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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許連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聖豐企業社 │花蓮第一信用合│100年3月31日 │51,300元 │R0000000 │914-4 ││ │袁崧蔚 │作社 │ │ │ │ ││ │ │美崙分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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