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號
- 原告
- 蘇秋華
- 被告
- 王榮華
- 被告
- 張祺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1月20日寄存送達,同年月30日已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