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余宗柏、蔡兆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宗柏 被 告 蔡兆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被 告 王鳳蘭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兆欣、王鳳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兆欣、王鳳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32,06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89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39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