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號
- 原告
- 許賢聰
- 被告
- 協進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郅潔
- 被告
- 莊明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進農牧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莊明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協進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莊明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