4月8日、收款人為王淑芬、金額為 128萬1 仟元,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11等犯罪事實部分,因為無從證明是從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或是從大陸地區匯款至臺灣地區,所以此部分犯罪事實均刪除等語(見本院卷第310 頁),因前開所指如經本院認定有罪,應與本院判決有罪部分之附表二、三部分間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核屬公訴人減縮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依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應就減縮後之起訴犯罪事實,予以審理,特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一)按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受款人、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換言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均屬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均採同旨。再者,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人民幣雖非我國法定貨幣,但卻為大陸地區所定之具流通性質之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並無疑義。 (二)查被告傅蔓婷、林上凱與張大偉、「鄭曉彬」藉由其等與張大偉借用之如附表一所示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由被告傅蔓婷、林上凱與張大偉等人在臺灣地區、「鄭曉彬」在大陸地區之分工方式,將有需求之客戶,先在大陸、澳門、越南、菲律賓等地區匯入相當數額之人民幣而後在臺灣領取等值新臺幣,或先在臺灣地區匯入相當數額之新臺幣而後在大陸地區領取等值人民幣等方式,為不特定之客戶完成資金之移轉,即具有將款項由甲地匯往乙地之功能,且其行為期間長達 1年有餘,匯兌次數非少,可見被告傅蔓婷、林上凱與張大偉、「鄭曉彬」顯有以此為業務而反覆實施之犯意甚明,自屬辦理匯兌業務之範疇,不論客戶所存、領之資金性質為何,亦不以一般銀行已能合法辦理該類資金款項之匯兌,或行為人以賺取其間之匯兌差價為成立要件,自應受銀行法上開規範之立法目的限制。是核被告傅蔓婷、林上凱與張大偉、「鄭曉彬」等人所為異地收付款項之行為,係違反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論處。而被告傅蔓婷、林上凱與張大偉、「鄭曉彬」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自97年2月12日起至98年3月間止,基於一個從事業務之決意,多次、經常性辦理兩岸、外國與臺灣地區間匯兌業務(詳如附表二、三所示),在法律概念上僅有一個業務行為,其多次之辦理國內外匯兌行為均包含於一個業務行為內,屬於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另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518號)即附表三編號14、15部分,因被告傅蔓婷、林上凱協助張大偉收受客戶委託從事地下匯兌之匯款日期為 98年1月20日,係在上開經本院判決有罪之97年2月12日至98年3月間之地下匯兌行為期間內,故該部分與此起訴後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之地下匯兌行為間應屬被告傅蔓婷、林上凱基於同一從事業務之決意所為之業務行為而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此部分自應屬於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四)另按銀行法第125條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之罰金」,考其立法緣由及意旨之所以加重該條之法定刑,無非以若社會游資氾濫,以驚人高利吸收民間游資之投資公司大幅增加,業務發展迅速,其所吸收之資金規模,甚至不遜於地區合作社及中小企業銀行者,投資公司以高利向社會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給予憑證,約定返還本金或高利之行為,不僅造成銀行存款之流失,更重要者係各投資公司於高利率之壓力下,大多從事炒做股票、外匯、房地產等投機性活動,經營風險偏高,一旦經濟不景氣或一時之週轉不靈,均有釀成金融風暴之可能,且該投資公司並非銀行,既未依法計繳存款準備金,其資金運用,亦不在銀行法約束之列,如允許一般投資公司向社會大眾收受存款,一旦失敗,甚至惡性倒閉,廣大存款人之利益必難獲得確保,而衍生諸多社會問題,鑑於投資公司以高利吸引民眾收取社會大眾游資,往往造成社會大眾財產上之損害,並損害國家正常之經濟及資金活動,因之該條重罰之目的在於藉由嚴懲地下投資公司以杜絕銀行法第29條所稱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受託經理信託資金」,至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雖亦同為該條所規範,然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係違反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正常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之管制,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未造成直接危害,因之「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固同列為銀行法第 125條所應處罰之行為,然其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則非可同一視之。況本案被告傅蔓婷、林上凱所從事者主要為遵從張大偉指示協助辦理臺灣與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而此項業務肇因自當時兩岸交流缺乏廣泛、便捷之通匯管道,且對於資金往來有所限制,被告傅蔓婷、林上凱與張大偉、「鄭曉彬」乘民間對地下匯兌管道具有需求之機會,違反銀行法之規定以異地收付款項之方式代客辦理兩岸匯兌,惟並未查得其有何使用詐騙手段欺騙任何人致造成損害,即觸犯 3年以上10年以下之重罪,應屬法重情輕,且被告傅蔓婷、林上凱前並無任何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情形,此有被告傅蔓婷、林上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其所為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時間僅約1年餘,是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縱科以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之最低度刑 3年有期徒刑,猶嫌過重且失之苛酷,依其情節尚堪憫恕,爰就被告違反銀行法之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傅蔓婷、林上凱素行尚佳(業如前述),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仍違法配合張大偉、「鄭曉彬」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澳門、越南、菲律賓等地區之匯兌業務,違反政府對金融之管制,並危及金融秩序,惟念被告傅蔓婷、林上凱未使用詐騙手段欺騙不特定人之金錢,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白認罪,深具悔意,態度良好,並審酌被告傅蔓婷、林上凱之犯罪時間不長、主要從事行為係商借他人帳戶及確認附表一所示帳戶內款項是否已匯款完成並通知張大偉,其等涉案情節顯較輕微,又其等並未從中取得任何利益,且參酌公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警。又被告傅蔓婷、林上凱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傅蔓婷、林上凱所從事之犯罪情節輕微已如前述,惡性本非重大,復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表明悔意,應可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已知有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只須為刑罰之宣告,即足策其自新,而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 2年,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傅蔓婷、林上凱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給付期限:本判決確定後起每月1 0日支付新臺幣5千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俾啟自新,兼收預防其再度犯罪之效。又上開命被告傅蔓婷、林上凱各應支付公庫10萬元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負擔,依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附錄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 │編│ │ │ │ │號│被借用人│ 被 借 用 帳 戶 │ 戶 名 │ ├─┼────┼─────────────┼────┤ │1 │ 張大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 張大偉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2 │ 林上凱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林上凱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3 │ 傅家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傅家航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4 │ 葉宥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葉宥辰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5 │ 賴心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賴心怡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6 │ 江孟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江孟珏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7 │ 葉庭蓁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 葉庭蓁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80 │ │ ├─┼────┼─────────────┼────┤ │8 │ 任寶蓮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 任寶蓮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14 │ │ ├─┼────┼─────────────┼────┤ │9 │ 林逸翔 │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 林逸翔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10│ 翁林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翁林炫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11│ 江明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江明憲 │ │ │ │帳號:0000000000000(起訴書│ │ │ │ │附表一誤載為000000000000,│ │ │ │ │應予更正) │ │ ├─┼────┼─────────────┼────┤ │12│ 李文雄 │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李文雄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3│ 羅鈞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羅鈞庭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14│ 陳純雄 │玉山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陳純雄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15│ 陳純雄 │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陳純雄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16│ 陳純雄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陳純雄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17│ 傅蔓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 傅蔓婷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附表二 (大陸地區或外國匯款至台灣地區) ┌─┬───┬────┬────┬──────┬────┐ │編│ 客戶 │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 入 帳 戶 │匯入地區│ │號│ │ │(新臺幣)│ │ │ ├─┼───┼────┼────┼──────┼────┤ │1 │劉俊諒│97.04.11│0000000 │自傅蔓婷於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花蓮分│ │ │ │ │ │ │行現金存至劉│ │ │ │ │ │ │俊諒之中信銀│ │ │ │ │ │ │行板新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019) │ │ ├─┼───┼────┼────┼──────┼────┤ │2 │陳銘昌│97.07.03│0000000 │自林上凱於合│ 大陸 │ │ │ │ │ │庫商業銀行花│ │ │ │ │ │ │蓮分行現金存│ │ │ │ │ │ │至陳銘昌之合│ │ │ │ │ │ │庫商業銀行七│ │ │ │ │ │ │賢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 │ ├─┼───┼────┼────┼──────┼────┤ │3 │林信鉦│97.06.26│ 0000000│自傅蔓婷之花│ 大陸 │ │ │(帳戶 │ │ │蓮吉安宜昌郵│ │ │ │係邱秋│ │ │局匯至邱秋妹│ │ │ │妹所有│ │ │之高雄縣三民│ │ │ │) │ │ │郵局(帳號:01│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4 │徐錦華│97.07.31│0000000 │自林上凱於臺│ 大陸 │ │ │ │ │ │灣土地銀行花│ │ │ │ │ │ │蓮分行現金存│ │ │ │ │ │ │至徐錦華之臺│ │ │ │ │ │ │灣土地銀行石│ │ │ │ │ │ │門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 │ ├─┼───┼────┼────┼──────┼────┤ │5 │徐錦華│97.08.05│0000000 │自林上凱於臺│ 大陸 │ │ │ │ │ │灣土地銀行花│ │ │ │ │ │ │蓮分行現金存│ │ │ │ │ │ │至徐錦華之臺│ │ │ │ │ │ │灣土地銀行石│ │ │ │ │ │ │門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 │ ├─┼───┼────┼────┼──────┼────┤ │6 │徐錦華│97.12.26│0000000 │自林上凱之第│ 大陸 │ │ │ │ │ │一銀行花蓮分│ │ │ │ │ │ │行匯款至徐錦│ │ │ │ │ │ │華之臺灣土地│ │ │ │ │ │ │銀行石門分行│ │ │ │ │ │ │(帳號:005015│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4284) │ │ ├─┼───┼────┼────┼──────┼────┤ │7 │黃有德│97.08.04│0000000 │自林上凱於臺│ 大陸 │ │ │ │ │ │灣新光銀行花│ │ │ │ │ │ │蓮分行現金存│ │ │ │ │ │ │至黃有德之新│ │ │ │ │ │ │光銀行水湳分│ │ │ │ │ │ │行(帳號:103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8 │黃有德│97.08.12│0000000 │自林上凱於臺│ 大陸 │ │ │ │ │ │灣新光銀行花│ │ │ │ │ │ │蓮分行現金存│ │ │ │ │ │ │至黃有德之新│ │ │ │ │ │ │光銀行水湳分│ │ │ │ │ │ │行(帳號:103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9 │林績文│97.10.06│0000000 │自林上凱於第│ 大陸 │ │ │ │ │ │一商業銀行花│ │ │ │ │ │ │蓮分行現金存│ │ │ │ │ │ │至林積文之第│ │ │ │ │ │ │一商業銀行吉│ │ │ │ │ │ │成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10│黃淑卿│97.10.27│0000000 │自林上凱於合│ 澳門 │ │ │ │ │ │作金庫花蓮分│ │ │ │ │ │ │行現金存至黃│ │ │ │ │ │ │淑卿之合作金│ │ │ │ │ │ │庫五洲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5065) │ │ ├─┼───┼────┼────┼──────┼────┤ │11│江明煌│97.10.29│0000000 │自林上凱於臺│ 大陸 │ │ │ │ │ │灣中小企業銀│ │ │ │ │ │ │行花蓮分行現│ │ │ │ │ │ │金存至江明煌│ │ │ │ │ │ │之臺灣中小企│ │ │ │ │ │ │業銀行龍潭分│ │ │ │ │ │ │行(帳號:0503│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12│許康平│97.11.19│0000000 │自林上凱於元│ 澳門 │ │ │(帳戶 │ │ │大商業銀行花│ │ │ │係其子│ │ │蓮分行現金存│ │ │ │許富強│ │ │至許富強之元│ │ │ │所有) │ │ │大商業銀行士│ │ │ │ │ │ │林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 │ ├─┼───┼────┼────┼──────┼────┤ │13│簡峯成│97.12.04│0000000 │自林上凱於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花蓮分│ │ │ │ │ │ │行現金存至簡│ │ │ │ │ │ │峯成之中信銀│ │ │ │ │ │ │行文心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047) │ │ ├─┼───┼────┼────┼──────┼────┤ │14│彭源福│97.12.02│0000000 │自林上凱於華│ 大陸 │ │ │ │ │ │南銀行花蓮分│ │ │ │ │ │ │行現金存至彭│ │ │ │ │ │ │源福之華南銀│ │ │ │ │ │ │行內壢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3730) │ │ ├─┼───┼────┼────┼──────┼────┤ │15│許進茂│97.12.06│0000000 │自傅蔓婷於花│ 大陸 │ │ │ │ │ │蓮國安郵局匯│ │ │ │ │ │ │款至許進茂之│ │ │ │ │ │ │台中市民權郵│ │ │ │ │ │ │局(帳號:0021│ │ │ │ │ │ │0000000000 )│ │ ├─┼───┼────┼────┼──────┼────┤ │16│許進茂│97.12.09│0000000 │自林上凱於萬│ 大陸 │ │ │ │ │ │泰銀行花蓮分│ │ │ │ │ │ │行現金存至許│ │ │ │ │ │ │進茂之萬泰銀│ │ │ │ │ │ │行台中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3201) │ │ ├─┼───┼────┼────┼──────┼────┤ │17│許進茂│97.12.16│0000000 │自林上凱於國│ 大陸 │ │ │ │ │ │泰世華銀行花│ │ │ │ │ │ │蓮分行現金存│ │ │ │ │ │ │至許進茂之國│ │ │ │ │ │ │泰世華銀行台│ │ │ │ │ │ │中市崇德分行│ │ │ │ │ │ │(帳號:013241│ │ │ │ │ │ │000000000) │ │ ├─┼───┼────┼────┼──────┼────┤ │18│李梨琴│97.12.19│0000000 │自林上凱於臺│ 大陸 │ │ │(帳戶 │ │ │灣中小企業銀│ │ │ │係潘乃│ │ │行花蓮分行現│ │ │ │延所有│ │ │金存至潘乃延│ │ │ │) │ │ │之臺灣中小企│ │ │ │ │ │ │業銀行汐止分│ │ │ │ │ │ │行(帳號:0501│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19│呂政峰│97.12.29│0000000 │自林上凱於彰│ 大陸 │ │ │ │ │ │化銀行花蓮分│ │ │ │ │ │ │行現金存至呂│ │ │ │ │ │ │政峰之彰化銀│ │ │ │ │ │ │行福和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3100) │ │ ├─┼───┼────┼────┼──────┼────┤ │20│賴文楷│97.12.02│0000000 │自林上凱於花│ 大陸 │ │ │ │ │ │蓮市中山路郵│ │ │ │ │ │ │局匯款至賴文│ │ │ │ │ │ │楷之台中市大│ │ │ │ │ │ │隆路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2) │ │ ├─┼───┼────┼────┼──────┼────┤ │21│賴文楷│97.12.03│0000000 │自林上凱於花│ 大陸 │ │ │ │ │ │蓮市中山路郵│ │ │ │ │ │ │局匯款至賴文│ │ │ │ │ │ │楷之台中市大│ │ │ │ │ │ │隆路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2) │ │ ├─┼───┼────┼────┼──────┼────┤ │22│賴文楷│97.12.15│0000000 │自林上凱於花│ 大陸 │ │ │ │ │ │蓮市中山路郵│ │ │ │ │ │ │局匯款至賴文│ │ │ │ │ │ │楷之台中市大│ │ │ │ │ │ │隆路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2) │ │ ├─┼───┼────┼────┼──────┼────┤ │23│賴文楷│97.12.16│0000000 │自林上凱於花│ 大陸 │ │ │ │ │ │蓮市中山路郵│ │ │ │ │ │ │局匯款至賴文│ │ │ │ │ │ │楷之台中市大│ │ │ │ │ │ │隆路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2) │ │ ├─┼───┼────┼────┼──────┼────┤ │24│賴文楷│97.12.17│0000000 │自林上凱於花│ 大陸 │ │ │ │ │ │蓮市中山路郵│ │ │ │ │ │ │局匯款至賴文│ │ │ │ │ │ │楷之台中市大│ │ │ │ │ │ │隆路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2) │ │ ├─┼───┼────┼────┼──────┼────┤ │25│賴文楷│97.12.18│0000000 │自林上凱於花│ 大陸 │ │ │ │ │ │蓮市中山路郵│ │ │ │ │ │ │局匯款至賴文│ │ │ │ │ │ │楷之台中市大│ │ │ │ │ │ │隆路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2)) │ │ ├─┼───┼────┼────┼──────┼────┤ │26│賴文楷│97.12.19│0000000 │自林上凱於花│ 大陸 │ │ │ │ │ │蓮市中山路郵│ │ │ │ │ │ │局匯款至賴文│ │ │ │ │ │ │楷之台中市大│ │ │ │ │ │ │隆路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2) │ │ ├─┼───┼────┼────┼──────┼────┤ │27│賴文楷│97.12.15│0000000 │自林上凱於花│ 大陸 │ │ │(帳號 │ │ │蓮市中山路郵│ │ │ │係陳怡│ │ │局匯款至賴文│ │ │ │君所有│ │ │楷之台中市大│ │ │ │) │ │ │隆路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68) │ │ ├─┼───┼────┼────┼──────┼────┤ │28│賴文楷│97.12.17│0000000 │自林上凱於花│ 大陸 │ │ │(帳號 │ │ │蓮市中山路郵│ │ │ │係陳怡│ │ │局匯款至賴文│ │ │ │君所有│ │ │楷之台中市大│ │ │ │) │ │ │隆路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68) │ │ ├─┼───┼────┼────┼──────┼────┤ │29│賴文楷│97.12.18│0000000 │自林上凱於花│ 大陸 │ │ │(帳號 │ │ │蓮市中山路郵│ │ │ │係陳怡│ │ │局匯款至賴文│ │ │ │君所有│ │ │楷之台中市大│ │ │ │) │ │ │隆路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68) │ │ ├─┼───┼────┼────┼──────┼────┤ │30│賴文楷│97.12.19│0000000 │自林上凱於花│ 大陸 │ │ │(帳號 │ │ │蓮市中山路郵│ │ │ │係陳怡│ │ │局匯款至陳怡│ │ │ │君所有│ │ │君之台中市大│ │ │ │) │ │ │隆路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68) │ │ ├─┼───┼────┼────┼──────┼────┤ │31│賴妍君│98.03.19│559730 │自林上凱於第│ 大陸 │ │ │(其弟 │ │ │一商業銀行花│ │ │ │賴立昌│ │ │蓮分行匯款至│ │ │ │) │ │ │賴妍君之華南│ │ │ │ │ │ │商業銀行太平│ │ │ │ │ │ │分行(帳號: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32│楊錦泓│97.04.07│500000 │自傅家航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楊錦泓之三信│ │ │ │ │ │ │商業銀行營業│ │ │ │ │ │ │部(帳號:0231│ │ │ │ │ │ │014005) │ │ ├─┼───┼────┼────┼──────┼────┤ │33│賴文土│97.04.11│91000 │自傅家航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至賴│ │ │ │ │ │ │文土之陽信商│ │ │ │ │ │ │業銀行士林分│ │ │ │ │ │ │行(帳號:0050│ │ │ │ │ │ │0000000) │ │ ├─┼───┼────┼────┼──────┼────┤ │34│黃共文│97.04.15│100000 │自傅家航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黃共文之玉山│ │ │ │ │ │ │銀行彰化分行│ │ │ │ │ │ │(帳號:033696│ │ │ │ │ │ │0000000) │ │ ├─┼───┼────┼────┼──────┼────┤ │35│曾憲義│97.03.25│150000 │自葉宥辰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曾憲義之花蓮│ │ │ │ │ │ │郵局(帳號: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36│鍾新龍│97.03.25│100000 │自葉宥辰之中│ 大陸 │ │ │(帳戶 │ │ │信銀行匯至鐘│ │ │ │係鍾月│ │ │月嬌之華南銀│ │ │ │嬌所有│ │ │行壢昌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97765) │ │ ├─┼───┼────┼────┼──────┼────┤ │37│謝志煌│97.04.03│84750 │自葉宥辰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謝志煌之華南│ │ │ │ │ │ │銀行平鎮分行│ │ │ │ │ │ │(帳號:246200│ │ │ │ │ │ │095821) │ │ ├─┼───┼────┼────┼──────┼────┤ │38│柯吉成│97.03.31│200000 │自葉宥辰之中│ 大陸 │ │ │(帳戶 │ │ │信銀行匯款至│ │ │ │係邱雪│ │ │邱雪萍之新光│ │ │ │萍所有│ │ │商業銀行屏東│ │ │ │) │ │ │分行(帳號:09│ │ │ │ │ │ │000000000) │ │ ├─┼───┼────┼────┼──────┼────┤ │39│林錫英│97.04.07│21200 │自傅家航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林錫英之華泰│ │ │ │ │ │ │商業銀行信義│ │ │ │ │ │ │分行(帳號:11│ │ │ │ │ │ │00000000000)│ │ ├─┼───┼────┼────┼──────┼────┤ │40│張益容│97.04.07│500000 │自傅家航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張益容之國泰│ │ │ │ │ │ │世華銀行台中│ │ │ │ │ │ │分行(帳號:23│ │ │ │ │ │ │0000000000) │ │ ├─┼───┼────┼────┼──────┼────┤ │41│許繡恩│97.04.15│42900 │自傅家航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許繡恩之渣打│ │ │ │ │ │ │銀行新竹分行│ │ │ │ │ │ │(帳號:042100│ │ │ │ │ │ │97979) │ │ ├─┼───┼────┼────┼──────┼────┤ │42│姚新玉│97.03.25│800000 │自葉宥辰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至姚│ │ │ │ │ │ │新玉之和美郵│ │ │ │ │ │ │局(帳號:0081│ │ │ │ │ │ │0000000000) │ │ ├─┼───┼────┼────┼──────┼────┤ │43│陳朝木│97.04.03│638300 │自葉宥辰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至陳│ │ │ │ │ │ │朝木之大眾商│ │ │ │ │ │ │業銀行五甲分│ │ │ │ │ │ │行(帳號:1681│ │ │ │ │ │ │00000000) │ │ ├─┼───┼────┼────┼──────┼────┤ │44│曾瓊霜│97.04.23│400000 │自葉宥辰之中│ 越南 │ │ │ │ │ │信銀行匯至曾│ │ │ │ │ │ │瓊霜之彰化銀│ │ │ │ │ │ │行前鎮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 │ │ ├─┼───┼────┼────┼──────┼────┤ │45│葉漢宗│97.04.03│234632 │自葉宥辰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峻鎰企業有限│ │ │ │ │ │ │公司彰化銀行│ │ │ │ │ │ │高雄分行(帳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75800) │ │ ├─┼───┼────┼────┼──────┼────┤ │46│袁津鋼│97.04.11│0000000 │自傅家航之中│ 澳門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袁津鋼之臺北│ │ │ │ │ │ │富邦銀行仁愛│ │ │ │ │ │ │分行(帳號:70│ │ │ │ │ │ │0000000000) │ │ ├─┼───┼────┼────┼──────┼────┤ │47│袁津鋼│97.04.16│0000000 │自傅家航之中│ 澳門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袁津鋼之臺北│ │ │ │ │ │ │富邦銀行仁愛│ │ │ │ │ │ │分行(帳號:70│ │ │ │ │ │ │0000000000) │ │ ├─┼───┼────┼────┼──────┼────┤ │48│范雅然│97.03.26│50000 │自葉宥辰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范雅然之第一│ │ │ │ │ │ │商業銀行埔墘│ │ │ │ │ │ │分行(帳號:23│ │ │ │ │ │ │000000000) │ │ ├─┼───┼────┼────┼──────┼────┤ │49│顏國生│97.04.23│72800 │自葉宥辰之中│菲律賓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顏國生之華南│ │ │ │ │ │ │商業銀行西台│ │ │ │ │ │ │南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 │50│黃永賢│97.04.03│300000 │自葉宥辰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黃永賢之合庫│ │ │ │ │ │ │商業銀行松江│ │ │ │ │ │ │分行(帳號:09│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51│黃永賢│97.04.03│38500 │自葉宥辰之中│ 大陸 │ │ │ │ │ │信銀行匯款至│ │ │ │ │ │ │黃永賢之合庫│ │ │ │ │ │ │商業銀行松江│ │ │ │ │ │ │分行(帳號:09│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附表三(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 ┌─┬────┬────┬────┬─────┬────┐ │編│ │ │ │ │ │ │號│匯出帳戶│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匯款出處│ │ │ │ │(新臺幣)│(或收款人)│ │ ├─┼────┼────┼────┼─────┼────┤ │1 │林慶能 │98.03.04│50000 │李文雄之彰│ 大陸 │ │ │ │ │ │化商業銀行│ │ │ │ │ │ │花蓮分行( │ │ │ │ │ │ │帳號:84045│ │ │ │ │ │ │000000000)│ │ ├─┼────┼────┼────┼─────┼────┤ │2 │別育紳 │98.03.16│5400 │李文雄之彰│ 大陸 │ │ │ │ │ │化商業銀行│ │ │ │ │ │ │花蓮分行( │ │ │ │ │ │ │帳號:84045│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3 │鄭道隆 │98.03.18│204000 │羅鈞庭之中│ 大陸 │ │ │ │ │ │國信託商業│ │ │ │ │ │ │銀行花蓮分│ │ │ │ │ │ │行(帳號:03│ │ │ │ │ │ │0000000000│ │ │ │ │ │ │9) │ │ ├─┼────┼────┼────┼─────┼────┤ │4 │陳美宏 │97.09.26│95000 │葉庭蓁之花│ 大陸 │ │ │ │ │ │蓮第一信用│ │ │ │ │ │ │合作社中華│ │ │ │ │ │ │分社(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5 │陳美宏 │97.09.24│45000 │葉庭蓁之花│ 大陸 │ │ │ │ │ │蓮第一信用│ │ │ │ │ │ │合作社中華│ │ │ │ │ │ │分社(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6 │吳承儒 │97.11.02│0000000 │張大偉之中│ 大陸 │ │ │ │ │ │國信託商業│ │ │ │ │ │ │銀行土城分│ │ │ │ │ │ │行(帳號:03│ │ │ │ │ │ │0000000000│ │ │ │ │ │ │5) │ │ ├─┼────┼────┼────┼─────┼────┤ │7 │吳承儒 │97.03.26│450000 │翁林炫之中│ 大陸 │ │ │ ├────┼────┤國信託商業│ │ │ │ │97.03.28│500000 │銀行花蓮分│ │ │ │ ├────┼────┤行(帳號:03│ │ │ │ │97.03.28│500000 │0000000000│ │ │ │ │ │ │5) │ │ ├─┼────┼────┼────┼─────┼────┤ │8 │李英瑜 │97.05.06│50000 │江明憲之中│ 大陸 │ │ │ │ │ │國信託商業│ │ │ │ │ │ │銀行花蓮分│ │ │ │ │ │ │行(帳號:03│ │ │ │ │ │ │0000000000│ │ │ │ │ │ │6) │ │ ├─┼────┼────┼────┼─────┼────┤ │9 │吳佳真 │97.12.15│400000 │江孟珏之中│ 大陸 │ │ │ │ │ │國信託商業│ │ │ │ │ │ │銀行花蓮分│ │ │ │ │ │ │行(帳號:03│ │ │ │ │ │ │0000000000│ │ │ │ │ │ │8) │ │ ├─┼────┼────┼────┼─────┼────┤ │11│曾憲義 │97.09.05│97000 │葉庭蓁之花│ 大陸 │ │ │ │ │ │蓮第一信用│ │ │ │ │ │ │合作社中華│ │ │ │ │ │ │分社(帳號:│ │ │ │ │ │ │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70) │ │ ├─┼────┼────┼────┼─────┼────┤ │12│洪于棻 │97.05.06│100000 │江明憲之中│ 大陸 │ │ │ │ │ │國信託商業│ │ │ │ │ │ │銀行花蓮分│ │ │ │ │ │ │行(帳號:03│ │ │ │ │ │ │0000000000│ │ │ │ │ │ │6) │ │ ├─┼────┼────┼────┼─────┼────┤ │13│劉淑瑜 │98.03.04│50000 │李文雄之彰│ 大陸 │ │ │ │ │ │化商業銀行│ │ │ │ │ │ │花蓮分行( │ │ │ │ │ │ │帳號:84045│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14│陳碧芸 │98.01.12│700000 │陳純雄之第│ │ │ │ │ │ │一商業銀行│ │ │ │ │ │ │花蓮分行(│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移送併│ │ │ │ │ │ │辦意旨書誤│ │ │ │ │ │ │載為)李文│ │ │ │ │ │ │雄之彰化商│ │ │ │ │ │ │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林│ │ │ │ │ │ │逸翔之彰化│ │ │ │ │ │ │商業銀行南│ │ │ │ │ │ │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應│ │ │ │ │ │ │予更正) │ │ ├─┼────┼────┼────┼─────┼────┤ │15│陳泉瑀 │98.01.12│ 70000 │李文雄之彰│ │ │ │ │ │ │化商業銀行│ │ │ │ │ │ │花蓮分行(│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移送併│ │ │ │ │ │ │辦意旨書誤│ │ │ │ │ │ │載為陳純雄│ │ │ │ │ │ │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85號帳戶,│ │ │ │ │ │ │應予更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