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號
- 原告
- 高立金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小宛
- 債務人
-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8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