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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湯文章

  • 當事人
    陳鼎叡東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陳鼎叡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東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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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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