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 債權人
- 羅應律
- 債務人
- 關景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據債權人一百年四月十一日稱債務人已死亡,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另經本院於一百年三月十五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債務人關景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該通知已於一百年三月十七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