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福添有限公司、林慶光、訊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貴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福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光 被 告 訊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貴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9,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