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債 權 人 蔣佳達 債 務 人 張傳義 債 務 人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秀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設籍「臺北市文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