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宏漢即捷順土木包工業、展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王新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黃宏漢即捷順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展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