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何麗美、黃誌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被 告 何麗美 被 告 黃誌誠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告何麗美、黃誌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家事法庭 法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